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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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当然,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与爱好和平的人类的法律观点相对立的。在纽伦堡法庭上,只有苏联法官尼基钦科在这一点上始终维护了人类的利益。
特莱宁第一次从理论上强调了(除政府成员和军事头目以外)某些大工业资本家集团应负的责任。尼基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深入的论证,结论是:“沙赫特在准备和执行总的犯罪计划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已被证实无疑。因此,宣告沙赫特无罪的判决显然是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的。”此外,在纽伦堡审判九年以后,美国的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发表谈话说:“称沙赫特是政府的所谓反对派这种说法的严肃性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并说,如果当时对他的案件进行非常慎重的调查,那么起诉“肯定也不会败诉”。
最好再简要地分析一下集团犯罪和组织犯罪这种新的表现形式。在纽伦堡法庭上,被告的辩护人对此曾作了许多毫无用处的琐碎的分析。所谓集团犯罪或组织犯罪是专指纳粹独裁体制所特有的,组织得较为严密的,旨在准备、策划、发动和执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密谋的犯罪形式。
国际军事法庭明确指出:“犯罪的组织和犯罪的密谋在这一点上是相一致的,即两者之间的合作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犯罪的目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严密结合在一起的并为了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集团。
正像黑恩泽尔所说的那样:“国际军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只是初筛,而最后的细筛工作则由以后的程序来处理。”同时,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本身的任务,只考虑那些组织参与的与战争有关的罪行。就是说,在1939 年9 月1日以前这些组织在德国国内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如果与战争无关,均不在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权限之内。因为国际军事法庭毕竟不是德国整肃纳粹的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在经过一些非常慎重的甄别工作之后,考虑到前面提到的种种限制,决定只宣布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和党卫队为犯罪组织。法庭全体成员均否决冲锋队是犯罪组织。法庭的多数成员否定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关于冲锋队的问题,法庭认为,冲锋队到头来只不过“落到了一支无足轻重的纳粹附庸部队的地位,其中只有某些部队被利用犯下了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这种观点也许是讲得通的。
至于德国内阁,西方国家的法官认为,这一批人在1937 年以后就被希特勒宣布为无所事事了。如欲把它作为组织对待,则又太小(仅约四十八名成员)。至于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法官则坚持认为,这两者都不能算作是建立在自愿结合基础上的“高级军官的集体”,而作为军事技术的形式,这种“高级军官的集体”存在于所有的国家。但是就这伙军官本身而言,法官则认为有必要指出,“他们要对数百万男女老少所蒙受的痛苦和灾难负重大责任,他们玷污了荣誉的军职。如果没有他们指挥的军事行动,希特勒及其纳粹同伙的侵略欲望只不过是纸上空谈,不会有任何结果。根据条例的条文,虽然这些军官并未构成一个集团,然而他们确实是一伙残酷无情的军人。当时的德国军国主义与其最新的同盟者——民族社会主义——一起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全盛时期,这是它在过去几乎从未经历过的美好时期。。实际上,他们积极参与了所有这些罪行,或者当他们目睹那些比世界迄今所见到的不幸更为巨大和更令人义愤的罪行时,他们采取了默然同意的态度。这一点是必须加以说明的。”
这样一个由杰出人士组成的法庭通过其本身令人信服的论据而揭露出了它所作的一项错误判决,这是少见的。苏联法官尼基钦科站在反对的立场上对法庭宜判无罪所依据的独一无二的形式主义的衡量标准进行了驳斥。他说:“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没有一个有自尊心的军事专家会把制订纯粹的军事计划同时平民执行集体报复措施联系在一起,或是同对战俘蓄意采取肆无忌惮的处置和屠杀联系在一起。纳粹德国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首脑所干的正是这样一些勾当。”所以,关于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反希特勒联盟的国家里也存在同样的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的说法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国际军官法庭的多数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政治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同样,否定德国内阁所构成的组织犯罪的立场也遭到了苏联法官的斥责。苏联法官正确指出,纳粹领导人把他们的核心——以希特勒和戈林为首的德国国防委员会的六名成员和参与这一委员会工作的其他内阁部长——称作是“德国负责战争问题的决定性机构”不是平白无故的。苏联法官通过这一陈述驳斥了那种把纳粹国家机构称作是被动的论点。
