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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第一哲学沉思集-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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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法文第二版:“仅仅由于”。
  为了把这一点弄得非常明白,我首先看出想象和纯粹智力活动或构思之间的区别。
  举例来说,当我想一个三角形时,我不仅领会到这是一个由三条线组成并且包含三条线①的形状,而且除此之外,由于我的精神力量和精神内部的活动,我也把这三条线看成是出现在面前的,而这正是我所说的想像。如果我要想一个千边形,我当然领会这是一个由一千个边组成的形状,和我领会一个三角形是仅仅由三个边组成的形状同样容易,但是我却不能像我想一个三角形的三个边那样想一个千边形的一千个边,也不能(姑且这样说)用我精神的眼睛把一千个边看成是出现在我面前的。而且虽然当我想物体性的东西时,我总习惯于使用我的想像,于是在我领会一个千边形时,我模模糊糊地表象出一个什么形状;不过这个形状显然并不是一个千边形,因为这个形状跟我想一个万边形或别的一个有非常多的边的形状时所表象出来的形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决不能用它来发现千边形和别的多边形之间的差别。
  ①“并且包含三条线”,法文第二版缺。
  如果问题在于考虑一个五边形,我当然可以跟领会一个千边形的形状一样理会它的形状,用不着想像来帮忙;可是我也可以把我的注意力应用到五个边的每一个边上,同时也可以应用到它们所包含的面积和空间上,用这样的办法来想像这个形状。这样我就清清楚楚地认识到我需要特别集中精力来想像,而我不需要特别集中精力去领会①;从特别集中精力中显然可以看出想像同纯粹理智或领会之间是有差别的。
  此外我还看出,在我心里这种想像的能力,就其有别于领会的能力来说,对我的本性或对我的本质,也就是说,对我的精神的本质,决不是必要的;因为,即使我没有这种想像的能力,无疑我仍然会和现在的情况没有什么两样,从而可以断言,它并不取决于我的精神,而是取决于不同于我的精神的别的什么东西。而且我很容易领会到,如果说有什么物体存在,而我的精神和它连结得非常紧密,以致它愿意什么时候,我什么时候就可以考虑它,那么精神就可以用这种方式去想像物体性的东西了。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与纯粹理智之不同仅在于:在领会时,精神以某种方式转向其自身,并且考虑在其自身里的某一个观念;而在想像时,它转向物体,并且在物体上考虑某种符合精神本身形成的或者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我说,我很容易领会到,如果真有物体,想像是能够这样做成的,而且因为我找不到任何别的办法来说明想像是怎么做成的,所以我就猜测或许物体是存在的;可是,这只能说是“或许”;尽管我仔细检查一切东西,我仍然看不出来从我的想像里的这种关于物体的本性的清楚观念里能够得出什么物体存在的必然性的任何证明来。
  ①“去领会”,法文第二版是:“去领会或者去理解”。
  可是,除了作为几何学的对象的这种物体性质以外,我习惯于想像很多别的东西,像颜色、声音、滋味、疼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虽然不那么清楚。而且因为通过感官我就更好地觉察这些东西,通过感官和记忆的媒介,这些东西就好像是达到我的想像,所以我认为,为了更方便地检查它们,我觉得也应该同时检查一下什么是感觉,看看从我称之为感觉的这种思维方式接受到我的心里来的这些观念里,我是不是能得出来什么可靠的证据来证明物体性的东西的存在。
  首先我要在我的记忆里回想一下我以前通过感官得来的东西有哪些是真的,我是根据哪些理由才相信的;其次,我要检查一下从那以后迫使我对这些东西发生疑问的理由;最后我要考虑一下我现在应该相信的东西。
  因此首先我感觉到我有一个头、两只手、两只脚,以及组成我看成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这个肉体的其余一切部分。此外,我感觉到这个肉体是处于其他很多物体之间的,从这些物体上它有能力感到不同种类的舒适和不舒适。
  我通过某一种愉快或满足欲望的感觉而看出舒适,通过某一种痛苦的感觉而看出不舒适。在愉快和痛苦之外,我还在我的内部感觉到饿、渴以及其他类似的饮食之欲,我也感觉到对于喜、哀、怒,以及其他类似的情绪的某些物体性的倾向。
  在外部,除了物体的广延、形状、运动之外,我还在物体里看出软硬、干湿以及落于触觉的其他一切特性。此外,我在那里看出明暗、颜色、气味、滋味和声音,而多种多样的明暗、颜色、气味、滋味和声音给了我办法,使我把天、地、海以及总而言之其他一切物体都彼此分辨出来。
  当然,考虑到了出现在我的思维里的所有这些特性的观念,而且只有这些观念是我真正、直接感到的,那么于是我相信我感觉到了一些和我的思维完全不同的东西,也就是说,产生这些观念的物体,这也并非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曾体验到这些观念出现给我的思维并没有得到我的同意,因此不管什么东西,如果它没有表现在我的感觉器官之一,尽管我有感觉它的愿望,我也感觉不到它;而当它表现在我的感觉器官之一的时候,我根本不可能不感觉到它。
