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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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以通常理论说明之。
政府分别行使各项权力,委交各部执掌,是为维护自由
之必要条件。吾人今为奠定其适当基础,则首需使各部本身
具有一种意志力,次宜确定各部之任用官员,应尽可能减少
其依赖关系,然后方可减少越权情事,使各项权力不致逐渐
集中于同一机关之内。
其次,共和国政府内之立法权,独占优势,本属势所必
然,难以避免。其挽救之道则可将其分成参众二院,规定其
选举法与工作原则,使之各不相同,稗可将其共通任务,减
弱其联络性质;并在必要时,亦可划分其权限,使之各不相
犯。立法权之重力既获减轻,则行政权与司法权自可因而获
得保障。
综上所论,可知合众国乃以联邦共和国原则。联邦政府
系由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所组成,各系权力均有限制,
互相并立。形成政权上之分权制;但在行使政权时,仍具有
联系性质,并非各不相关,因此遂制定一种监察与平衡制度。
其作用乃在监察立法,行政。司法之职权,借以平衡其力量,
稗可得以防止越权等情,由此当可发扬政治分权之真实价值,
合众国联邦宪法之精神亦即系于此焉。
第八章立法机关—立法院
汉密尔顿梅狄森原著
―立法机关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 众议员选举人之
资格― 众议员候选人之资格― 众议员之任期问题― 每隔
二年改选一次最为合宜― 各州分配众议员名领问题― 众议
员之总数问题―众议员系由人民直接选出
政府机构之一般性能,及其分权与平衡制度,已在前列
二章,加以概括之论述;兹将进而对政府各部组织,分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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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之研究。首论国家之立法机关,此系由众议院与参议
院所组成之国会执行之。本章兹先讨论众议院之体制,此一
项目首宜加以研究者乃其选举人与候选人之资格问题。
宪法兹规定众议员选举人之资格乃与多数州议会议员选
举人之资格相同。按选举权本为一国共和政体之基本要素,
故制宪会议对此权利,兹亦在宪法上订一条例,以阐明其意
义。选举权资格一经规定,理应不宜时时加以更动,但各州
情形不同,原定选举权之资格,本有轩较。今若欲求其一致,
复欲使各州皆能引为满意,则在事实上既非所宜,亦非易事。
制宪会议今于审察各州情形之后,所拟定之条例,似可视为
最佳之方案,盖一则仍可符合各州所已规定之标准,仍可使
之引为满意;二则乃系依据各州之组织法所拟定,当可使各
州政府不致再予更改,故就美国国家之本身利益而论,实属
极为妥善。抑有进者,人民对此当亦不致有何异议,盖联邦
宪法对人民所已保障之权利,人民自不致甘愿加以删减,故
可无需疑惧也。关于候选人之被选资格,则较易使之趋于一
致。兹鉴于各州组织法之原有规定,未见妥善,故制宪会议
经过适当之研究后,特规定凡当选为众议员者年龄须满二十
五岁,并需取得公民资格已满七年,同时在当选时必须为代
表该州之居民。此外,尚规定众议员在其任期内,皆不得出
任合众国之任何官职。此一合理规定实可使全国人民,无分
土著或外来移民,无分老幼,无分贫富,无分阶级职业或宗
教信仰,人人皆得加人此一联邦政治机构。其次所应研究者
乃众议员当选后之任期问题,此宜研究之要点有二,即(一)
众议员每隔二年改选一次,试问此一制度是否健全?(二)
二年选举制是否实属必要,抑属合用?吾人兹当先行解答上
述二项要点,然后方可决定众议员之任期问题。
政府对一切事务应与人民利益相共,此乃持维自由之必
要条件,故众议员尤需直接依仗人民,与之互通声气,以保
持同情心之密切关系。此惟经常举行改选,始能予以有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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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殆无疑义。然则改选之经常性,如何方属绝对必要,
切合用处,则殊难速下准确之估计,且须视种种有关情形而
定。兹试以实际经验作一论断,加以解答之。代议制度兹已
成为现代政治上人民参政之新体制,美国各州早已采行。各
州所设之州会议,皆由人民选出之代表所组成,至其选举时
