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古人的庭院散步-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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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魏晋墓壁画中的上食妇女家庭析居的积极者是谁呢?首先不是家长,其次不是母亲,而是儿子夫妇,兄弟夫妇,尤以妇女为主。如东汉陈留人李充家庭,李充已娶妻,母亲健在,兄弟六人,他是弟弟,想来还有嫂子。家里很穷,衣服不能每人备办,只能轮着穿。他的妻子私下跟他说:家里穷成这个样子,也维持不下去,我有私房钱,我们不如要求分开来过,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李充假意答应,说要请客分家,妻子高高兴兴地办了酒席。客人到齐了,李充跪在母亲面前说:媳妇不懂道理,叫我和母亲、哥哥分开过,这样的妻子我不能要了,说着就把妻子休回娘家。这个家当然没有分,李充成了有义行的人,可是主动要求分离的妻子却遭了罪。东汉汝南召阳人缪肜,兄弟四人,各娶妻子,他是老大,兄弟们年幼时就死去父母,他是家长。几个弟媳要求析产,妯娌之间也经常吵嘴。缪肜不知怎样才能维持这个家庭,一天把门关上,自打自责:“缪肜,汝修身谨行,学圣人之法,将以齐整风俗,奈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弟和弟妹们见长兄如此难过,不敢再要求分家了(《后汉书·独行传》)。到隋末,饶阳人刘君长的反对分家跟前述李充如同是一个模子出来的。他有一个累代共财的家庭,时值农民战争的混乱时期,缺少粮食,他的妻子想分家,要想说服丈夫,就把院里各个树上的雏鸟放到一个窠里,这样诸鸟争斗鸣叫,她说:现在天下大乱,禽鸟都不能相容,何况人呢,还是分家吧。刘君长听了妻子的话,分出来单独过活。一个月后,他觉得不对劲,指责妻子是“破家贼”,赶出家门,又同堂兄弟们一起生活去了(《旧唐书·刘君长传》)。元代辽阳人郭全是老大,兄弟五人,各有妻室,他的弟弟、弟妹全都要求分家,他不会做缪肜那样感动人的事,只好分家了(《元史·郭全传》)。上述事实说明,处于儿媳、弟媳地位的妇女是分家的重要推动力。
古时人早认识这一点。浦江义门郑氏宗族的家长郑濂,回答明太祖朱元璋所问的能够同居共爨的原因是,“惟不听妇人言耳”(《明史·郑濂传》),就是讲不理睬妇人的分家要求。儿媳、弟媳要求分居另过有其道理,她们在夫家是外来人,与这个家庭没有血缘联系,本来并不亲近,在妯娌之间也没有血缘关系,加之其他利害矛盾,很难产生亲密感情,所以不愿一起生活,要求各过各的,反倒会相处得好。
影响家庭规模和类型的因素,还在于历代政府的政策。各朝政策,是鼓励分居还是同居,时有变化,也互相矛盾,但对民众都起作用。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传》),谁也不愿意出加倍的重赋,于是父子、兄弟分家,就出现了前述贾谊描绘的那种情形,家庭规模明显地变小了。隋文帝实行大索貌阅的户籍政策时,“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书·食货志》),堂兄弟必须分家,大家庭减少了。
商鞅、隋文帝的政策导致家庭化小。有的朝代又反对血缘近亲分家,唐律规定,如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自立户头,分财自过,要各受三年徒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提议分家的,祖父母、父母要各受两年徒刑(《唐律疏议·户婚·子孙不得别籍》)。明朝沿袭了唐朝的律条,也即坚持子孙不得要求分家的规定。至于像前述宋太祖两次下诏令反对子孙别籍异财,则更是屡见不鲜,如辽圣宗统和元年(893)诏谕,“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辽史·圣宗纪》)。事例繁多,不必一一列举。这类法律、诏令禁止父子分家,也起一定作用,但民间私下进行,子孙要分家,父祖不告发,并不治罪,所以它并不能完全阻止父子分家现象的发生。历朝政府反对隐匿人口,增加赋役收入,要求民间父子异居,可是父子析产后容易出现老人无人承养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孝义伦理,因此又要求父子祖孙共财,于是根据当时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在不同的政策下,就影响到民间父子祖孙的分离与结合,家庭类型与规模遂发生相应的变化。
我们研究古代家庭结构,觉得澄清了一种看法,过去知道历朝政府旌表义门,知道贵胄官僚的百口之家,容易产生古代大家庭数量多的误解,其实古代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为多,真正的大家庭并不很多。清除错觉,明白一夫一妻为主体的家庭有其悠久的历史。
小家庭,容易使其成员明了其家庭责任,明了家庭地位与其切身利害关系,比在大家庭中关心家庭的发展,从而加强责任感,为家业的兴旺去作相应的努力,所以小家庭比大家庭激发人去创造。这不仅对家庭本身有利,对整个社会也是有益的。
