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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图说中国女性-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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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家长,成员中男不娶,女不嫁,实行女方居住的走婚——男子暮出晨归,终身与自己母系亲属一起生活。这种家庭在当地约占45%,这类母系氏族型家庭,从整个历史考察,应该是六千年至四千年前母系氏族社会中群婚时代的残余。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掠夺婚(图)

  掠夺婚,是母系社会逐渐为父系氏族社会所替代后,女性地位一落千丈,她们再不是主宰氏族的主人,而成了男人们掠夺的对象,成为男子的奴隶和附属品后产生的一种最初的婚姻形式,包括从外族劫掳女子,也包括凭借势力恐吓,强娶以及抢夺女子的强制性婚姻。  “婚”,《说文》中释为:“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以名焉。”郑玄《仪礼疏》中也注释为:“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娶妻时间定于黄昏,可能与以前男方利用黄昏,女方不备之时抢亲有关。梁任公曾举《易爻辞》中的“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解释掠夺婚的状况,他说:“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故闻马蹄蹴踏,有女啜泣,谓是遇寇,细审乃知其为婚媾也。”(《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这些记载与考证,都阐释了最初的掠夺婚形式。  殷代的商纣王在征伐有苏氏时,有苏人慑于威势,把妲己送嫁纣王。春秋时期,楚文王听说息国的夫人很美,就进攻并灭掉息国,把息夫人掳掠进宫,占为已有。晋朝赵王伦专权时,伦党孙秀得知绿珠美貌绝伦,就指名向石崇索取,石崇宠爱绿珠,拒绝奉献爱妾,他们就逮捕石崇,欲抢绿珠,绿珠见状跳楼自尽。又如唐代罗绍威征召韦洵美为从事,罗听说韦的妻子崔素娥美丽,就抢逼为妻。  掠夺婚,从帝王官僚、豪门贵族直至平民阶层,历代数不胜数。或依仗权势,强抢民女;或为霸占一美女,而威逼抢人,迫使家破人亡;或强行捆绑,造成事实婚姻;也有诱骗抢夺,强行婚配的。这种视女性为男子玩物或传宗接代工具的畸形婚姻,至今仍在部分地区残留着。  一九八四年,江西省广丰县塘边公社农民吴正荣想把同村一位十八岁的闺女娶来给自己二十九岁的儿子做媳妇,在遭到女方回绝后,吴正荣恃仗自己有五个儿子,人多势众,于一个深夜闯入夏家,将十八岁的姑娘抢回家来,而且,当晚就亲自动手,捉住姑娘手脚,将姑娘按倒,让儿子强行发生性行为,所谓的“结了婚”。第二天,姑娘逃跑了,但又被抓了回来,吴家将姑娘的衬衫和长裤剥掉,捆在树上,用树枝、竹桠毒打,边抽打边恶狠狠地说:“抢来的媳妇牵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看你还逃不逃!”姑娘被打得遍体鳞伤,又在烈日下暴晒两个多小时,直至夏家亲友闻讯赶来,极力抗争,才送医院抢救。  还有一位三十多岁的农民陶某,在其胞兄病逝后,就强迫嫂嫂与自己同居。嫂嫂不从,陶某竟一面邀请亲友,宣布与嫂嫂结婚,一面在弟弟的帮助下,拷打嫂嫂,将其双手反剪捆住,强行“同床结婚”,并立即放鞭炮庆贺,重演抢婚悲剧。  由于视贞节为女性命根子,“一女不事二夫”,以及女子地位的卑下,一旦女子与男子同房,不论是强制的、掠夺的,均被认可为合法婚配,而女子贞操既失,虽怨恨痛苦,也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大多数妇女不再抗争而认命了,因而,掠夺婚的残余数千年尚未绝迹。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买卖婚(图)

