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真谛是人权-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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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把它概括出来。
大家可能看过那个一万日元的头像,一万日元纸币上有一个穿着日本和服,脸拉得常常的,大概比苏东坡脸还长,“昨日一滴相思泪,三天以后留腮前”,这个脸有多长。那么这个人叫做福泽谕吉,后来被日本称作东方的卢梭。他这一生有60多本著书,其中有和荀子的著作同名的一篇叫《劝学》,这个《劝学》篇里面表达了一个非常好的思想,就是他把卢梭的观念用我们东方的语言来表达。
那么这个福泽谕吉,就把我们道家天的观念和西方的就是卢梭的思想结合起来,所以他最著名的一句话,叫做“天不造人上之人,也不造人下之人”,这个话就是卢梭所讲的,“人人生而平等”,就是把西方的这种“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用东方的观念表达出来。但是不要忘了他是用我们的观念,这就是把西方的一些人权思想开始介绍到东方,所以在世界人权史上,这几个年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建立了几个特别的独特的人权体系。第一个就是英国人,1689年,英国的权利典章,这是英国真正的人权立法的开始,但那个自由大宪章还不是一个真正的人权立法,它是法治的开始,里面有人权的内容。
第二个就是大家所熟悉的1789年,1789年法国产生了人权宣言,这个宣言被称作人权的古典正本,后世所有国家在确立自己宪法的时候,都要模仿一下法国的《人权宣言》,大概2年以后,法国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就把它写到宪法的序言当中去了,成为一个最高准则;第三个“89”,就是1889,这个就是日本人在东方做的一个贡献,就是把西方的一些人权观念,在经过明治维新以后,把它系统化。在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那么第四个“89”,就是1989,1989这一段就是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改动风潮,所以有人说上一个世纪,在它的前半叶,地球是向左转的,大家都在学习一些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方式,甚至我在研究生存权的时候,研究生存权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很可能是我们社会主义的一些方式,挽救了垂死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是学了社会主义的方法,保住了自己的这种昌盛。那么到后半期,可能就出现了一个右转的状态,就特别是表现在东欧这些国家,他们修改宪法,所采用的人权体系大多都是西方。所以在世界的人权史上,这四个现象,四个体系,需要大家去认真地思考。
那么日本人把西方的这些人权观念带回来,最早翻译的时候,像我刚才说的,这个津田真道写的这本《泰西国法论》,开始把和身体相关的权利,它归结为一类,那么和公民相关的,当然他当时用的概念叫住民,和住民相关的权利它又归结为一类,所以在他书里面就出现了两类权利,一类叫做身体方面的权利,一类叫做住民方面的权利,这个书正式出版的时候,他做了一个修改,和身体相关的权利,它就叫做“人权”,那么和公民相关的权利,它简化为“民权”。这两个概念是非常使人兴奋的。所以这本书就是我们汉字人权概念的一个起源。
这个概念产生了以后,那么对我们的影响有哪一些呢?梁启超先生对康有为有一个评价,他说“近世一些政治、法律术语,大多都起至西方,而移至东国。康南海先生乃民权简史首创第一人”。所以梁启超、康有为、胡礼垣、甚至魏源,那么这些人都是早期,比较早地接受了就是来自于东方的这种人权观的人。那么这一段时间,大概就是中国戊戌变法以后,一直到我们法律改革之前,这十年左右时间吧,人权大概是中国知识分子谈论最多的一个话题。
所以梁启超先生就讲,说近代中国的变革实际上是在三个方面进行的,一层一层地往前推进,那么最早的变革就是1840年以后,我们进行的是器物变革,我们的技术落后于西方,所以到西方去学人的技术,师夷长技以制夷。
第二个阶段是学制度,是必须用新的制度,然后再结合这个新的技术,那么这时候中国一大批知识分子开始觉醒,这就是大家后来所知道的,我们的辛亥革命。要学西方,要建立我们的共和国,要建立我们的人权制度,后来辛亥革命举行完了,武昌起义枪也响了,中华民国也建立起来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颁布了。但后来陈独秀发现一个现象,尽管变法了,尽管革命了,那么尽管有了宪法,但是该复辟的复辟,那么该做皇帝的做皇帝。那么该乱抓人的还乱抓人。鲁迅先生说,说我们人身有自由了吗,没有,因为我们的人身是可以卖。所以那个制度,被荡来涤去,存在不下去。
第三个阶段变革就是文化变革,所以1915年就出现了新文化运动。那么这个新文化运动,起首当然是陈独秀了,像李大钊,像这些人都是这个时期最杰出的干将。那我研究这一段历史,我发现,在陈独秀的观念里面,1915年,他写的开展新文化运动的第一篇文章当中,他后来讲的民主和科学,就是德先生和赛先生,这两个先生,在最早不是这样表达的。最早讲的是人权与科学,他说看法兰西的变化,除科学“一轮”之外,人权之作用不在科学之下,就是这时候他的意识当中,人权是比科学更重要的东西,所以他要倡导,人权与科学。