促进社会小家庭化,妇女有很大功绩。过往我们较多地看到女子被压迫的一面,是正确的,同时还应看到她们创造性的一面,她们作为历史主人的一面,研究家庭史使我们懂得了这一点。
看到小家庭为主的事实,只是了解历史上家庭状况的一个侧面。大家庭虽然数量不多,但却是古代家庭封建性质的体现。这类家庭最讲究封建礼法,束缚子孙与女子最严,向政府输送官员,是政府的支柱。因此,人们讲到古代家庭,就以封建大家庭为例,是有一定道理的。大家庭既然最反映古代家庭的性质,研究古代家庭史就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否则不会有科学的说明。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二)第一节 古人的分家
谈到分家,就要明了财产继承和分家的方法。这里的几个古人分家的事例,就涉及人们容易提出的分家中的问题。
陆贾,刘邦的谋士,出使南越,完满成功,得封为太中大夫。吕后当政时退职,到雍州好畤县定居,想到身后事,就给儿子们分家产。他出使南越时,南越王赵佗送他价值二千金的礼物,这时他拿出一千金,给他的五个儿子每人二百金,令他们自谋职业独立生活。他自己留有所乘坐的车骑,从事歌唱音乐的侍者十人,价值百金的宝剑。
他向儿子们宣布:如今与你们约定,我轮换到你们家里去,每人十天,然后换一家,我还要出游,到朋友家去,因此一年也不过到你们每个人家去两次。我去谁家,谁供给饭食,还要养活侍从和喂养牲口。我的饮食一定要上好的,蔬菜、鱼肉要新鲜的,得让我满意。反正我去你们那里的日子也不多,也不让你们为我太劳累了。将来,我死在你们谁家,宝剑、车马、侍从就归谁所有(《汉书·陆贾传》)。陆贾把财产分给男儿,留下一部分自用,并对这一部分的未来所有权也作了预先的安排,如同写了遗嘱。分配财产的同时,要求儿子们尽义务:要孝敬他。自分家后,他的儿子们各自成立小家庭,轮留供奉父亲饮食。陆贾安排后事早,后来进长安给丞相陈平出谋划策,反对吕氏,汉文帝即位后,又奉命出使南越,寿终时不知是在哪个儿子家里。
西晋初年,乐陵郡公、司徒石苞有六个儿子,长子早亡,老儿子石崇。临终前他给诸子分家产,一一分派停当,惟独没有石崇的份,石崇母亲提醒他,还有老六哩,石苞说:我不是忘了他,别以为这孩子年岁小,我看得出来,他以后能挣家业,所以就不给他了。“知子莫如父”,石崇长成后,官至荆州刺史、鹰扬将军,果然大富,有“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后房百数,皆曳纨绣,珥金翠”。他与王恺斗富,成为历史上出名的豪奢事件(《晋书·石苞、石崇传》)。石苞的分家与陆贾的有所不同,给儿子的财产因人而异,且不听妻子的意见。石苞遗言,要求薄葬:用平常穿的衣服装殓,不要反复穿裹,墓内不设床帐明器,墓外不起坟,不种树。
姚崇画像姚崇,与宋璟同是唐玄宗开元年间的名相,他的分遗产方法学自陆贾和石苞。他看到前辈达官贵人身死之后,子孙不能理家,所有财产都不认真经理,以致毁弃,有的子孙为争家财,尺寸不让,乃至打官司,家破名败。他为避免这种情形在自家出现,觉得陆贾、石苞在世时分配财产,以杜绝后世之争的办法好,于是把田园分给三个儿子,并写了遗嘱,说明分配资财的原因,并料理自身的丧葬事务。他也主张薄葬,叫子孙只给他用常服装殓,不要紫色玉带。他不信佛,只允许子孙请僧人念经,规模要小,并用随身衣服作布施,不得用余钱做这类无益的事。另外,他还给了侄儿一部分财产。《旧唐书》讲到他的析产,说“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姚崇传》)。
明代后期,山东诸城人贡生高晓,有七个儿子,在世时给他们分家产,每人30亩田,但到他死时,小儿子没有如实得到,儿子中的高廷芳把他分到的那一份转让给小弟弟(方苞《望溪先生文集·高仲芝墓表》)。同时期,江南无锡人华效复病危之际,作了家事的安排,他有150亩地,三个孩子,每人分三分之一(《华氏传芳集·通奉大夫雍明府君宗谱传》)。
陆贾、石苞、姚崇等人的分家产,都是他们在世时进行的,这是分家的一种方式,即由家长主持。产业由其创造,分配时随其主张,诸子很少能反对的,这样分家时比较顺利,少发生纠纷。这种分法给家长也留一份养老财产,包括殡葬费也留足了,死后一般不会发生意外,等于自己发送自己,倒不会使子孙滞留不葬。这个分法传诸后世,时至今日,诸子分过,老人轮换去吃派饭的做法,即保留了它的一部分内容。
另一种历史上常见的分家方法,是兄弟们在父亲故世后自行分家,不过要请至亲长辈来主持,或做证人。东汉时会稽阳羡人许武,有两个弟弟许宴、许普。他向弟弟提出分开过,得到了同意,他就把家产分成三份,而每份的价值不一样,他首先要了有好田、大宅、强壮奴婢的那一份,把劣田、小宅、体弱奴婢的两份推给了弟弟,许宴、许普也都无异议地接受了。许武以所得的财力从事经营,没几年资产扩充为原来的三倍。他的邻居对许武的分家法看不惯,鄙视他的贪婪,赞扬他的弟弟们的容让精神。舆论就这样形成了,许宴、许普因而被郡太守选举为孝廉,出了名。这时许武请来家亲,哭着说:我不像做兄长的样子,主持分家干出那种丑事。其实我是因为两位弟弟都成年了,还没有荣禄,我想用那种分家法,给他们创造获得好名声的机会,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誉因而毁掉了也不要紧。现在我宣布,我把原来分的家财以及因此而扩充的产业,全部给我两位弟弟,表明我的原来想法。他说到做到,于是远方的近处的人都称赞他的义行,太守第五伦把他举为孝廉,他后来官做到长乐少府(《后汉书·许荆传》)。许武这样做,是故意制造分家产的不公平,作为取得名誉的手段。