  买卖婚,是指纯钱物交易而定的购买式婚姻。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社会地位,依附于男子后,女子就像房田产业、金银财宝一样的货物,成为男子的所有物。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卖妇女的观念开始在社会上流行。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  买卖婚,数千年来一直残存着。最早的《礼记·曲礼》上就记载有“买妾不知其姓,卜之”。《礼记·檀弓上》也记载了子硕卖其父之妾,为生母安葬的事。《韩非子》里有一个故事,说卫国有一对夫妻去烧香求菩萨,妻子向神祷告说:“我希望得到一百捆布。”丈夫听了问她:“为什么要得那么少?”妻子说:“不能再多,多了你就会拿去买小老婆。”这个故事,也反映了当时买妾是相当随便之事。历代以来,买卖婚已作为流行习俗之一沿袭下来,直至现代,“娘们儿算什么,只要有白花花的银元,俊姑娘敞开地挑”。  买卖婚以金钱购买为实质,其形式也是五花八门的。较为固定的有四种:  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六礼”之一的“纳币”是对婚姻的一种尊重,但是,逐渐地变成“非礼不嫁”了。女家视彩礼的厚薄而决定是否允嫁,女子收了男家的彩礼,就开始成为男家的人,变为男家财产的一部分,婚后,则成为男家传宗接代的工具。男方不出彩礼钱,女方不会嫁过来;女方不得到钱,也决不肯白白出嫁。渐渐地,在彩礼钱上讨价还价。男方视女方出身门第、人品才貌而出价,女方相应讨价、还价。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论斤计价”的荒唐事,以每斤体重百元至几百元的价格,与女方父母结算,妇女完全成了一种商品。  直至现代,婚姻的买卖痕迹还十分突出。有的较为隐晦,以高档家庭设施、豪华婚礼以及金银首饰等条件出现,有的较为直露,干脆开价数千,或者上万。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不少“高价姑娘”或因主观原因,或因父母亲属等原因,出嫁困难,耽误了青春和幸福。  二是以钱买妾。自古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购买,无论是豪门千金、市井平女或是名妓女伶,只要有钱,均能买回为妾。甚至他人的妻子也能以重金购买。这种买卖婚,如同买一件物品一样,公开与合法。  如明代扬州有一种名曰“养瘦马”的人肉买卖交易。一般穷人家养下一个貌美的女孩子,长到七八岁时,就会有富家领去收养,称其为“瘦马”,并据女孩儿的才貌教以琴棋书画,针线女红,以增加其价值。至十四五岁时,就由当地牙婆向愿意出钱买妾的贵官公子推荐。当贵官公子上门看女出价时,一般由牙婆领路,到“瘦马”家坐定,就进茶。牙婆扶“瘦马”出,说一声“姑娘拜客”,“瘦马”就下拜。说一声“姑娘往上走”,“瘦马”依言行走。说一声“姑娘转身”,即转身向明处而立,这是为了相面和相其身姿。说一声“姑娘借手瞧瞧”,牙婆将其衣撩起,手、臂、肤皆露出,这是为了看手看皮肤的细嫩。说一声“姑娘瞧相公”,即转眼偷觑,藉此以看清姑娘的眼眉。说一声“姑娘几岁了”,即回答几岁,这是辨其声音是否动听。说一声“姑娘再走走”,牙婆即手拉其裙,脚随之而出。看脚也大有讲究:凡是出门裙幅先响者,其脚必大;高系其裙,人未出而脚先出者,其脚必小。最后,说一声“姑娘请回”,至此才算相完一个人。如果相中了,就用金簪或玉钗插在她鬓发上,若看不中,只需出几百文小钱赏给牙婆或奴婢即可。当时,凡买一个自己相中的“瘦马”,一般花一千至两千银子,买下后,娶回去。而这个女子的生身父母,得到的卖女身银多不过一二十两,其余的均付给收养“瘦马”的富家。这实际上是视女子为商品的纯买卖的人肉交易。有的贫家女,虽不如收养于富家值钱,但若美貌绝伦,也能卖数千银子。  更可悲的是,这种荒诞的状况,不仅仅是历史,现实中仍在延续。    

  浙江温州某小镇上有一位经营五金电器的老板,在朋友家喝酒时,偶而见到一个醉汉在毒打老婆。那女人哀哭惨叫,朋友告诉他,那女人是用两百斤蕃薯干买来的。老板见女人长相俊美,就以每月两百元的价,让女人跟他回店去,醉汉见钱眼开,立即叫老婆跟了去。此后,两个男人又进行了一场买卖谈判:醉汉安排到外地五金电器分店去干活,女人与老板同居,但每年春节期间,女人回家与醉汉团聚,因为他们是原配夫妻,有优先权。但是,到了春节女人不愿回醉汉家了,于是,老板摸出一万块钱,甩给醉汉:“拿去,买你老婆三年!”于是,一笔买卖成交了。类似事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人中,为数不少。  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挣钱工具的买卖婚。由于在中国长期的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妇女失却独立人格而依附于男子,成为“从父、从夫、从子”的附属品,因此,往往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抵押、买卖。历代卖女抵债或卖妻求荣等买卖式婚配比比皆是,并且,其残余至今影响着一部分人,他们仍把女儿或老婆视为赌资。  江苏某县有个农民,赌场失利,债台高筑,他便放出口风,要出卖自己十九岁的女儿。有人出三千元,订下婚配;但是,过了几天,又有一个外村人出价五千,他立即叫来女儿,要她跟外村人走。女儿不肯,他痛打一顿,数完五千元钱,即叫女儿离家,不顾女儿哭泣哀求,反而说:“你迟早都是人家的东西,得五千元,算我运气,没有白养你!”  江南某镇有一个叫春花的女子,由父母包办,被迫与少女时代的恋人分手,嫁了男人。不久,男人做生意破产,一天,他把春花叫到她从前的恋人处,手中晃动着自己家门的钥匙,说:“你们不是互相喜欢吗?喏,钥匙在这里,拿一万块钱来,房间和春花都归你。”    