间则各不相同,自一年至七年不等;其间并会经过独立革命
之役,但人民代表之精神与作为嘟并无违反人民自由意志之
处,且咸能发挥无遗,始终如一,终获征服种种困难而完成
独立之使命。准此而论,二年选举制对于人民自由,已有此
具体证据,实无危险性可言,故尚可视为健全之制度也。
其次,二年选举制是否实属必要,抑属合用一项问题,
吾人兹可以种种理由予以肯定之解答。
凡对立法事件,缺乏刚正意志及相当学说,以作健全之
判断者,即不能成为合格之立法员。要知立法员之一部分学
识本可由该员之个人地位及公事上所得之接触而获得之;但
另一部分则必须由实际经验中获得之,此须日积月
壑塑塾里里壑叁二里鲤堕59 累,方能求其丰富,然后自
可知所使用。故在此种情形之下,欲求其增进学识及积聚经
验,则全视其任期短暂而定。各州目前所规定之议员任期,
大多皆为一年。兹所引为疑问者即规定其任期为二年是否较
诸一年,可以使其积获更多之经验与学识,其结论当可予以
肯定之答复。抑有进者,各州法令在其本州之内,皆属一致,
且为该州每一公民所习知,故州议员之必要学识,尚属有限,
其任期短暂,亦可无关大要。惟合众国全部之情形,即属不
同,不但各州法律互相歧异,且全国政务又须遍及于广大之
领域内,尤以各地地方事件,更属五花八门,故若不在中央
议会之内,即无从获悉其全部情形,得一准确之见解。由此
可知立法事务极为广博,议员理须具有充分之学识,始克胜
任。试以法律一端而论,各州众议员即皆应有所知晓。例如
对国际贸易如何方可予以适当之调整?若对各州有关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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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习惯、之各种条例,一无所知,即无从处理其事;若
对各州间之情形,亦不熟悉,则各州间之本身商务,亦将无
法加以调整。
关于捐税事件,倘不知各州之不同法规,则亦无法作适
当之分配。其次,编练民团之事亦然。此皆联邦立法之主要
目的,故需具有广泛学识之众议员,方能应付裕如。上述种
种即为制定联邦法规之最艰巨工作,必须各州代表经常接触,
互相洽商,然后始能求其日臻完善。
同时外交事件亦为众议员所应具有之一种学识。例如调
整国际商务事项,众议员所应有之学识即须熟悉美国与别国
所订之商务条约,并须了解该国之商业政策及其法律,然后
方能制定其适当立法。众议员虽不直接参加外交谈判,但与
各部有其必要之联系性,尤其是立法手续方面,众议院例须
与之合作办理,故亦应具备外交上之学识。
此外尚有种种次要事项,亦值得加以研究。例如众议员
之任期倘限为一年,而其居住之一州,距离政府所在地既远,
则往返定必多费时日,致服务时间减短,即足以影响其职务,
无以发挥其力量。
综上所述,吾人当可获得一结论,即每隔二年改选一次
众议员,乃属公务上所必要,且亦为合用之制度;同时人民
之自由,亦可由此获得保障。
兹再进而讨论各州分配众议员名额一项问题,此在原则
上乃亦根据直接税法规加以决定之,但此非各州不得以其居
民人数为标准,以摊派各州人民代表之谓。兹兼以分配税额
之法规为标准,虽非依据选举法原理而定,但此一办法,殆
尚少争辩之余地。盖众议员名额分配乃有关人民个人权利之
事,捐税乃有关人民财富问题之事,使其对国家尽其义务,
故同时依据税法而决定各州众议员之名额,实为最适切之办
法,且就法理上论之,亦要以此为较少争执之余地,且亦为
最合乎应用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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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以美国之固有情形而论,倘仅以各州居民人数为众议
员名额分配之标准,则黑奴应否亦列人计算?是亦需加以说
明者也。按诸实际,各州黑奴系列人自由公民之捐税比率之
内,是即黑奴乃属一种财产,并不视为人民之一员。黑奴既
被视为财产而估定其税值,故不应仅以该州之户口调查数字
而定为人民代表之标准。余深知此必引起国人强有力之反对,
兹当开诚公布,以说明其理由。论者皆谓:“代表乃与人民关
系较密之事,捐税系与财产直接有关之事,故对黑奴仍宜有
所区别,不应仅视之为一种财产,而绝不顾及其人民身份。
且就实际意义而论,黑奴乃兼具二者之性质,一方面自亦为
人民,但在另一方面则具有财产之性质,可由其主人加以转
卖;惟其生命与自由,亦受保护,此在法律上视之,实亦为
社会之一员,并非仅属一种财物而已。联邦宪法今既亦承认
其具有混合性质,则若不予以代表之权利,即属不能符合平
等之原则”。所言固属事实,且为吾人亦表赞同。
但制宪会议今所制定之名额分配办法,对于代议原则,
