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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皇权悲剧-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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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反对铸刑鼎,因为他们更相信“人治”,而不相信法律和法律的力量。
  可见,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因为再严酷的法律也有个界限,一旦将这个界限公布,老百姓就会遵守,避死求生,而不至于无所适从,动辄得咎,完全听凭统治者的摆布。
  就拿子产来说,他向来主张推行“猛政”。当然,他的“猛政”主要是针对老百姓的,同时也是针对贵族势力的,因为郑国的工商业发达,贵族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刑罚去侵害商人的利益,导致民怨沸腾,也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现在,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公布,对贵族的恣意妄为毕竟有了一些限制。所以,子产对叔向说:“我铸刑鼎,是为了救世啊!”其实,子产的刑法已经够“猛”了,还是为了“救世”。看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要是法律没有公布,那些统治者真不知会凶残到什么程度!


法律是约束权力的“利器”


  法律,既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又是约束国家权力的“利器”。
  17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处死英王查理一世后,革命领袖克伦威尔宣布建立共和国。几年后,他逐渐羽翼丰满,蜕变为一个独裁者,也想过一过“国王瘾”!
  这一天,克伦威尔突然询问法学家洛克:“现在,让一个人做国王也许对国家有利。”洛克听后一愣,一抬头,发现他的双眼里充满了期望和贪欲,立刻明白了他的“鬼心思”,便字斟句酌地说:“阁下,您是想要拯救英国吗?那么,我可以告诉您:这个药方比病还糟糕!”
  克伦威尔听后,眉头一皱,情不自禁地握住了腰间的刀柄,悻悻地说:“现在,英国就在我的手中,谁敢把我怎么样?”洛克非常平静地答道:“不错,阁下确实已经掌握了充分的王权,但是人们都把您看成是国王的死敌和共和国的象征;如果阁下自封为国王,所有主张共和的人都会背叛您,您的事业就会非常危险!”
  听了这番话,克伦威尔沉默了许久,才尴尬地一笑:“别介意,刚才我只是随便说说!”
  最后,克伦威尔终于没有当国王,只是自称“终身护国主”,独揽国家大权。在这一点上,克伦威尔与曹操非常相似:曹操只敢做“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魏王,却不敢贸然称帝。他们之所以不敢公开称王称帝,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合法。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是成文的法律、不成文的道德规范以及传统习俗观念的总和。
  在自己的权力达到顶峰之际,还能够头脑清醒,辨明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自觉地约束自己(也许是非常痛苦的约束),这才是明智的统治者。可是,历史就是怪得很,一些愚蠢的独裁者刚愎自用,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干出一些傻事来,结果众叛亲离,由权力的顶峰跌入毁灭的深渊,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复辟帝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688年,英国爆发了推翻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第二年初,英国国会决定:拥戴荷兰执政威廉为国王,称为“威廉三世”。为了约束新国王,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对王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其中,“重中之重”的就是法律问题:不经国会同意,国王无权废止法律或者修改法律,不得任意征税,也不能在和平时期征兵和维持常备军。1701年,国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未来英国王位的继承人作出明确的规定。
  《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大大限制了王权,使王权受到了极大的约束,英国由一个封建王朝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资产阶级可以精神抖擞地大步向前迈进了。
  18世纪后期,经过8年的独立战争,在北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并诞生了世界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美国宪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三权分立”:立法权属于国会,总统拥有行政权,审判权属于法院;这三个权力机构之间又互相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独裁统治,从而杜绝了专制君主在美国出现的可能性,保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迄今,美国建国已经有二百多年,从未出现军事政变或武装暴乱(内战除外),这不能不归功于宪法对权力的有效约束。
  1789年,法国爆发了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大革命,成千上万的人民冲向象征封建统治的顽固堡垒——巴士底狱,并把它夷为平地,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势力。
  随后,制宪会议发表了革命的“政治宣言书”——《人权宣言》,明确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自然的”天赋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和动摇;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这就把人从封建“奴仆”中解放出来,否定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是对专制王权的一种公开蔑视和挑战。
  同时,《人权宣言》也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的“人治”。宣言之所以如此强调“法治”,是因为当时法国是欧洲最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封建统治阶级可以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随心所欲地逮捕他们不喜欢的人,人民处于毫无人身自由的悲惨境地。
  《人权宣言》所宣布的自由、平等、博爱、法治、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原则,沉重地打击了君主专制制度,王权这头贪婪的“巨兽”终于被关进了《人权宣言》的铁笼子里。在世界历史上,《人权宣言》也具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它就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法国的上空,让一切专制势力望之而胆寒!
  在《人权宣言》的基础上,法国又诞生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奠基石——《拿破仑法典》。对此,西方名将拿破仑曾自豪地说: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这部《民法典》,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它内容丰富,除了《总则》一章外,正文共有2281条,其基本原则仍然属于《人权宣言》内容的范畴。
  这部法典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从法律上确认了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译成了“司法法规的语言”,使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生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资本主义在法国乃至欧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法国以及欧洲封建势力的反扑来说,这部法典不啻筑起了一道“高不可攀”的高墙。尽管《拿破仑法典》诞生后不久,反动的波旁王朝曾在法国两次复辟,历时达15年之久,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巍然屹立的《拿破仑法典》却是望而生畏,无力把它推翻,而标志着“自由、平等、博爱”的三色旗很快就飘扬在法兰西的上空。
  所以,《拿破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世界各国的立法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通过资产阶级的革命和改革,先后颁布宪法,通过法律来约束,甚至从根本上取消专制王权,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中国历史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几千年来,在皇权社会里,中国人一直是生活在专制皇权的阴影下,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为何物,只是一味匍匐在专制帝王的脚下,山呼万岁!与西方一对比,我们的祖先难道不觉得羞愧和汗颜吗?