  四是诱骗、拐卖妇女而成的买卖婚。这种骗、拐妇女,卖到偏远地区的买卖婚,古代就有,有的专门从事贩卖妇女。晚清及民国都曾发生过诱骗城市妇女卖到乡下去的案子。就是当代,这种形式的买卖婚还是存在。有人作过调查,自一九八四年以来,从外省流入江苏婚配的妇女有十三万余人,其中有自愿买卖成婚的,也有拐卖成婚的。这些妇女,小的十六七岁,大的三十七八岁,大多文盲半文盲,来自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区。当地大龄男子大约出两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钱,即可买到老婆。江苏省一年中,发生重大拐卖妇女案件多达两百多起。被拐卖的妇女,有的不甘受辱,冒死外逃,或自杀抗争;有的因反抗遭毒打致残;也有的因江南地区生活富庶而安心过日子,反而鼓动家乡的女子外嫁过来;也有的妇女与丈夫合伙,假婚骗钱,使许多男人出几千元钱,买了老婆,几天就逃走了,人财两空。  总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买卖婚,之所以能延续数千年不绝,都是与中国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程度以及女性的社会地位等紧紧相连的,买卖婚的最终消亡,只有在妇女获得真正解放之后。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交换婚(图)

  交换婚有两类:一类是古代的两个国家或两大姓氏,或族与族之间的互相通婚,目的是壮大亲族,扩展势力。如《国语·晋语》曰:“今将婚媾以从秦。”“媾”字,《说文》解释为“重婚”,“重迭交婚”的意思。如历史上所说的周代姬、姜两姓世代互相通婚。另一类是两户人家之间兄妹、姐弟互换通婚,也就是民间所称的“调亲”、“亲上加亲”。这类交换婚,女子通常作为解决兄弟婚姻问题的砝码,或以妹换嫂,或以姐换弟媳。男女双方约定换婚后,两家不再互相收受聘礼,因为两家各嫁出一女,娶回一女,互不吃亏;只是置青年男女间的情感于不顾,常常由此造成无数悲剧。  据山东省荷泽地区妇联调查,当今这种交换亲还是不少的。一九八六年,这个地区七个县登记结婚共有六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对,其中换亲的就有一千七百九十七对,而且,这种交换婚男女条件相差悬殊,一是男方普遍比女方大,有的大十几岁,甚至二十几岁;二是男方相貌丑陋,或呆痴、或有生理缺陷和生理残疾;三是男方家贫,大多是无力娶媳,仅够温饱的家庭。实质上,这是换亲的几家联合起来,以牺牲女儿的幸福来成全儿子的终身,女子在这里只是用来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浙北某村有两家兄妹换婚,张家哥哥娶了陈家妹妹;陈家哥哥娶了张家妹妹。张家的一对恩爱相处,感情日增;而陈家的一对格格不入,吵闹不休。张家妹妹一气之下逃回娘家,陈家父母不以为然,立即召回自己的女儿,媳妇一日不回陈家,女儿一日不放回张家。两家僵持日久。张家哥哥思念妻子,入夜偷偷跑到陈家与妻子相会,不料,被陈家抓住,捆绑拷打,并把女儿锁在房里,活活拆散一对夫妻,直到张家姑娘回到陈家认错,忍气吞声过活,才让他们团圆。  这种婚姻,完全不顾男女当事者的意愿,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聘娶婚(1)…(图)

  聘娶婚自古以来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最初,这种婚态表现为男方送一定的礼物、金钱给女方家里,女方若是接受了男方送的礼物,婚约就算成立。传说这种聘娶婚起始于伏羲氏,当时”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聘娶婚的内容和程序逐渐增多,除预备聘礼外,还有接待应酬媒妁,听从父母意旨,祭告祖先等形式。如:  《礼记·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斋戒以告鬼神。”  《礼记·文王世子》:“娶妻必告(庙)。”  《诗经·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战国以后,文人们把各地的流风遗俗以及散见于前人著说中的记载收集、编撰成《六礼》,并逐渐成为统一的聘娶形式,历代流传。所谓《六礼》,即:  1.纳采  男家使人纳其采择之礼送给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亲议婚。女家如果不承受,便不能进行第二步。  2.问名  主人具书,请媒人到女家,问清女子的出生年月日、时辰以及名字。  3.纳吉  男家问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后,就问卜算卦,或上宗庙求决于祖先神灵,根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求问如两姓结合是凶是吉,如果卜算不吉,便终止婚姻,另择一家。如果卜算得吉兆,则请媒人通知女方,确定婚约。  4.纳徵  卜算得吉兆后,由媒人正式代表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至此,已算正式定婚了,女方不能再另许他人了。  5.请期  就是定婚期。男家定下婚期吉日,备好礼物,带上书信,告诉女家,如果女家受礼,便是答应,否则,还须更改日期:  6.亲迎  结婚的日子,男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于门外,此时,女婿拜女家之祖,完毕后,新郎迎女入车轿,一起回自己家。  至此,整个聘娶婚仪式结束,迎亲以后,便可“合牢而食,合卺而饮”了。聘娶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历代均有所变更,或繁或简,但是,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这种婚姻形式的实质却大同小异。  第一,聘娶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  早自五帝时代起,除“以俪皮为礼”外,还有一条“必告父母”,婚娶首先要征得父母同意,否则“国人耻之”。在婚礼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后来,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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