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ⅰ-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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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利,或者在工作单位、家庭中从属关系上的优势地位,采取胁迫手段,以下岗、阻碍招工、改变工种、停职降薪、收回住房、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忍辱屈从,从而达到奸淫目的,则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依靠法律
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或者占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杀人、伤害、殴打、捆绑、禁闭、独占家庭共有财产等。
以前人们有一种错觉,认为“打老婆,骂孩子”,进行凶残“窝里斗”的是没有文化、粗野无知的蠢汉干的事,但大量事实向人们展示:那些有较高文化,取得一定学位或者官职的人,那些貌似温柔文雅的人,也有施行家庭暴力的、也有杀人、大逆不道的。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国家的各种法律在家庭中都适用。在家庭中出现的伤害、杀人等各种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从妇联部门获悉,有许多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是感情破裂,互相摧残,或者父母对子女的伤害、杀害等等。二是子女为了占有父母的财产,或者为了摆脱对父母的赡养,从而对父母产生的伤害。三是兄弟姐妹为了抢占父母的财产或者继承权,互相推卸对父母的赡养责任而发生的严重暴力冲突。
家庭暴力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也是促使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家庭暴力方面常见的犯罪有以下两种,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尽管这样的犯罪发生在家庭中,但犯罪者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有利也有弊离婚之前想仔细
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那么;吵架就离婚吗?当然事情也有另一面,夫妻如果天天吵,这样的婚姻还需要维持吗?难道人活着不想过舒心日子吗?细想想,曾经相爱的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有什么值得大吵大闹的呢?有问题谈一谈,实在谈不通,让一步又何妨?
也许有人会说,对方爱情不专一。那么,离婚之后再找一个,他的爱情就一定专一吗?离婚,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双方才是一种解脱,才是幸事。然而,感情是无影无形的,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只有夫妻两人才最清楚。对于在离婚边缘上徘徊的人,不知对离婚的利弊是否都很明确。我想,离婚,是人生中的重大问题,最好把方方面面的利弊都想周全了,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结束纷争,创建新的生活。为什么离婚,主要是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发生了纠纷,而且又解决不了。双方在纷争、痛苦中生活,活得别扭,不开心,不幸福。离婚,就会切除生活中这块隐隐作痛的肿瘤,开创新生活。
第二,可以摆脱痛苦,以便集中精力学习、工作、创业。夫妻感情破裂以后,就产生了没完没了的纷争,出现说不清道不明的是非恩怨。离婚,使一切都成为过去。新的一张白纸铺在眼前,可以重新描绘幸福家庭的蓝图。
第三,经过一次离婚,受到一次挫折,也就增加了一些经验,从而会使自己更成熟,更有利于处理好再婚的婚姻关系。
离婚既然有这么多好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什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掌握得那么严格?这当然有一定道理。夫妻离婚涉及到社会,影响到身边的人。离婚的利弊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弊要远远大于利。因此说,离婚是人生婚姻中的一大不幸。其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子女受害最深,孩子是夫妻离婚的牺牲品。
在一般的家庭里,都只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成了家庭中的“小皇帝”。“爷爷地位高,却没有孙子待遇好。”孙子虽然年纪小,却是家庭的轴心。我们常常看到这种现象:许多人活着,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孩子入托、上学,当父母的不辞劳苦地去接送。父母为孩子攒钱,把一生的积蓄毫不吝啬地全部花到孩子身上,供其读书,为其结婚买房子,不管花多少,在所不惜。一旦父母离婚,支撑孩子的柱子断了,孩子的地位、待遇、享受、接受家庭的教育等等,立刻发生彻底变化。尽管离婚的父母仍然会疼爱自己的孩子,甚至孩子还会得到继父或者继母的疼爱,但谁也否认不了,父母离婚给孩子精神上的打击是巨大的。这些孩子普遍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人们不难发现,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违法犯罪被送入监狱的、离家出走的、流落社会的,要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多得多。单单从青少年犯罪这个角度看,父母离婚的子女犯罪率,明显高于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所以有些人本想离婚,但为了孩子,他们在忍耐中度日,在枯燥乏味的婚姻中生活,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夫妻离婚,其父母受到的打击最大,会给双方的父母带来无限的忧虑与牵挂。
离婚者,其父母的年龄最小也得在40岁以上。这样年龄的人,思想观念与当今的年轻人不完全一样。许多年轻人认为,夫妻关系处不好就离婚,另建家庭。可是许多中老年人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认为离婚不光彩。有的人子女离婚已经一两年了,他们对外仍然保密。这是一种什么心理?子女如果当官了、发财了、事业有成了,他们还要保密吗?显然不会。夫妻离婚,双方的父母都会为自己子女在生活上、下次婚姻的处理上增添无限忧愁,生出许多牵挂,有的甚至还会忧虑成疾,不治而亡。
第三,容易引发不好的舆论。
有人认为:脚正不怕鞋歪,身正不怕影斜。只要走得正、行得正,不怕别人说三道四。离婚另娶或者另嫁,步步都按法律规定办,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没什么可怕人的。这也对。但人们都生活在社会中,应当客观地面对社会现状。我们身边的人,有许多愿意关心他人私生活,一个人的形象如何,就靠社会舆论。完全不考虑舆论,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对。
第四,很难保证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
离婚以后,下一步的生活怎么安排就会摆在面前。如果终身不娶不嫁,生活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年老了完全依靠子女照顾,会不会给子女增添麻烦?没有子女的咋办?如果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吗?再婚,婚姻状况相当复杂,各种关系不易处理好。如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前配偶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再婚配偶与其前配偶的关系,等等。
第五,离婚、再婚影响工作、学习、经营、创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把离婚的利弊比较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弊要大于利。当然,也有些时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在一起生活,不仅严重影响工作,还有可能酿成凶杀案件,如果是这样,那只好离婚。
