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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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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夜,我睡得不好,醒了好几次。在断断续续的睡梦中,我看见好多人都跑到工商银行的储蓄所去补牡丹交通卡,有的人没有补上,竟然还哭了,声音哽咽地说:我今后怎么开车啊。我则一边开车,一边拿着牡丹交通卡,对路边的警察直晃动:瞧,我有牡丹交通卡……    
    早上醒来,发现是一个艳阳天。    
    在这样一个阳光明媚、空气清新的早晨,我的意识忽然变得格外清醒:100元本身并不多,但北京有300多万驾驶员。我上高中的时候学的是文科,考大学时虽然上了全国重点线,但数学却没有及格。但是我算得出,100乘以300万是个什么数字。当然,实际上并非每个人都会丢卡,但理论上每个人都可能丢,也可能弄坏。这样看来,弄清这100元补卡费是否合理就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情了。    
    “你们补办一张交通卡,收费100元,是不是太多了?你们这样收费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了吗?”大约在2004年3月的一天,我把电话打到白纸坊储蓄所,想问个究竟。    
    “当然批准过了。”接电话者回答得理直气壮。    
    “我想看看有关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好吗?”    
    “这你得去问我们分行。”    
    我想,问分行还不如先问物价部门,于是将电话打到宣武区物价局,可得到的答复是:牡丹交通卡的补办收费标准物价部门没有批复过。对于此类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一定需要经过物价部门。    
    后来,我又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得到同样的说法。分行的人说,补办交通卡收取100元的费用是总行批准的。之所以收费高,是因为那张卡上有芯片,还是进口的,成本高。但成本有多高,这位人士没有明确说明。另外这位人士还透露了收费高的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当初发这张交通卡的时候银行是免费的。    
    然而在我看来,这两个理由显然都站不住脚。交通卡上是有一块小芯片,是用于储存驾驶员及交通违章信息的。但这块芯片就那么值钱吗?有的信用卡上不也有芯片吗,办一张最多也就10元工本费;IP电话卡上不也有芯片吗,50元买一张,就得到了50元的话费,卡的费用等于零。至于当初免费发放牡丹交通卡,政策是银行与交管部门共同制定的,与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关系。银行不能因为感觉当初免费发放“亏”了,而在补办的时候“找回来”。最主要的是,这张卡是政府部门推出的,它的费用自然应该由财政买单。    
    倘若是张普通的信用卡,如果丢了,先去挂失,如果补办收费低,就补办;如果收费高,卡就不要了。但交通卡是张专用卡,有交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做后盾,丢了以后必须补办。这说到底,还是一种垄断。    
    垄断经营必然带来垄断利润,这是人所共知的。这些年来,垄断一直在经济生活中频频现身,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个毒瘤。铁路、银行、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的垄断经营几十年来就是如此,直到近年来有的垄断部门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中国电信被分拆就是一个典型。    
    然而,牡丹交通卡的发行却是一种特殊的垄断。由于这张卡是北京市交管局独家委托工商银行发行的,这是行政权力在培育垄断,在支撑垄断,而工商银行则把行政权力变成了它的商业垄断经营,并借此不惜损害消费者、亦即交管局管理对象的利益。    
    1990年,我从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研究生毕业,分配到中国工商报社。《中国工商报》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的一张报纸,而工商局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打击欺诈经营、垄断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在报社工作了十几年,写过上百万字的报道,对非法经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过无情的揭露与抨击。以往,是别人遭遇非法经营,我来曝光;现在,我自己也成了垄断经营的受害者。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我自然有责任、也有义务站出来抗争。    
    对如此不合理的收费难道物价部门不会管吗?我不相信宣武区物价局人士的答复,决定打破沙锅问到底。    
    从2002年起,由于政府职能重新划分的原因,北京市物价局已经不复存在,其机构与职能都并入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电话查询得知,市发改委下设有价格管理处。3月下旬的一天,我把电话打到了这个处。    
    “像这种卡的补办收费你们可以管吗?”我问。    
    “这是我们的管理范围,这种收费应该报我们审批。”电话那头传来一位男士肯定的声音。    
    “那工商银行将补卡收费的办法报批过吗?”    
    “没有。”    
    听到这里,我的心里明亮了许多。    
    “那么,国家是不是出台过有关的规定?”我进一步问道。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又问:“那个规定叫什么名字?”    
