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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青年不可不知ⅰ-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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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复婚与再婚诉讼离婚到法院调解不成再下判

    所谓诉讼离婚,就是用到法院打官司的方法来离婚。男女双方就离婚问题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用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准许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离婚诉讼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离婚诉讼只限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是对债务的性质以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者是因为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不愿意按照对方要求给予帮助。对上述的这些问题,有的可能只对一项有争议,有的可能是同时几项都有争议,需要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当然,在这些问题中,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处理其他问题,所以这才叫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等理由进行限制或者阻挠。当然,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婚姻关系、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情况的真实证明。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些情况不明,需要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例如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可以让当事人出具单位证明,也可以自行调查,但这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收集调查证据的问题,与“受理离婚案件必须有单位介绍信”的错误说法是两回事。至于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法律有特别规定,这是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仅仅是适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法同居等其他非法婚姻关系。    
    到法院打离婚官司,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既可以在一审阶段进行,也可以在二审阶段进行,还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主动提出。离婚案件经过调解以后,会出现以下3种不同情况:    
    一是双方互相谅解,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入卷中,此案即结案。    
    二是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安排、今后生活等许多问题不存在争议,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调解书。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三是调解无效,双方在离婚及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了判决阶段。这时候,人民法院应该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做出判决。凡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经过调解没有达成和好协议,但仍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经过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对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要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有15天的上诉期。超过15天,如果双方都没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之内不得起诉,即使起诉了,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结束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后,当事人则不必再去其他单位办理离婚证明。当事人可以用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户口分户等事项,并且可以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离婚、复婚与再婚诉讼离婚交费才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减缓免

    到法院打官司,要交诉讼费。对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外收费;超过1万元的,对超过部分按照1%交纳。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法院具体的收费数额。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后如何负担,由法院决定。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能确定哪一方完全的胜诉,或者哪一方完全的败诉。一个家庭的解体,对婚姻双方来说都是失败者。因此,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2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态度,以及引起纠纷的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来综合考虑,合理解决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里所说的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一般是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是当事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的;三是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要由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说明具体的困难情况以及具体请求。是否缓交、减交、免交,由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经审查认为,如果不属于确有困难,不予批准的,当事人仍然要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根据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1)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7)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8)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等等。    
    当事人请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为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应当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败诉,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如果败诉,可视其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标准只一个就看感情破没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什么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二是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许离婚。这里的“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识,因此也就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要做出离婚判决,其标准只能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那么,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对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事实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据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法院可以依照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重点考虑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谓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侮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伤害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饮食、患病不给治疗等。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批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与此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调解和好,不予离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又不肯谅解,离婚态度坚决,可据此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不能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明显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如果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而两地生活,不能以此来断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分居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虽然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同、在经济方面经常产生纠纷等等。还有一方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关系,经有关当事人申请,依法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准许离婚。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而且难以治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还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关于这一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如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缓,都属于长期徒刑。这些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为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生活上陷入困境。对此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另外,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没有被判处长期徒刑,但是,由于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如强奸犯罪、侮辱妇女犯罪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对这些问题,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尽管发布较早,但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违背现行的婚姻法,因此仍然适用。


离婚、复婚与再婚诉讼离婚到法院符合条件才立案

    到法院起诉离婚与到医院挂号治病不一样。有了病,可以到任何地方的任何医院去挂号、治疗,但到法院起诉离婚可就不同了。各级法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不能选择法院,因此,首先应当明确该起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这是法院是否立案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县、区基层法院管辖。而县、区法院又下设一些法庭,这些法庭代表着基层法院,它所做出的裁判,就是基层法院做出的裁判。所以当事人离婚,可以到附近的法庭去起诉。附近没有法庭的,到当地的县、区法院起诉。例如生活在沈阳市铁西区的居民,如果到法院去打离婚官司,只能去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而不允许到沈阳市的和平区、大东区或者是沈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等别的法院去起诉。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事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辖区内,该地的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比较方便,也会使离婚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如遇特殊情况咋办?例如夫妻双方要离婚,可是其中的一方恰好是当地基层法院民事庭的审判员,此案就归他管,或者是归他的同事管,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是该法院的主要领导人等等。如遇这种情况,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是高级领导人要离婚,是不是也要到当地法院下属的法庭去起诉呢?对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和第37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即:如果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管辖。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可以由中级法院来指定别的基层法院审理。当然,中级法院也有权审理基层法院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是由中级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审理,必须有充分理由。    
    离婚案件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夫妻分居,一方在甲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在乙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比较主动,为了避免出现缺席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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