离婚是不幸的。人在恋爱、结婚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并且应当努力避免它的光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有了纠纷,尽管可以化解,但还是最好别出纠纷,少闹矛盾。这正像一根扁担断了,尽管可以把它再接上,但还是不要让它断开好。当然也可以把这根断了的扁担扔了,再换一根新的,但我认为,既然把一根扁担拿到手,就要想到它有断裂的可能,最好先采取预防措施,别让它断开。
有些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珍惜爱情,维持家庭的和睦,这是获取人生幸福的重要手段。
离婚、复婚与再婚夫妻长期不和离婚可能增多
为什么要离婚?当然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目前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是感情转移。这主要是一方的地位、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升迁或者降职,入狱或者破产等等,从而引起了双方心理上的变化,导致感情发生转移。
二是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夫妻之间长期不能接纳对方,双方不能在一起交谈,不能沟通感情,随着子女的逐渐长大,维系他们夫妻关系的纽带也就逐渐失去了作用,这就使本来没有多少感情的夫妻关系产生了裂痕,并且逐渐走向离异。
三是缺乏互相理解。有些男人把工作、事业的失意,或者是因为下岗、生意赔本等不如意的事情,都归咎于妻子的帮助不利,认为妻子不是自己的好助手,把妻子当成事业失败的替罪羊,从而嫌弃妻子。也有的女人因为自己长期屈从丈夫,得不到重视,没有爱,不被尊重,终日劳累却得不到关心和体贴,因而觉得自己嫁错了郎。遇到这些情况,在二人不能及时沟通、交谈,不能互相理解的情况下,再遇不良外因条件,就很容易导致离婚。
四是因为对双方的亲属关系没处理好,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睦。在生活中,不可能不与亲属、亲友来往。与这些人产生了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必然会引起夫妻之间的不合。在实践中,因为婆媳关系没处理好,或者是因为姑嫂之间不和睦,最后促使夫妻两人离婚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五是性生活长期不协调。男女结婚,不仅仅是在一起吃饭、睡觉,也不单单是工作上的互相帮助,性生活是夫妻之间的重要内容。如果性生活不协调,一方在生理上得不到满足,就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厌倦,进而对对方产生憎恶感。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的人往往希望通过离婚之后的再婚,或者是通过婚外恋来弥补性生活的不协调。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所占比例很大。
六是夫妻之间不信任。结婚后,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工作、生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状况会使人对对方的感情需求关注不够,忽视或者减少了与对方的交流。对妻子来说,如果丈夫因为工作忙而回来晚了,就会怀疑他是不是有外遇。对丈夫来说,看到妻子与其他男人交往,也可能认为她有外心等等。在这些不信任,互相猜疑中,就会产生捉奸、盯梢等事情的发生。如遇他人挑拨或者诱惑,极易使夫妻感情破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夫妻走上法庭离婚,是长期感情不和的结果。在实践中,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人们应该注意观察,认真思考,不应该使夫妻之间的矛盾堆积如山,应当及时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努力避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素的增多,应当时时注意维护婚姻关系。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并非都得去法院
协议离婚可把手续办
有些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不是这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明,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结婚证明,从而确立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离婚证明,从而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用这种协议的方法离婚,其好处是,不仅手续简便,而且使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以致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用这种方式离婚,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是一种比较好的离婚方法。当然,这种协议离婚也有弊端,这就是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利益而草率离婚,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等问题而虚假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去登记离婚。凡是没有《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到法院去,依照诉讼程序,并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是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意见必须一致,而不是虚假的,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离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将不予登记离婚:有的仅仅是由于双方一时之气,或者是感情冲动而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有的是一方用打骂、虐待、威吓的手段,胁迫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一方采取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家长或者第三者胁迫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者是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虚假离婚……这些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离婚,不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离婚。
四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恰当、合理地安排,并且达成一致协议,没有争议。
五是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六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以此来逃避法律、逃避债务,从而达到个人目的。另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不仅有协议,没有争议,而且这种协议不得侵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或者与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除了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者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协议离婚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