法治还是人治?(1)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在治理国家上,究竟是人的因素重要,还是法律的因素重要?对此,中国人和西方人的看法是“迥然不同”的。古往今来,西方人非常重视“法”,无论是统治者,还是社会各阶层,都崇尚“法治”,将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早在6世纪,在东罗马帝国就出现了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到了8世纪,利奥三世和他的儿子君士坦丁又主持编纂了一部《法律全书》。它的前言阐明了立法的原则:伸张正义,制止法官任意行事;反对行贿、受贿,给司法人员颁发薪俸,禁止他们敲诈勒索,以避免“为银钱而出卖正义”;穷人和富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等等。这部法典的出现,顺应了时代潮流,极大地缓和了东罗马帝国内部的阶级矛盾,加速了封建化进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西欧,早在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国王克洛维就着手制定《萨利克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将法兰克人对高卢的征服以及征服后发生的巨大变化肯定下来。这是一部蛮族征服者的法典,也保留了许多法兰克人旧有的风俗习惯。
  在英国,13世纪初,约翰王同诸侯们发生冲突,斗争的核心仍然是“法律问题”。在诸侯、市民的压力下,约翰王被迫于1215年签署《大宪章》。这部大宪章共有63条,其基本精神是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既保障了大贵族的特权,也保护了骑士和市民的部分权利。为了执行大宪章,还从封建主中选出25名代表,专门监督国王。
  正因为“大宪章”极大地约束了王权,约翰王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给我加上了25个太上皇!”为了维护和推翻“大宪章”,英国打了几十年的内战。内战结束后,英国出现了国会,分为上议院、下议院,掌握立法权。
  后来,一些英国学者称“大宪章”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可以看出:英国人多么珍视《大宪章》。为此,他们不惜流血奋战,誓死保卫《大宪章》!
  至于法国人民,尽管面对的是欧洲最专制的封建政权,但他们却勇敢地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心声,发动了1789年大革命。当三级会议里的教士、贵族代表公然拒绝改革时,由资产阶级组成的第三等级代表毅然在网球场宣誓:不制定出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就绝不散会。在他们勇敢、坚决的斗争下,伟大的《人权宣言》才得以公布。
  反观中国皇权国家,这个古老的专制大帝国,尽管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律,但是,几千年来,一直就是“朕即国家”,法无定法,有法和无法没有根本的差别。除了秦朝是用赤裸裸的法家学说统治全国以外,历代王朝都采用“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打出“儒学”的幌子,用法律作刀子,一软一硬,互相补充,将专制帝王的权力极大化。
  在这个皇权社会里,法律就好像是沙漠里的“内陆河”一样,时隐时现,若有若无:当专制帝王需要法律时,法律就出现了;要不然,法律便消失了。正如《诗经》所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皇权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只有专制皇权,而没有法律的国家。
  早在公元前5世纪,魏国的李悝就著《法经》六篇,这是历代法律家的始祖。公元前4世纪,商鞅在秦国变法,多次修订《秦律》。不过,无论是李悝,还是商鞅,他们都主张君权至上,专制帝王们说出来的话就是“诏令”,把这些话正式规定下来就是“法”,所有臣民必须绝对遵守,不得怀疑和反抗,正所谓“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秦朝建立后,李斯又集法家之大成,制定出一整套法律。
  汉朝初年,由丞相萧何制定的律令,基本沿袭了《秦律》。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学,又给残酷的法律披上了一件“儒学”的外衣。当时,国家的法、律和令增加到359章(在西汉初期只有9章)。其中,死罪律409条,共1882目;死罪例13472条。如此烦多的法律条文,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弄不清楚,就连掌管刑法的官吏也很难掌握。于是,办案的官吏只凭贿赂有无和多少,随便判罪,草菅人命、贪赃枉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衙门八字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也就成了中国人的口头禅。