在分家中义让的人史不绝书。明代吴江人曹大武兄弟九人,他出继伯父,伯父有田900多亩,理所当然由他继承,但是他八个弟弟在本生父亲家里所能接受的田地少,为照顾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许把他应接受的遗产共同分配,于是他只承继了300亩田(乾隆《震泽县志·别录》引茅坤文)。
以上两种分家法,对于财产的根本原则是同一的,就是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长,得到的都一般多,换句话说,父亲的儿子,都有同等的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不仅上述事例说明了这一点,法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如元律就有《诸子均分财产》的条文,见于《元典章》卷十九《户部·家财》。这里所说的儿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对于妾生的儿子,同样允许参加分配,元代就有“同亲过继男与庶生子均分家财”的规定。没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儿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当然没有嫡生子多。如元代大名路人孙平有嫡子孙成,婢生子孙伴哥,孙平死后,孙成与孙伴哥为分遗产而打官司,政府判决,孙成得家产十分之八,孙伴哥得余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户部·家产·补庶分家产例》)。只要是父亲血缘的人,都有财产继承权,至于继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继承政治遗产上则有较大区别,在汉人当政的朝代,嫡庶长幼的名分观念很强,在嗣爵上,嫡子特别是嫡长子有优先权。
女儿有无财产继承权呢?上述事例都没有涉及,显然是没有份的,即没有资格继承娘家财产。女儿出嫁叫“于归”,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经脱离家庭成员的关系,从而失去财产继承权。娘家给女儿财产,是在出嫁的时候给嫁妆,给的多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以不损害家庭经济为原则。有的娘家给的很多,甚至给田产,但这是陪嫁,为使女儿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遗产。有的对女儿偏心,多给一点嫁妆,如元代福建莆田黄某,“爱其女,尽以腴田嫁之”。黄某没有儿子,以黄已为嗣子,他想把财产多给女儿一些,只有趁出嫁时陪嫁,否则以后就没有理由再给了(宋濂《宋学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黄府君墓志铭》)。也有给女儿分家产的,那是个别的例外。如脍炙人口的司马相如与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随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孙生气,连嫁妆都不给,在相如文君夫妇开酒馆亲自佣作之时,卓王孙认为有辱家门太甚,才给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初嫁时衣被财物,打发他们到了成都。这是迫不得已给一些钱,还不是分家产性质。后来司马相如受汉武帝重用,以中郎将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为光荣的时候,卓王孙对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儿这门亲事来得晚了,于是重新给文君家产,与给儿子的一般多(《史记·司马相如传》)。这一次给钱,具有分家性质,但其所以给家产,并非女儿有这种权利,而是为了巴结女婿女儿,所以它没有什么普遍性,在女子与娘家遗产关系上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杨宇翔绘分家后父子关系图寡妇对丈夫遗产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要区别情况处理,明人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十戒》中说明得较详细。它所叙述的处理原则是:在一个有财产的人家,丈夫死了,孀妇有儿子,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若本身无子,而有丈夫在世时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若无养子,而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