但是我们当时只重视了两个先生,就是德先生和赛先生。那么这里面有民主,所以现在理解陈独秀这些观点,他的民主当中一定是包含着人权的,所以我说法治加人权,合起来就是民主。法治的真谛在人权,那么法治再加人权就可以等于民主,它就是一种制度。那么这就是新文化运动,这是梁启超后来做总结,中国近世的变革,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大概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对我来说最感兴趣的一个观点是什么,毛泽东能够用生存权来评价湖南省宪法,这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因为1919年,《魏玛宪法》第一次把生存权入宪,而1920年,毛泽东就能用生存权这个概念来评价湖南省宪法,他说你这个宪法里边,人民的劳动权、就业权、救济权都不做规定,这怎样能够保证民的生存权呢,这是他的原话,我觉得是非常了不起。那么就是上一个世纪里,中国人权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件事情。
在这之后,就作为纯正的一场人权运动,大概是1929年,那么到1933、1934这一段时间,以胡适先生为代表的,当然里面有一位大将是徐志摩,像潘光旦这些人都加入了,起源于1929年国民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那么这次代表大会上,上海当时是国民政府的一个特别市,这个特别市的党的领导人,书记党叫陈德征,他当时在上海特别司教育局的局长,在国民党的“三大”上提了一个议案,这个议案就要求,说对反革命的处理,要通过党来认定,就是凡是国民党认定哪个人是反革命,就不要再经过侦查或者什么,可以直接交付审判。然后就判他刑罚,这个议案居然在国民党“三大”上获得通过,这一下就引起了全国的,知识界的一片震怒,这不是用党来审判嘛,所以一些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觉得这里面是背离法治的。所以胡适先生他认为没有法治也没有人权。
那么和这个相关的,就是同学们知道,一个民权保障同盟,那么这就是宋庆龄先生发起的,从我们这个人权角度去研究它,要注意这个时候,她还用民权两个字,所以这个概念上,就民权和人权在那个时候是有所区分的,凡是政治领域里面的权利,大家习惯把它称作民权,那么和政治无关的其它权利把它叫做人权,所以宋庆龄先生组织民权保障同盟,那么就是为了实现,当时国人的在政治方面的权利,所以他解救了很多的共产党人。
那么这个沈先生当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长,他从1935年开始,就要提倡一种冤狱赔偿,请同学们要注意,冤狱赔偿在人权上是有巨大的价值,如果以往的这些人权诉求,人权的研究,还变不成一种现实的话,冤狱赔偿是制度化的人权,就是人权有一个特点,人权当不能进入诉讼领域,那么对他的保障是缺制度,而沈钧儒先生的发起这场冤狱赔偿运动,就是要把人权把它制度化。
所以上一个世纪前半叶从人权历史上去考察,大家可以看出我这个描绘,人权从汉字这个概念产生,然后到传入中国,传入中国以后,产生了我们的辛亥革命,建立了人权制度,又发生了这样五场人权运动,那么这就是上半叶我们人权的一个基本现实。
所以我给同学们讲人权的阶段历史,最终是要鼓励大家,在制度上,对人权进行设计,现在的人权大致上分成三类,一类叫做应有的人权,这个是需要大家去认识去,去论证,应有的人权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该相适应,哪些是应当有的;那么第二类叫做法定人权,法律上有的人权。应有的人权,这个范围肯定更宽,更广,把应有的上升到法律上去,这个范围可能就窄一些了;第三类人权就是把法定的人权,再变为现实的人权,就是实有的人权,所以应有人权,法有人权,到实有人权,所以一个国家人权最好的状况是这三者的一比一,如果这三者比例下来的话,比值还是一,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是最好。
如果这三者的比值关系,越来越小,那么这个状况就是需要改变,所以人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那么我今天讲历史,最后把这个概念的特征,解释给大家,希望大家从我们法学的角度上去研究它,从制度层面上去设计它和实践它。
主持人:先看看来自凤凰网站的问题,这第一位网友叫“天空中的那只猪”,他说,我翻看《大清新刑律史》,竟意外发现中国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权观念,在清末那场法治改革中已经出现,他规定,凡公然侮辱他人者,不论事实有无,凡无故开拆别人信封,这是当年的校长,如果拆除别人信封是要受罚的。凡知他人秘密而无故泄露,均要判刑或罚金,换句话说生活在21世纪初的国人,我们现在时至80年代,才开始了解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通信秘密权,但早在清末就已经受到法律保护了,这是不是说我们已经走了一个世纪的漫漫长路,现在居然还在起点上,想起来,我真有些愤愤,徐校长您呢?
