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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5423-刑侦前沿-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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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粮票库是先到废纸库,而后挖洞而入,这一点没有什么可疑。    
    从现场发现的痕迹可见,犯罪分子是自带有钳子、改锥(大小不一)。还有电瓶板,这也许是自带的,或是就地拾到的。从洞内砖头破坏情况看,一定还有个什么打击能力大一点的东西。废纸库、粮票库很黑,作案者可能带有手电筒。    
    从粮票库的破坏情况看,作案者目标准确,现场不乱,不少锁头都没有破坏,可见作案动机是为了偷全国粮票。那么犯罪分子为什么先盗武装部呢?而且去武装部活动时间那么长,结果只偷了2个手榴弹,又放到第二个案件的现场。这一切是为了什么,偷钱?这不是财会室。偷粮票,他知道这不是粮票库。偷枪?他不要。偷手榴弹?只拿了两枚,还未取走。看样子是偷手枪,而手枪才上交不久,看来犯罪分子对手枪上交的情况是不清楚的。偷手枪的目的是存在的。偷手枪和偷粮票是犯罪分子的总目标。    
    从现场鞋印看,一人清楚,其余不清。从侦查实验结果看,一人也可能作此案。不过一个人从洞口出来是十分困难的,两个人就比较容易。因此不排除多人作案,但进入现场的可能不会超过两人。    
    作案者留下了掌纹、指纹、鞋印、字迹,这对侦破案件是宝贵的,对犯罪分子不利,这是他们的失误,也是犯罪的必然。“高明”的犯罪分子是应当避免的。    
    从第一现场的肩痕与肘痕及鞋印推算,作案者身高在170 cm至175cm,体态不会太胖,因洞口限制,胖了进不去。从鞋印看,后跟外侧先着地,从大指头着力点面推算,犯罪分子的年龄可能是20岁以下。作案者对粮票的重要意义是懂得的,而且有处理这些粮票的本领和条件。    
    现场证明,犯罪分子不是盲流瞎碰的流窜惯犯,也不是就近才进行踩点的外部人,而且是早对现场建筑情况熟知的人。粮票库和原理发室的建筑关系,特别那个旧窗,又有报纸年画多层裱糊,局外人是很难发现的。因为里边已成了废纸库,外人到不了墙根,踩点是不容易的。加之罪犯是知道武装部有手枪的,但又不知道近几个月才上交的情况。    
    鉴于上述判断,侦查的重点范围应放在了解原汽车库和理发室的建筑关系和知道汽车库改作粮票库等情况的人中间。这些人有:    
    在粮食系统工作过的人中了解情况的人;    
    修建和改建粮票库和原理发室的知情人员;


《刑侦前沿》 第四部分第七章 现场勘查能力是综合能力体现(11)

    与粮票库和理发室的人员经常来往知情的人;    
    粮食系统职工子弟了解情况的人;    
    粮局周围经常和粮食局有关系知情的人;    
    其他和粮局有关系知情的人。    
    据总务科的人反映:5月3日,位于西楼北端楼下的总务科被盗,丢失几百斤粮票,因丢失数额不大,由城区分局出的现场。现场提取有指纹等物证,为并案,原案卷转刘光庭受理。    
    刘光庭询问细节,事主回忆说:“当时保险柜门大敞,柜里存放一把暗锁,盛锁的硬纸板包装盒打开了,但锁未拿走。”    
    刘光庭让事主帮助找到那把锁,经检验发现,作案人扭过锁的执手,上面留有拇指、食指纹,与从武装部窗户提取的指纹一致。    
    刘光庭认为,划一个范围,暗中逐个提取指纹进行比对,此案不难侦破。但当时他还不是权威,有想法也难以付诸实施。    
    见案子迟迟没有进展,刘光庭很焦急,他请示领导,找外地专家帮助鉴定。领导同意后,他用纸板把留下犯罪痕迹及残留物的窗户包好,背起来上路了。他先后到太原、北京、天津、呼和浩特、兰州,请教过专家葛友忠等,还请兰州化工部涂料工业研究所对窗户和手套上的尘土、油漆等进行化学分析。结果有的可以断定作案人;有的表示不敢肯定。    
    此案终于未能侦破,是刘光庭永远的遗憾。提起往事,刘光庭直到离休都非常感慨:如果自己技术精通,当下不就拍板了吗?如果能熟练掌握足迹鉴定,何必背着窗户到处跑?    