第二节谁破坏了和平
一些人曾多次企图从法律上破坏纽伦堡法庭的判决,为被判决的战犯开脱罪责,并为他们所犯下的罪行辩解。他们的行为不仅限于组织犯罪和共同参与犯罪的其他种种问题方面,也不限于破坏和平罪,而且在战争罪的问题上也采取了同样的手法,虽然人们认为,真正的战争罪由于它的残酷性和规模,也由于战争罪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均须受到几十年来一直为各文明国家的人民所公认的惩罚,因而就没有在法律方面受到那些人的指摘,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再对破坏世界和平感到兴趣的侵略势力在实现他们的计划和系统准备这些计划的时候,在怎样进行战争和怎样策划战争的方法等问题上是从不受道德规范的限制的。他们同希特勒一样,希望在“总体战”的口号下,不受任何约束地扩大掠夺世界和屠杀世界人民的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有关的工业集团和金融财团才能最迅速地——甚至在战争进行时——获得他们所觊觎的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且可以非常巧妙地利用战争镇压国内外受害者的反抗以保证他们的利润。所以,他们希望将帝国主义时代以前制定的战争规则都作为过时的东西而加以否定。因而,他们虚构了一系列为自己辩解和为自己开脱罪责的理由。在这场掠夺战争失败以后,他们又纷纷装出了一副不认帐的面孔。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就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所规定的惩罚显然涉及长久以来众所公认的、在一系列条约中普遍规定的关于限制战争的准则。这些准则当然不利于各个军国主义集团。国际军事法庭还以1907 年海牙公约和1929 年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作为制定1945 年条例规章的基础。某些人企图援引所谓的全体参加国的附带条款来否定1907 年海牙公约的约束力,这是不难驳斥的。虽然按照1907 年海牙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在交战国双方均属公约签字国的情况下才能实际适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但是,海牙公约所附的海牙陆战法规就战争的法规和习惯而言体现了世界各国有义务遵守的习惯法,这在战前就已经是明白无误的了。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一点都是无可争辩的。
于是,总体战论在法律界的代言人又提出了另一种理由。他们宣称,帝国主义时代以前产生的海牙陆战法规这一战争法规其中大部分内容已经过时,而且也已不适用了,就是说,这一习惯法已经无效了,于是,他们就各按战争的情况和自己的需要任意确定法规的哪些部分仍然有效,哪些部分已经无效。西德的法学家中,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最远的依然是克尼里姆。克尼里姆给这个问题抹上了一层悲观主义的色彩,说什么帝国主义的恐怖战争是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宣扬彻头彻尾的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他说:“从学术上探讨那些已经成为问题的规章意义何在呢?实际上,这些规章不是已经消亡、或是注定要消亡的吗?或者就在这些规章行将消亡的情况下,我们倒在必要反过来为了去拯救那些与最后残存的人类文明相适应的国际法法规而进行斗争,使之适应这个总体战的环境吗?”只有依凭确定破坏和平罪有罪的新的国际法才能把人民从总体战的世界中解救出来。如果对于这主要的一点视而不见,那么在克尼里姆的疑问中最后提出的那种有关道德的虚伪呼吁必然是骗人的把戏。因为就所谓的战争法而言,凡是在具体牵涉到拯救传统的国际法的地方,克尼里姆一概避而不谈。他只是一味强调“我们今天的思想观念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随着技术的空前发达引起了战争方式的改变”,与之相适应,习惯法的准则也发生了变化。简而言之,这就是所有否定法律的人所主张的所谓“实际现状的标准力量”,直截了当地说,就是向“(帝国主义的)强权事实”投降。
克尼里姆对他所要说明的问题作了极为精确的表述。他说:“原则上讲,在遵守海牙陆战法规序言所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占领国是否有权利用被占领区的经济力量为其本国的利益,进而为满足其战争需要服务?是否允许占领国的公民、特别是工业家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或者说这种做法是根本不允许的,或者说只有在严格遵守已经成为疑问的海牙陆战法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等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他所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涉及:占领国有义务尽快重建和维持被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尽可能遵守各项国家法律(第四十三条);尊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得征用”(第四十六条);禁止掠夺(第四十七条);非为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地方当局或居民分派劳役和征用实物,并须与当地资源保持适当比例;不得迫使当地居民参加反对其本国的军事行动(第五十二条);没收权只限于国有的资产和国有的动产(第五十三条);禁止侵犯敌对国家的公共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等设施及其财物,占领国有义务妥善保管上述设施,并像享有用益权者那样使用这些设施(第五十五条)。当然,这些“老式”的条款对占领国迅速掠夺被占领区和“在占领国的工业家的帮助下”将当地的人力和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据为己有是一种妨碍。
