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采-论道德的谱系-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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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发明,这项关于“自由意志”,关于人之善恶的绝对自发性的如此之冒失、如此之危
险的哲学发明,难道不是首先为了证明:神对于人的兴趣,对于人类品德的兴趣,是永不衰
竭的吗?在这个世俗的舞台上从来就不允许开拓真正的新鲜事物、挖掘真正前所未闻的对
立、现实、灾难:只有神可以预知这个完全由决定论控制的世界,因此神也很快就对它感到
厌倦了——所以那些作为众神之友的哲学家们有充分的理由不指望他们的神治理这样一种决
定论的世界!古代世界基本上是公众的、开放的世界,这整个古代世界都充满了对“观众”
的柔情,当想到幸福时绝无法排除戏剧和庆贺——我们已经说过了,即使是在实行重大的惩
罚时也是喜庆的!……
八
再重复一遍,我们已经看到,罪恶感和个人责任感起源于最古老、最原始的人际关系
中,起源于买主和卖主的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第一次产生了人反
对人的现象,第一次出现了人和人较量的现象。我们发现,不管文明的发展水平有多低,都
在某种程度上有这类关系存在。价格的制定、价值的衡量、等价物的发明和交换——这些活
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古代人的思想,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就是古代人的思想:从这
里培育出了最古老的关于精确性的意识,同样,人类最早的骄傲,人对于其它动物的优越感
也由此而产生。或许我们对于“人”(man-us)的称呼也是出于这种自我感觉的表达。人
把自己看成是衡量价值的,是有价值、会衡量的生物,看成是“本身会估价的动物”。买和
卖,连同它们的心理属性,甚至比任何一种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联合还要古老:在人
们最原始的表示权利的方式中,恰恰是那些关于交换、契约、罪孽、权利、义务、协调等等
的萌芽意识首先转化出最粗放、最原始的公共群体(和其它类似的群体比较而言),与此同
时还形成了比较、计量和估价权力的习惯。有鉴于这种笨拙的连续性,有鉴于这种跚跚来
迟,而后又固执地朝着同一方向发展的古代思想,人们马上就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结论,即: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价格”,“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清偿的”:这是正义的最古老和最天真
的道德戒律,是地球上一切“善行”、“公允”、“好意”、以及“客观性”的开端。这种
初期的正义是在大致上力量均等者中间通行的好意,是他们之间的相互容忍,是通过一种协
调达成的“谅解”,如果是关系到力量薄弱者,那则要通过强迫达到一种调和。
九
还是用史前时期来作比较(当然这个史前时期对于任何时代都是现存的,或者可能重现
的),公社的存在当然也是为了其成员的那一重要的基本关系:也就是债权人和他的债务人
之间的关系。人们生活在一个公社里,享受着公社的优越性(那是何等样的优越性啊!我们
今天往往会低估它!)。他们受到援助和保护,生活在平和与信任之中;他们不需要担心遭
到危害和敌意,而那些公社“之外”的人,那些“不安分者”,却要担这份忧,——德国人
懂得”痛苦“氌lend的原意是什么——人们恰恰是把这危害和敌意抵押给了公社,让公社
去承担责任。如果换一种情况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如果公社是受骗的债权人,那么它会
尽力地使自己得到补偿的。这里讲的情况是肇事者起码造成了直接损失,若撇开损失不谈,
肇事者首先是一个“犯人”,一个反对整体的违约者、毁誓者,他的所作所为关系到他一向
从公社生活享有的一切优惠和安逸。罪犯是个债务人,他不仅不偿还他获得的优惠和预支,
而且竟然向他的债权人发动进攻:鉴此,他不仅要依照情理失去所有那些优惠,而且更重要
的是要让他记住,这些优惠的代价是什么。受了损失的债权人——公社,愤怒地把犯人推回
到野蛮的、没有法律保护的状态。他迄今为止一直受到保护,所以这种状态就使他备受打
击——各种敌意都可以发泄在他身上。在文明发展的这个阶段上,“惩罚”的方式只不过是
反映和模仿了人们对于可憎的、丧失了保护的、被唾弃的敌人的正常态度。罪犯本人不仅丧
失了所有的权利和庇护,而且失去了获得任何宽宥的机会,他们受着战争法则和胜利庆贺的
无情而又残酷的摆布——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各种形式的战争和战争的祭礼都在历史上呈现了