    这个案子促使刘光庭痛下决心钻研技术,也是他后来孜孜以求永不松懈的动力之一。    
    [案例八]:    
    1999年12月19日上午9点40分许,北方某市商场东侧的××鞋城内发生一起爆炸案,致一亡九伤,这是该市罕见的一起重大爆炸案。    
    ××鞋城坐北朝南,两间门脸,东西长25米,南北40米,营业货架8个,分成两个营业区,南北向1、2、3、4货架贯穿全鞋城,其中1—2货架经营东区长85米、面北长10米的范围内爆炸损失严重,爆炸残片分布多,抛出物散落物集中,房屋顶部飞溅的弹孔密集;1—2货架间距22米,该区靠南墙以北78米处,一货架东侧有一男尸,头朝西脚朝东,呈坐姿体位,靠倚在货架处,双手置于自身两侧,两腿自然分开;上身穿蓝色夹克,在衣领处有黄色装饰道,内穿枣红色毛衣,下穿蓝色裤子,脚穿黑色皮鞋,腰中系的皮带被炸断,蓝夹克、红毛衣、蓝色裤等均被炸得破烂,尸体腹部与裆部被炸开,大小肠外露,双手被炸伤,其中右手被炸裂,并有断指。    
    尸体东北侧有一收银台,东西长22米,南北长085米,台高13米。台上玻璃护栏被炸碎,银台造近尸体的西侧南侧在13—09米范围有多处不规则变形的弹孔,并沾有人体组织碎块。    
    2号货架北侧的镜子一侧裂开16米,该镜距地06米处皆粉碎,镜东侧距地高09米 处有血和飞溅的人体组织碎块。    
    1—2号货架和收银台上方至屋顶部有大量爆炸物残片,遍布弹孔。    
    3—4号货架周围均有射钉枪的残片。    
    2号货架中部有两块铅制品网状变形板的残片,是些摩托车用的蓄电池的极板。    
    尸体受伤部位及四周有人造革手提包残碎片、尸体衣服拉链碎片、连接蓄电池接用的电线、盒式肃音带的磁带。    
    针对以上发现的各种物证进行了提取,并对现场、爆炸残留物、抛出物等逐一进行了详细检验、分析,尤其对尸体多次反复检验和推断,用科学方法做了如下分析:    
    鞋城东南皮鞋营业区南北向1—2号货架间,东西长85米、南北长10米、1—2号货架间距22米的条状区内,爆炸损坏重于其它营业区,爆炸扇形分布区发现变形射钉枪弹壳。弹孔深又多,飞溅的人体碎肉组织块、碎金属片、衣服碎片,多且集中,散在的小炸坑汇集在此,这一范围内成了辐射中心。远离此中心的其它货架上方,弹壳弹片作用力小,夹角也小,麻坑多细长、且小。根据爆炸距离越近承受力越大,损失相对加剧原理判断,这一区域即爆炸中心地段。    
    爆炸现场抛出物中,碎衣片、碎尸组织块、分散在现场的每个部位。从抛出方向看,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辐射。尸体的肉组织、肉皮血迹、手指、手掌抛出外围,这说明手及身体距爆炸位置最近。尸体生前就是带炸药包的人,抛出物中发现提包拉锁、包边、提手等说明手拎着提包;抛出物中,铁管壁块、电池极板网、导线等都是用于爆炸装置,这些物品与爆炸现场有直接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从尸体可以看出,尸体手、腹部、两大腿根、裆部损伤最严重,可见提包内就是炸药装置。死者生前手提着装炸药的提包,爆炸时提包位于死者小腹和两大腿根处,在悬空中爆炸,所以尸体周围地面上没有坑。这里就是鞋城爆炸现场的爆炸中心。    
    现场提取了灰黑色塑料碎块。提包尼龙锁碎片、人造革边残片、铁管碎块和射钉枪体残块,671个变形射钉枪弹壳等证实,人造革提包系包装包,射钉枪子弹壳和三通铸铁管残段、射钉枪体残块系爆炸时增加破坏杀伤力的助炸物品。    
    从现场发现的网状铅制品残块,验证是蓄电池极板,并有正负极的串连线、电导线、盒式录音带的磁带等物,证实为电雷管引暴。电源发火为6V蓄电池,以录音机按键为电源触点,录音带为定时器,当录音带放完,按键弹起接触发火源引爆。    
    犯罪嫌疑人是何许人?炸药直接作用形成的炸坑不在地面,而在死者下腹部炸伤惨重,死者右手被炸断指,判定是由爆炸直接作用所致,按其距地高度爆炸时,与死者呈站立体位,手提炸药包吻合。    
    鞋城地理位置非常重要,是闹市中心,人流量大,是各种机动车停放多的地段。鞋城西邻是商场,再往西是建于洪武六年的古建筑群,为国家一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鞋城对过偏东是古园林,游人如织。根据这一特殊的地理位置,现场勘察由鞋城内扩大到鞋城外围,发现鞋城西墙距鞋城南墙35米处有一用麻绳捆绑的长方形纸箱,长50厘米、宽335厘米、高60厘米。解开麻绳、撕开纸箱板页,发现箱内有无阀门石油液化气钢瓶一个、氟利昂瓶一个,两钢瓶有导线相联接,呈并联状,并与定时器相联。从定时器引出的导线与电瓶的正极相联,另一线与负极相联。钢瓶上放一玩具枪,枪管被铁丝固定,从现场分析无疑是一个具有爆炸装置的定时炸弹。


《刑侦前沿》 第四部分第七章 现场勘查能力是综合能力体现(12)

    指挥部布置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接清这个庞然大物,做出科学的检验分析,使隐患及时排除,杜绝险情发生。即速邀请驻军排雷排爆专家协同勘察检验,转移爆炸装置,进行销毁。为此驻军领导特别重视,由副军长签批行动命令,由一名副师长亲自带队与相关专家抵达现场,通过协作检验认定,箱内两瓶系有爆炸能量的爆炸装置无疑,并已与定时器、蓄电池电源导线相连,定时器已开启,呈一触即发的状态。适时由局领导、专业专家、刑侦技术人员即刻研究转移爆炸装置和制定销毁方案。    