    “我也记不清叫什么名字了,好像叫什么‘带行政色彩的银行卡……’你可以问一下国家发改委,那个规定是他们出的。”    
    我很快将电话又打到国家发改委的相关部门。国家发改委的同志说,像这种收费应该由物价部门审批,而且北京市审批后还应该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但在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管理处,并没有北京工行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办法的备案资料。    
    情况越来越清楚了:原来这些年北京工行一直在违规经营!    
    但有一点稍稍让我失望的是,国家发改委的同志也说不清那个规定的名称。他只是让我去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找,说很多规定都在网上。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2)

    网络是个好东西。    
    小时候听说过画中人的故事——有一个农夫,单身一人,每天辛苦地下地干活。晚上回到家,却总能看到桌上摆着热气腾腾的饭菜。他不知道这惊喜是谁带给他的。原来,他家的墙上,贴着一幅画,画中有一个美女。正是这个美女,每天从画中走下来,给农夫做饭。我想,网络就好比一个画中人,你想要什么,都可以到里面去找到。    
    打开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面的东西的确很多:既有许多原国家计委的文件,也有现今发改委的各项规定,还有国家发改委与其他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制度,数不胜数。由于不知文件的具体名称,发改委的网站上又没有关键词搜索的功能,我只好选定一些可能的对象,一个一个地打开查看,但每一次都令人失望。    
    就在那几天,我几乎天天挂在网上,一遍又一遍地寻找,但始终一无所获。    
    大约在4月上旬的一天,我忽然在新浪网里,搜索出《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这正是我一直在苦苦寻找的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已经记不清当时的细节,反正我找到了需要的“东东”。    
    这一规定是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于2001年联合制定的。我如获至宝,立即通读了一遍,仔细领会上面的关键段落与词语。    
    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说:“本办法所称IC卡,是指将集成电路芯片镶嵌于特定的介质中,可进行数据储存、交换和处理的卡;”其第三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的IC卡的应用和收费。”就这么两条,已经把牡丹交通卡划到了该“办法”的管理范围中。    
    该“办法”第七条是这样说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则说:“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出现一个新词儿:不单独收费。经向发改委的同志请教,不单独收费指的就是发行时不收费,牡丹交通卡的发行正属于这种情况。    
     该“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如下内容:“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的规定则一锤定音:“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    
    拿到这一“管理办法”,看到上述规定,我真是如获至宝,仿佛手中有了“尚方宝剑”。漂泊在大海上的人最希望见到的是陆地,在暴风雪中行走的人最希望看到的是山洞,迷失方向的人最希望找到的是自己的家!工商银行弃国家的有关规定于不顾,自作主张违规高收费达5年之久,是应该向他们讨还公道的时候了!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我第一次有了如此明确的想法。    
    然而,我妻子却表示反对。    
    她是一个有进取心的人,也是一个有胆识的人。这十来年,她一直在商场上摸爬滚打,虽谈不上事业有成,但毕竟走过了风雨。她是一个商人,商人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这并没有什么错——而我仅为区区100元打官司,在她的眼里,这是“没事找事”。    
    说来有趣。2003年,我妻子也打了一个官司,也同样先后在宣武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一、二审。她在南二环上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交房时间延迟、入住配套设施不全,她把人家告上了法庭。经过一、二审,她终于赢了,讨回了3万余元的赔偿款。或许在她的眼里,这3万元才是钱,我那100元根本不叫钱。“较什么劲啊,不就100元吗?”她这样劝我。    
    但是,我坚持己见,打官司,不仅为我自己,更为众多的司机朋友。    
    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叫作《为权利而斗争》。文章的第一段话就是: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这话说得多好啊。对,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要让北京工行按国家规定办事,要让它公平地对待消费者,就必须奋起斗争!    
    想打官司就一定要打赢,决不能输,决不能半途而废。我想到了一则笑话。    
    有一次上语文课,老师讲完“缘木求鱼”这个成语后,让同学们再想一个类似的成语。一男生答:“杀鸡取卵”。老师纠正道:“错了,缘木求鱼指的是做没有结果的事情!”男生坦然对答:“老师,我杀的是公鸡!”    