  到了晋武帝时,对法律进行省简,订成新律,并把死罪条目悬挂在亭馆、旅舍,使老百姓知道,以减少犯罪。但是,司马氏集团是一群吃人的恶魔,他们经常为所欲为,不按法律办事,只有愚昧的老百姓才会去逐条钻研那些律令。这是中国皇权社会最典型的一幕悲剧!
  隋文帝时,改定刑律,比前朝宽松不少。但是,一到隋炀帝手里,法令又变得残酷起来,老百姓活不下去了,只好揭竿而起。
  唐朝建立后,于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唐律》、《唐令》。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写《唐律疏议》,这是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最早的律书。从唐朝以后,历代王朝对律令多少有一些删改,但都是“换汤不换药”,无法约束专制帝王的恣意妄为。
  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国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才姗姗来迟,而主持制定它的人竟然是著名的“老佛爷”——慈禧太后。
  众所周知,慈禧曾亲手扼杀了“百日维新”,并训斥坚持变法的光绪帝:“天下是祖宗的天下,你却受小人鼓动,胡作非为。难道康有为的法能胜过‘祖宗之法’吗?你真是昏了头!”
  可是,在摧毁“百日维新”之后的第三年(1901年),慈禧竟然亲自举起变法维新的大旗,并公开宣布:
  “变法一事,关系甚重。朝廷立意坚定,志在必行。惟有变法,舍此更无他策。” 
  那么,这个“戊戌变法”的“掘墓人”,为什么要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实行变法呢?
  原来,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仓皇西逃,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才勉强保住了统治地位。当时,清政府在全国的统治已经是摇摇欲坠了。直到这时,慈禧才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惊醒过来,幻想凭借变法来挽救自己岌岌可危的统治。


法治还是人治?(2)


  当然,慈禧的变法也是有“度”的。变法一开始,她就公开宣布:
  “世上有万古不易之常经,却无一成不变之治法。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月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如同琴瑟之改弦。”
  这段话,堪称是慈禧变法的纲领和指导方针,也就是说:变法只能修修补补,不许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所以,她在《钦定宪法大纲》里明确规定:
  “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
  天啦,这哪里是变法,分明是“老佛爷”在变着法儿欺骗老百姓!
  纵观几千年的中国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法律在中国和西方都是“迥然不同”的。
  从先秦到满清,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由专制帝王制定、颁布,广大臣民只有遵守的义务;法律是专制帝王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根本约束不了专制帝王。在皇权专制时代,有谁认真考虑过要用“法”来约束皇帝和皇权?从来没有,谁有这个胆量?
  而西方却是截然不同,尽管像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那样的君主也曾宣布“朕即国家”,使法律和法院成为国王惩治臣民的“御用工具”,但西方人很早就与“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制度展开斗争,而且直接用“法”来约束、限制专制君主。到了近代,更是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国王和老百姓一样遵守法律,一些法律条款更是直接冲着最高统治者。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王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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