    为保障安全,研究布置,规划危险区域,决定组织出动交通、巡警、治安等警力,到达现场疏散人口,转移机动车辆,对相邻路口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一切进行有序。    
    战地研究拆卸爆炸装置,分离解体引爆导线与炸药雷管,由省公安厅技术科长等试验,用高压水枪将定时器等击碎,解决断电问题,对一个定时器(洗衣机用两个接解点)和两个蓄电池进行分离。    
    安排爆炸物转移到市郊安全地段,筹划销毁方案。由于以上工作考虑完善、周密,使这一危险因素排除,达到避免一场爆炸事件发生的要求。    
    对鞋城西墙外装有两个钢瓶的爆炸装置,先分离电源导线,切断联接电池与引爆物雷管炸药的关系。接着确定运输车辆,开车时注意颠簸、防止碰撞等安全措施,然后将爆炸装置运到市郊,在专家技术人员的协同下进行引爆。专家对两瓶爆炸物进行测定,共 重58公斤,推算炸药量有35——40公斤,单瓶引爆后,炸坑直径为45米,深11米,钢瓶均为直径2厘米的碎片。这样大的装药量若在鞋城墙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对尸体进行反复检验,细心查找,在衣服内发现两张交款收据:收款单位是××青年信息××分社,交款日期是1999年12月10日,票号005567,是交20元办证费;票号005568的收据交200元保证金。两单据交款人均署名“谢建军”。    
    谢建军何许人?有无自杀性爆炸因素?指挥部立即派人前往×地。在××县公安局干警协助下,了解到:谢建军,男,19岁,××县城关×庄村人,职业高中毕业,在家待业,表现尚好。还了解到,在找工作中,经介绍和货主老板(内蒙人)12月27日相识,商议给人送货,有货当天用电话联系。12月28日谢与朋友张×等在一起。12月29日上午8时许,谢接电话离家,并对其父母说:“在县城找到工作了,为别人送化妆品,每次10元,在家每天5元,决定今天上午去××市送货。”就此,警方围绕谢建军为谁送货?货主何人?送什么货等展开调查。    
    经过对三十余家旅店走访之后,发现12月4日来自内蒙的一个约30岁青年高振才住进××县车站旅馆,12月29日上午8时许,外出未归。    
    正在××县全面铺开调查工作时,有一出租司机到城关镇派出所报案,称今天上午8点20左右在车站等活,被两位客人叫去拉货送到××市。送的货有两个纸箱,都很沉。到市后,货主告诉另一人,将一提包送到××鞋城交给经理,他们给钱就要,不给就算了。那人就下了车进了鞋城,他本人将一纸箱放到鞋城西墙外。随后,二人乘出租车离去。开了没多远就听到车后轰的一声响,司机听到车门响,发现货主不见了。司机等了一会儿,不见人来,就开车回了××县。据出租司机反映,货主外地口音,说话口音垮,30岁左右,身高168—170厘米,体态中等,穿的衣服不土气,不像农村打扮。    
    经检查出租汽车后尾箱部,有液化气钢瓶一个(5公斤),并有蓄电池、电源导线和洗衣机上的定时器装置,连接方法和鞋城墙外纸箱内的爆炸装置相同。据此可证明,这个货主是犯罪嫌疑人。在××县展开全面的调查访问后,在车站旅馆内搜查出可造爆炸装置的各种物品、材料,房内地面东南角有两个纸箱,均装硝酸铵。旁边有两个编织袋,两个上面印有“联塔牌”注册商标,并写有农业硝酸铵、生产厂家等,另一袋装有已掺和好锯末的硝酸铵炸药的半成品。桌面上发现有尖嘴钳、洗衣机定时器,导线电料、蓄电池、射钉枪零部件、射钉子弹,床下发现炒锅一个、蜂窝煤铁夹子一个、煤油等。另有写给店主的信6张,内容说他在××市经商被人坑害……以上证实,内蒙货主即高振才,就是制造爆炸事件的罪魁祸首,鞋城爆炸案的爆炸物由××县运至××市无疑。    
    按××县窝点发现的爆炸装置材料查实,是高振才在××路废品站购买的液化气钢瓶和旧洗衣机定时器,在另一门市部购买的装瓶的纸箱。据收购站反映,购物人较瘦,当时身穿蓝色夹克、牛仔裤、黑皮鞋等特征,与高振才相符。    
    通过对鞋城爆炸案的现场勘查和爆炸物品的排除,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社会力量,保证重点工作的实施。    
    2。勘查人员大胆、沉着、机智、勇敢、果断、仔细,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3。多警种、多单位协同作战,为隐患的排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现场勘查人员认真工作,在最短的时间里,查明死者身份,为侦查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继而在对现场外围勘查时,又发现了威力巨大的爆炸装置,并排除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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