  而且因为我通过感官得来的那些观念,比起我沉思时所能虚构的任何观念来,或者比起我认为印在我的记忆里的任何观念来都要生动得多,明显得多,甚至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得清楚得多,看来它们不能是从我心里产生的,所以它们必然是由一些别的什么东西在我心里引起的。既然除了那些观念给我的认识以外,我对那些东西什么认识都没有,那么除非那些东西是和它们所引起的观念一样,此外就没有别的东西能够来到我的心里了。
  因为,我也记得我使用的是感官而不是理性,并且我认识到我自己做的那些观念不如我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那么明确,何况那些观念经常也是我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之中的一部分构成的,所以我很容易相信在我心里我决没有什么观念不是从前通过我的感官得来的。
  因此我相信这个物体〔肉体〕(由于某种特殊权利我把它叫做我的)比其他任何物体都更真正、更紧密地属于我,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事实上我决不能象跟别的物体分开那样跟我的肉体分开。我在身体上,并且为了身体,感受到我的一切饮食之欲和我的一切情感。最后我在身体的部分上,而不是在跟它分得开的别的物体的部分上感受到愉快和痛苦。
  可是,当我检查为什么从我不知道是什么的痛苦之感就引起心里的悲伤,愉快之感就引起快乐,或者为什么这种我不知道是什么的胃的刺激(我把它叫做饿)让我们想要吃东西,喉咙发干让我想要喝水,以及其他等情况,这除了这是自然这样告诉我的,我找不出别的道理来;因为在胃的刺激和想要吃东西之间,以及引起痛苦的东西的感觉和这个感觉引起悲伤思想之间,没有(至少是我理解不了的)任何关系。
  同样道理,我好像是从自然那里知道了我判断的有关我的感官对象的其他一切东西;因为我看到我有习惯在这些对象上所做的那些判断,它们是在我有工夫掂算和考虑能够使我做出这样的判断以前就形成了的。
  可是以后,有许多经验逐渐破坏了我以前加给我的感官的全部信任。因为我多次看到,有些塔我远看好像是圆的,而我近看却是方的;耸立在塔顶上的巨大塑像从塔底下看却是小小的塑像;这样,在其他无数场合中,我都看出根据外部感官所下的判断是有错误的。不仅外部感官,就连根据内部感官所下的判断也一样。因为,有什么东西比痛苦更亲密、更内部的吗?可是从前有些把胳臂或腿截去了的①人对我说有时他们还感觉到已经截去了的那部分疼,这使我有理由想到,虽然我感觉到我某一个肢体疼,我也不能肯定②它疼。
  除了这些怀疑的理由以外,最近以来我还加上其他两个非常一般的理由。第一个是,我醒着时从来没有相信我感觉过我在睡着时有时也能以为感觉的东西;而且,因为我不相信我在睡着时好像感觉的东西是从在我以外的什么对象得来的,所以我看不出对于在我醒着时好像感觉的那些东西我为什么应该信任。第二个是,我还不认识,或者不如说我假装不认识我的存在的创造者,我看不出有什么能够阻止我就是这样被自然造成的,使我甚至在给我表现得最真实的那些东西上弄错。
  ①法文第二版:“他们已经没有了的”。
  ②“肯定”,法文第二版:“完全肯定”。
  以上使我相信可感觉的东西的真实性的那些理由,我用不着费很多事就可以答复。
  因为自然给了我很多在道理上使我弄不通的东西,我认为我不应该过于相信自然告诉我的事。
  而且,虽然我由感官得来的那些观念并不取决于我的意志,我却不认为因此就不应该断言那些观念是从不同于我的东西得出来的,因为也许在我这方面有什么功能(虽然一直到现在我还不认识它)是产生这些观念的原因。
  可是现在既然我开始更好地认识了我自己,开始更清楚地发现了我的来源的创造者,那么我真地就不认为我应该糊里糊涂地接受感官好像告诉我的一切事物;不过我也不认为我应该把什么都统统拿来怀疑。
  首先,因为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东西都能就像我所领会的那样是上帝产生的,所以只要我能清楚、分明地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别的东西,就足以确定这一个东西是跟那一个东西有分别或不同的,因为它们可以分开放置,至少由上帝的全能把它们分开放置;至于什么力量把它们分开,使我把它们断定为不同的东西,这倒没有关系。从而,就是因为我确实认识到我存在,同时除了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之外,我又看不出有什么别的东西必然属于我的本性或属于我的本质,所以我确实有把握断言我的本质就在于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或者就在于我是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全部本质或本性就是思维。而且,虽然也许(或者不如说的确,像我将要说的那样)我有一个肉体,我和它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过,因为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于肉体有一个分明的观念,即它只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也就是说我的灵魂,也就是说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