惩罚。
十
如果一个公社的实力加强了,它就不会再把个别人的违法行为看得那么严重;在公社看
来,违法行为就不再会像过去那样对整体的生存产生威胁;不幸的制造者将不再被当作“不
安分者”而逐出公社,公众不再会像过去那样没有节制地拿他出气,——事实上整体从此开
始小心谨慎地为不幸的制造者辩护,保护他不受那种愤怒情绪,特别是直接受害者的愤怒情
绪的伤害。努力缓和违劣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愤怒情绪,旨在限制事态的发展,预防更大范
围的、甚或是全面的参与和骚乱;试图寻找等价物,用以调节全部交易;特别是越来越坚定
地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对任何违劣行为实行抵偿,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把罪犯和他的罪行分离
开来——所有这些行动都在惩罚规则的长期发展中刻下了越来越突出的痕迹。随着一个公社
的实力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它的惩罚规则也就会愈益温和。任何削弱和处心积虑破坏这种惩
罚规则的举动都会重新引出更严酷的惩罚方式。“债权人”越是变得富有,他就越是会相应
地变得人性化起来,直到最后他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使他不再能承受损失为止。社会的权力意
识也在考虑之列,因为它能够使社会享受到它所能得到的最高级的奢侈,即对社会的损害者
不施行惩罚。“其实我体内的寄生虫与我有何相干?那么让它们说话吧!让它们生活和繁殖
吧!我还很健壮,不会受影响!……由于对损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允许无力赔偿者逃
之夭夭”,所以提倡“一切都可以抵偿,一切都必须抵偿”的正义感消失了——就像世间所
有好事一样,这种正义的消失是一种自我扬弃。我们知道这种正义的自我扬弃给自己起了一
个多美的名字——它叫“宽宥”;很明显,宽宥已经成了最有权力者的特权,或者勿宁说,
成了他的权利的彼岸。
十一
在此我不能不表示反对意见,否定近来尝试着在另外一种基础上——也就是在仇恨的基
础上探索正义的起源的倾向。因为有人断定心理学家们会有兴趣就近对仇恨本身进行一番研
究,于是就在他们的耳边吹风说:这株(仇恨的)植物目前在无政府主义和反犹主义的土壤
中正生长得郁郁葱葱,当然像过去一样,它总是在背阴处才枝叶繁茂,就如同紫罗兰,只是
气味不同罢了。物以类聚,毫不奇怪,恰恰是在这些圈子里往往可以看到那些坚持不懈的、
以正义的名义美化报复的努力,就好像正义本来只不过是受害者感觉的延续,而且由于有了
报复,逆反的情绪就会在事后受到完全彻底的尊重。对于上述议论我是最不会表示反对意见
了。我甚至认为所有涉及到生理的问题的提出都是有功的。迄今为止,生理问题和那种反动
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一直被忽视了。我想强调指出的一点是:从怨恨精神内生长出来的这种新
式的科学公正是为仇恨、嫉妒、猜忌、怀疑、积怨和报复服务的,一旦遇到其它的情绪,这
种“科学的公正”就会当即失效,而代之以仇极怨深的腔调。在我看来,那些产生于其它生
理价值的情绪,我指的是本原是主动的情绪,如统治欲、占有欲等等(参看E·杜林的《生
命的价值》,《哲学教程》等),比起那种逆反在先,科学地估定和高估价值在后的情绪要
高明许多。关于总的趋向就先讲这么多。说到杜林的关于应在反动感情的土壤中寻找正义的
故乡的原话,我们应当用另一句生硬的反话来对映这句热爱真理的话,最后被正义的精神征
服的土壤是反动感情的土壤。如果正义的人真的对于损害他的人都保持正义(而且不仅是冷
淡地、有节制地、疏远地、无所谓地保持正义:保持正义永远是一种积极态度),如果在受
到人身伤害、讥讽、嫌疑的情况下,正义直视的目光也不因此而黯淡,高贵、明达、既深邃
而又温和的客观性也不因此而减退的话,那么人就是达到了一种完美或极其练熟的境地——
连明智的人也不曾有此奢望,对此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轻信。固然,普遍的情况是:就连
最正派的人也已经对少量的侮辱、暴虐、阿谀司空见惯了,所以他们能够睁眼看鲜血、闭目
对公道。主动的、进攻的、侵犯的人总是比反动的人离正义更近百步;主动者根本不需要像
反动者那样错误地、偏颇地评价事物;因此事实上进攻型的人总是具有更强烈、更勇敢、更
高贵、同时也更自由的眼光,具有更好的良心。相反,我们应当已经猜到了,究竟是谁在良
心里发明了“良心谴责”?——正是怨恨者!只要看看,对于法的运用和对于法的真正需求
在历史上的哪个阶段里开始通行?是在反动者统治的阶段吗?根本不是!是在主动者、强健
者、自发者、好斗者统治的阶段!如果不怕惹恼那位鼓吹家(他本人曾经坦白说“报复学说
就像正义的红丝线贯串在我的全部工作和努力之中。”),那么我要说,从历史的角度看,
世间一切法律都提倡斗争、反对相反的情绪;提倡主动进攻势力方面的战争,支持它们诉诸