    当然,我不想杀鸡!我想要自己的权利!    
    打官司的第一步,是写起诉状。这对我来说,可是破天荒第一遭。    
    我做记者十几年了,写了数不清的报道,其中不少是批评报道,一些被批评对象对我不满,倒是说过“要告你”之类的话。记得几年前,我在本报的内部通讯上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叫《有人想与我打官司》。文章中举了3个例子:一次是在浙江义乌采访一个葡萄园承包者,她的果园莫名其妙地被村里的掌权人给停了电,致使葡萄树不能打农药,因病虫害发生而损失惨重。稿件见报后,村里的掌权人认为我“报道不实”,说要告我。另一次也是在义乌,八九年前我采访了一个房地产官司。这个官司是个集团诉讼,标的额上千万元,一审在浙江省高院开庭,二审就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我的采访主要是说,那些涉案的商品房的确有些质量问题,但并不像购房者说的那样,整体结构有问题,存在倒塌的危险——实际上,那房子直到现在还好好的矗立着。这样一来,购房者不满了,说要告我。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3)

    最有意思的是四五年前,《中国青年报》披露说,湖北省荆州市的一家法院为自己盖办公楼,楼建成了却拖欠施工方数百万元的建设费用。法院也没有不认账,但总以自己没钱为由,拒不还钱。看到这一消息,我联想到三国时的刘备。刘备从刘表处借荆州作自己的栖身之所,说好以后归还,却一直赖着不走。这可难为了老实人鲁肃,他多次讨要都无功而返。据此,我写了一篇言论,标题就叫《新编借荆州》。这一下可惹恼了那家法院的领导,他们多次给报社发函,说我写的言论所依据的事实有误,言论有损法院的形象,必须赔礼道歉,“否则,我院干警决不答应!我们要与你们对簿公堂!”    
    加引号的都是原话,由于十分可笑,我至今记忆犹新,一点没冤枉谁。然而,这3次毕竟都是别人说要告我,我自己还从未告过别人,甚至连“威胁要告”的话都没有过。4年前倒是去过一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那是为一个记者朋友的被诉案出庭作证,我只是证人,并非原告。所以对我来说,主动打官司就像大姑娘上轿头一遭。    
    有的人与诉讼似乎是有缘分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这辈子要告谁不告谁,什么时候告,仿佛都是事先有人安排好的,但那机缘出现的时候,往往就显得极为偶然。不是吗,倘若牡丹交通卡没有丢,我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拽着北京工行上公堂,当然这会儿也不会琢磨着怎样写起诉状了。    
    写起诉状要有一定的格式,而我只知道一个大概。两年前,我读过《中国公民法律援助手册》,一套六册,其中就有《诉讼篇》。我把书拿出来重温了一遍,但发现书中并没有具体讲起诉状怎么写。情急之下,我又想到了“画中人”,开始向网络求助。    
    打开北京法院网(wwwbjgychinacourt),链接到朝阳区法院的网页,总算找到了一篇有关怎样写起诉状的文章。我依样画葫芦,开始草拟起诉状。    
    写起诉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告谁,即谁能够成为被告的诉讼主体。我的牡丹交通卡是在白纸坊储蓄所补办的,该储蓄所属于工行宣武支行,宣武支行又是北京分行的下属机构。储蓄所本身肯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宣武支行有吗?当时我不知道,只好四处打听。    
    我把电话打到一家法院,找到了立案庭,并进行了询问。对方告诉我说,中国工商银行是一个庞大的单位,工行总行才具备法人资格,各地的分行都不是独立法人。    
    我想,分行都不是法人单位,支行肯定更不是了,那就告总行吧。但这时又有人对我说,总行是一个部级单位,要告它可能得去北京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受理不了。我不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反正,先把起诉状写好再说。    
    这样,我草拟出第一个版本的起诉状,被告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判令被告遵照有关法规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关于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按新的收费标准退还向原告多收取的费用。    
    这一天,是2004年4月12日。    
    草拟完起诉状,总觉得什么地方不太对劲。牡丹交通卡是在北京市发行的,这个事情应该是工行北京分行在负责,为什么要去告总行呢?如果北京工行的收费标准是总行批准的,是不是可以告总行呢?再说,收我钱的是宣武支行下属的储蓄所,冤有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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