  还有,在我心里有几种完全特殊的并且和我不同的思维功能,即想像的功能和感觉的功能,没有它们,我虽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领会我,但是光有它们而没有我,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它们所附之于其上的理智性实体就不行。①因为,在我们对这些功能所具有的概念里,或者(用学院的术语来说),在它们的形式的概念里,它们包含着某种理智作用。从那里我领会到它们跟我不相同,就像形状、运动以及其他样态或偶性跟支持它们的物体本身不相同一样②。我也认识到一些其他功能,就像改换地方、采取各种姿势以及类似的其他功能,这些功能如果没有什么它们可以附于其上的实体就不会被人领会,前头几个功能也不能被人领会,因而没有这个实体它们就不能存在。可是,非常明显,这些功能如果真地存在,就必定附于什么物体性的或有广延的实体之上,而不是附于一个理智性的实体之上,因为在它们的清楚、分明的概念里,确实包含有某种广延,可是决不包含有理智。此外,在我心里③有某一种受动的感觉功能,也就是说,接受和认识可感知的东西的观念的功能;可是,如果在我心里或者在别人心里④没有另一种能动的功能能够形成和产生这些观念,那么这种受动的功能对我来说就是无用的,我绝对使用不上它。可是,既然我不过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那么这种能动的功能不可能在我心里,因为它并不事先根据我的思维,而那些观念也决不经我协助,甚至经常和我的意愿相反而出现给我;因此它一定是在不同于我的什么实体里,在那个实体里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着(如同我以前指出的那样)客观地存在于由这个功能所产生的观念里的全部实在性。这个实体要么是一个物体,也就是说一个形式地、实际地包含了凡是客观地并且通过表象在这些观念里的物体性的东西;要么是上帝本身,或者别的什么比物体更高贵的造物,在这个造物里卓越地包含着同样的东西。
  ①法文第二版:“还有,在我心里有几种不同的思维功能,它们每一种都有它们的特殊方式:举例来说,在我心里有想像的功能和感觉的功能,没有它们,我虽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领会我,但不能反过来光有它们而没有我,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它们附之于其上的或者它们所属的理智性的实体。”
  ②法文第二版:“就像样态之跟东西不相同一样”。
  ③法文第二版:“此外,我不能怀疑在我心里”。
  ④法文第二版:“或者在别的什么东西里”。
  可是,既然上帝不是骗子,那么显然他不会自己直接地,也不会通过什么造物的媒介(在这个造物里并不是形式地,而仅仅是卓越地包含观念的实在性)把这些东西的观念送给我。
  因为,既然没有给我任何功能来认识事情是这样的,反而给我一个非常大的倾向性使我相信它们是物体性的东西送给我的,或者来自物体性的东西的①,那么如果事实上这些观念不是来自或产生于①物体性的东西而是来自成产生于②别的原因,我就看不出怎么能辩解它不是一个骗局。因此必须承认③有物体性的东西存在。
  ①法文第二版:“反而非常倾向于相信它们是来自物体性的东西的”。
  ②法文第二版:“来自别处或产生于”。
  ③法文第二版:“因此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即”。
  虽然如此,它们也许并不完全像我们通过感官看到的那样,因为感官的知觉在很多东西上是非常模糊不清的①;不过至少必须承认凡是我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凡是包含在思辨几何学的对象里的东西都是真实的。
  不过,至于其他东西,有些仅仅是个别的,比如太阳是不是这么大、这样的形状、等等;或者被我们领会得不那么清楚、不那么分明的,就像光、声音、痛苦,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虽然它们是十分可疑、十分靠不住的,可是上帝肯定不是骗子,因而他没有允许在我的见解里能有任何错误而不同时给我什么能够纠正这种错误的功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说,我就认为能够断言在我心里有确实可靠的办法认识它们。
  ①法文第二版:“因为有很多东西把感官这种知觉弄得模糊不清”。
  首先,毫无疑问,凡是自然告诉我的都含有某种真实性。
  因为自然,一般来说,我指的不是别的,而是上帝本身,或者上帝在各造物里所建立的秩序和安排说的。至于我的个别自然〔本性①〕,我不是指别的东西,而是指上帝所给我的一切东西的总和说的。
  ①“自然”、“本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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