实力,以制止和约束反动者放纵的激情,强迫达成和解。哪里伸张和维护正义,哪里就有一
股强大的势力相对立于从属的、软弱的势力(这势力可能是群体,也可能是个人)。强大的
势力在寻找打消怨恨者怒气的办法:它们有时从报复者的手中挖出怨恨的对象;有时发动战
争,打击破坏和平和秩序的人,以此来取代报复;有的设想、提议、必要时强迫达成和解;
有时提出某种标准化的损失抵偿物,从而一劳永逸地使怨恨有的放矢。但是至高无上的力量
用以反对敌意和怨恨的优势的最关键的一着还是:只要它有足够的力量,就要建立法规,强
行解释,什么在它看来是合法的、正确的,什么是非法的、应当禁止的。在建立了法规之
后,它就要把个别人或整个群体的越轨和肆意行动当作违法行为,当作抵制至高权力本身的
行为来处理。这样一来,它就可以用这种违法造成的报失来转移它的从属者的情绪,从而最
终达到和任何报复心理所想要达到的正好相反的目的:报复仅仅注意、仅仅承认受害者的观
点,而至高的权力却训练人们的眼光在评价行为时要变得越来越不带个人情绪,甚至受害者
本人的眼光也要如此,虽然就像我们所提到过的,这要在最后才能实现。由此看来,“正
确”和“错误”的概念产生在建立了法规之后,而不是像杜林所想要的那样,从伤害的行为
中产生。仅就正确和错误概念本身而言,它们没有任何意义。仅就某一种伤害、暴虐、剥
削、毁灭行为本身而言,它们并不是自在的“错误”,因为生命的本质在起作用,也就是
说,在生命的基本功能中那些具有伤害性、暴虐性的、剥削性、毁灭性的东西在起作用。不
能想像生命中没有这种特性。还有一点应更加提请我们注意:从最高的生理立场出发,只应
当在例外的情况下实行法制,因为法制有时会限制发自力量之源的生命意志,使生命意志的
总目标屈从于个别手段,屈从于为了创造更大的权力单位而实施的手段。把一种法律规范想
像成绝对的和普遍的,不是把它当作权力联合体的战斗武器,而是把它当作反对所有战斗的
武器(根据杜林的陈词滥调,任何意志都应当把任何其它的意志视为同调),这是一种敌视
生命的原则,是对人的败坏和瓦解,是对人类未来的谋杀;是一种疲惫的象征,一条通向虚
无的秘密路径。
十二
关于惩罚的起源和惩罚的目的我还有一句话要讲:有两个有区别的问题,或者说两个应
当被区别开来的问题,它们总是被人们混为一谈。以往的道德起源家们又是怎样对待这一问
题的呢?他们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们随意从惩罚中找出一个“目的”,比如说报复、或者
威慑,然后轻而易举地把这种目的归结为事物的发端、惩罚的始因,这就算是大功告成了。
但是,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当然,在史学领
域里最重要的结论是经过努力,而且也只应经努力而得出,这个结论就是:一件事的起因和
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所有现存的
事物,不管它的起源什么,总是不断地被那些掌握权柄的人改头换面,根据他们的需要加以
歪曲;在生物世界中发生的一切都是征服和战胜,因此所有的征服和战胜也就都意味着重新
解释与重新正名,在这一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
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即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了所有生理器官的用途,甚至认识了法
律机构的用途,社会风俗的用途,政治习惯以至于艺术形式或宗教祭礼形式的用途,人们也
并不会因此而了解它们的发生史——不管这一切在老派的耳朵听来是多么令人不舒服——,
因为自古以来,人们就自以为把握了事物、形式、机构的确有证据的目的、用途,以及它们
出现的原因;人们相信眼睛的被造是为了看,手的被造是为了握,同样,人们想像惩罚也是
为了惩罚而被发明的。但是所有的目的、所有的用途都不过是一个事实的标志:一种向往力
量的意志战胜了力量相对薄弱者,而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为这种意志的功能打印上意义。因
此,一件“事”、一个器官、一种习惯的全部历史可能就是一串不间断的锁链,连接着各种
重新解释和重新正名,至于这些解释和正名的起因本身并没有相互联系的必要,相反,它们
的相继排列、相互交替只不过是偶然的因素使然。因此,一件事、一种习俗、一个器官的
“发展”并不是朝着一个目标的发展的渐进过程,并不是一种逻辑的、简捷的、最节约人力
财力的渐进过程,而是一个由比较深刻、相对独立、自发产生的征服过程组成的序列,在这
个序列里还要包括出现在每个过程中的阻力,以自我保护和逆反为目标的形式转换,取得成
效的对抗行动。形式是可变的,而“意义”的可变性更大……这在任何一个有机体内都不例
外:每逢整个机体的主要生长期开始,机体各个器官的“意义”也随之改变;在有些情况
下,个别器官的衰老和数量的减少(比如由于有些组成部分的死亡)可能是整体的完善和力
量增长的征兆。我要说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