仍属符合,并可借以产生良好之结果,盖国会欲取得准确之
户口数字,虽可自行加以调查,但亦需各州襄助其事,且须
使各州不得任意胀缩其人数,亦属机关重要。职是之故,倘
仅以人口数字定为名额分配之标准,则各州为其利益着想,
定将虚报其人数,以少报多。倘单以捐税法规为标准,则其
结果将适得其反。新宪法兹规定二者并用,分配各州众议会
名额时须同以人数与税额为标准,则彼此权其利益之轻重,
自不致从中舞弊。由此可知,此实为可以获得公正结果之办
法也。
众议院之议员总数问题殆为众议院在组织上最值得注意
之事项,且就其性质与力量而论,实亦属最有兴趣之问题。
今反对宪法对此所作之规定,其理由有如下述四端:一、众
议员人数如此之少,力量不足,恐不能成为公共利益与自由
之安全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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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幅员广大,众议员恐不能周知各地之地方情形。
三、某一阶级所选出之众议员,恐不能顾及人民大众之
情绪,甚至或将使少数人得占优势,而损及多数人之利益。
四、众议员人数方面既有上述之缺点,则以后人口数字
增加,更将失却比数之均衡。
兹试先述宪法所拟规定之众议院人数,然后再行逐一解
答上述诸题,其办法乃规定众议院在成立之初先由六十五人
组成之,其后在三年内可即举行户口调查,根据每三千名居
民可选出众议员一名之原则,则众议员人数即可由此增加。
以后再隔十年调查户口一次,众议员人数仍即按此办法递增。
准此而论,则在第一次调查户口之后,众议员人数至少当可
增至一百人,此绝非过分之脑测,若再依此递增法计算,则
在二十五年之后,吾人可望其增至二百人,五十年之后增至
四百人,由此当可断言决无人数过少之虑。所述第四项反对
理由,是亦并不成立,届时必可根据宪法之规定,保持众议
员与人口之均衡比数。
第一点反对理论,吾人兹将切实加以解答者乃暂时所规
定之众议院人数,反对者既嫌其过少,则是否真将危及公共
福利与自由一项问题。要知暂先定为六十五人,为期仅为三
年,以后可望增至一百人或二百人,其理由已说明如上,则
能否可使众议院成为保障美国立法权之可靠托管人,是亦为
尚待解答之间题。余个人对之,并不加以否定。且就当前之
情形而论,余敢谓联邦宪法所原定之人数,对于众议院所负
担之托管责任,以维护国人之福利与自由,实亦并无不妥之
处。
再就反对者之立场而论,殊亦不知其所指之危机为何?
岂畏惧其贪婪外国之黄金乎?倘外国之黄金果足以引诱吾国
统治者从中营私舞弊,以出卖各选区之利益乎?果尔,则试
问吾人在此成立自由与独立国家之初,又将发生何种意外事
故?要知此次领导吾人革命成功之国会,其人数即较现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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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者为少。复次,彼等且皆非人民所选出,亦不对人民负资。
试就其责任言,则彼等处理国事,常以秘密会议为之,并亦
负有处理外交事件之唯一任务,且在战争之过程中,更以国
家之命运,置于手中。其权限之大,由此可以想见。但吾人
经验所得,并未见其有卖国之行为,亦未见其使国家政务陷
于停滞。以此例彼,其理益明,故人民在选举时,只须审慎
为之,并非所托非人,所言似可不必优惧也。
第二点反对理由以为众议员人数过少,恐不能周知各地
之地方情形,以致有忽略其利益之虞。此种心理显系以为美
国幅员广大,众议员人数不能与之均称所致。实则彼等并未
考虑及国会与其他立法机构,在系统上有其区别在也。兹试
简述其特点,以明其究竟。
众议员应熟悉其代表区域之情形,方能期其顾全该区之
利益,固为重要之先决条件;但此可以众议员之身份处境及
其有关职权,而规知其大概情形。至其他微细之特殊事项,
虽或并不属诸立法范围以内,而在执行立法事项时亦有互相
关联之特质者,则应视其行使特殊职权时,依其权限而判定
其知识程度。
然则联邦立法之目的究为何物?其最关重要而尤需熟悉
当地之情形者乃商务、捐税、及民团等事。欲求适当调整商
务关系,所需之种种情报,可详上文所述。但就有关法律及
各该州地方情形之情报而论,则只需极少数之众议员既足以
推动联邦议会之政务。
大体上言之,捐税乃与调整商务关系有关之事务,亦与
上述理由相同,故亦需熟悉各州之情形始能征取税收。准此
而论,则所选出之少数代表,是否已足应付其事?此则只需
将最大之一州分为十区或十二区,自即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