徐显明:这肯定是一只“神猪”。中国古代我们不能说没有人权,但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可以推出很多的权利,那么现代人权和过去那些权利有一个差别,它表现在哪儿呢?现代的人权都是用宣告的方式解释出来的,所以人权宣言是人权保障必不可少的一个方式,当宣告一种人权,就等于说给公共权力划一个界限,到这儿为止了,凡是人权那个领域里面,公共权力不得介入,公共权力一旦介入的话,就构成侵害人权,所以人权宣告,是等于给无故侵害他人权利的公共权力设上一堵挡墙,这是现代人权一个很重要的标志。那么古代人你不能说他一点权利没有,但是古代人那个权利以中国为例它不是这样宣告出来了,我是从中国古代的法律里面给它推出来的,你比如说《汉九章》之前的约法三章,刘邦,约法三章的叫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等于是立了三条法,杀人者死,就杀人一定要服死刑的要偿命,伤人、侵害其他人,你要服刑,抵罪,盗人,盗窃他人也要抵罪,那这就是最基本的三个禁条,禁止杀人,禁止伤人,禁止盗窃人。
那么他说的这现象说是不是在原点上,我不是这样看,我们100年间,人权的实践应该说是最辉煌的,人权的特色,每一个人从生下来,一直到他生命的终结,那么始终是在原点到终点,每一个人都是在这一堆的权利当中徘徊,所以你不能说某一项权利被侵害了,所以我们就倒退到了100年前,人权这种现象是一种国家现象,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得了说对于人权的不尊重和侵害,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得到,那么国家能够做得到的就是把对人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点。
观 众:徐校长您好,我想问一个问题,刚才您说,您所理解的法治就是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相处。但是现在中国法学界,权利本位主义呼声很高,他们要求扩张公民权利以发展人权。但是在法的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扩张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收缩,但是在现阶段或者说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还必须依靠一个相当量的,国家权力来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您如何对待这对矛盾,有什么看法?谢谢。
徐显明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权利的总资源如果是一个衡量,这里面大家可以看,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论人权的界限》,那里面我设定了几个比值关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它是反比例关系,这是一组。公民的人权。就是我们一组组人权的这种量和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是正比例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我们享有人权的水平就会高。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他之间的人权是等比例关系,你有多少,他有多少。大家把这三个比例关系搞清楚了。大概就知道人权是一种什么界限,现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两者我们说调处的一种和谐状态便是法治,要通过法律使着两者和谐,它本来是不和谐的。要通过法律使它变得和谐,那么这怎么办呢?这就要探讨公民和公权力之间,就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之间有几组关系,大家考虑考虑把它划分成这样几组关系对不对。这几组关系里面,有的是对国家权力持排斥态度,有的对排斥家权利持依赖态度,有的是对国家权力持参与态度,是融为一体的。第一组关系,就是自由权关系,在自由权关系里面,公民对公共权力是持排拒态度,就是排斥和拒绝,只要当宣布那一些领域是以公民个人的自由。那么公共权力严格介入,介入了就是侵害人权,这是一组。那么第二组关系就是公民对国家的服从关系,大家知道宪法里面规定了五大类基本义务,我们有相当多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方面的法律,对公民规定了很多的义务,在这些义务领域里面,公民对国家形成的关系是服从关系,要服从国家的管理,服从国家的引导,甚至要接受国家在你违背的时候,对你采取的强制。这是第二组。那么第三组就是参与国家的关系,像政治领域里面的许多都是公民对国家的参与,那我们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那么这些你和国家是一体的。你是国家的主人,在这关系当中你得到体现主体地位。第四组关系,我把它叫做请求关系。就是公民对国家进行请求,国家赋予一种满足公民请求的义务,像生存权、像救济权、像我们的受教育权。经济、社会、文化这一类的权利大多都属于请求关系。公民有这方面的要求发生。国家赋予满足公民要求这样的义务,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满足公民请求的履行义务的表现。所以把这四组关系搞清楚了。我想公民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国家应该尽了哪些义务,负什么责任,行使什么权利,这个比值关系大致就勾勒清楚了。所以理解这四组关系,就可以准确地把握,它俩之间的比值,也可以调束出在立法的时候,按照这个比值关系,使它在立法当中把这两个权利调到和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