克尼里姆问道:“海牙陆战法规生效以后由于现代总体经济战争所带来的一些变动”是如此之大,难道还不足以使这些条款变得不再适用了吗?克尼里姆极不严肃地回答说:占领国可以破坏海牙陆战法规,可以利用被占领地区的经济力量为自己的战争需要服务,占领国的工业家(不管对他们有多大困难)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沃尔教授在为克尼里姆著作所写的《前言》中对法本化学工业公司的这个人物在道德问题上的敏感倍加赞扬,他同样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为理由,称“海牙陆战法规的骑士式的作战形式”已经过时。
克尼里姆在这条习惯(非)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宣称,以海牙陆战法规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世界各大国之间进行现代经济战争应遵守的准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他并认为在审理曼施泰因案件的过程中,一位英国辩护律师在谈到强迫放逐问题时所说的话是值得深思的,这位英国律师说:“如果(在现代空战中)用杀人的办法来消灭平民的劳动力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那么,使用和利用被占领地区的人的劳动力,也就不能说是不符合国际法的。”他们不反对英美空军在进行空战时所采用的违反国际法的方法,这是一个帝国主义集团企图援引另一个帝国主义集团的违法行为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好一种“维护”国际法的真正人道主义形式!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实例充分表明了,海牙陆战法规作战规定过时论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只要各个国家不对广泛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国际法的继续发展达成积极的协议,尤其是不对其中的战争法的继续发展达成积极的协议,例如在1949 年的四个红十字会协定中所出现的情况那样,那么,以习惯法为基础的国际法以及符合习惯法不断发展的作战规定就必然会遭受失败。但是,只要世界上还会发生诸如此类的战争,那么就国际法而言,始终会在战争的进行中涉及进步的人道化的问题,而对新技术的适应以及对总体战的侵略思想的适应终究只能通过国际法来加强抵制。
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上,他们还提出了另一个为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进行辩解的理由,企图完全摈弃国际法关于战争法规与习惯的规定。他们的理由是,每当纳粹帝国完全征服一个国家或并吞一个国家,有关地区都应被看成为德国的一个部分。凡是以此托词为1939 年9 月1 日以后德国所占领的地区进行的辩解,特别是对波兰所作的辩解均遭到了法庭的驳斥。法庭授引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说:“只要还有一支盟国的军队坚守阵地,并力图为真正的主人夺回被侵占的地区”,那就谈不上征服。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征服是一场侵略战争的结果、即是一种违犯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如果征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非法的并吞,那么征服之说在今天是否还有其根据呢?法庭把这个本来不难回答的问题搁置在一边。所以,法庭对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所进行的斗争意义未作充分考虑,而且对这些抵抗运动所拥有的权威性的核心力量——不管它是在国内还是处于流亡之中——也都视而不见。在这种观点指导下的克尼里姆甚至也认为,“过早地”并吞波兰是违反国际法的,而又不无直接联系地无视当地人民的普遍反抗,主张把单纯的“游击战”、“外籍军队”、“地下政府”的形成等都当作有碍于并吞的因素而从原则上加以消除。
而当以上所作的种种辩解都无济于事的时候,战犯的辩护律师就又提出了一整套旨在使战犯免受刑罚的辩护理由和减刑理由。为了揭露这些理由的实质,以说明它们不值一驳,至少应对其中几个论点作进一步的简要说明。
国家紧急状态或所谓的“军事上的必要性”,这是军国主义分子为自己辩解时乐于使用的辩护理由。因为这两点比较容易被他们任意发挥。鉴于这种情况,完全应当强调指出海牙陆战法规前言中的所谓马尔滕斯附带条款。在这一附带条款中提到了条约缔结各方均抱有这样的愿望,即“在军事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轻战争的痛苦”。在进行战争的时候,允许由于某些“军事上的必要性”而从根本上否定正常的战争规则,是一种完全可能的现实。否定这一事实是自欺欺人,是对防止战争的斗争无益的。但是,决不能允许把因为某种极其紧急的情况而不得不接受的、但需严加限制的特殊例外按照老牌军国主义的公式变为一种通用的规则:“战争的理由先于战争的规矩”,
也就是说,军事上的必要性先于战争的法规。正如国际法学家施特鲁普正确指出的那样:“这样就可能以某一法规的施行与‘军事上的必要性’相矛盾为理由而将所有的法律条文宣布无效。”只有当国家的独立和存在受到战争的直接威胁而违犯国际法是唯一的军事出路时,并且使之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才能作为例外情况允许违反战争规则。因此,国际军事法庭有理由拒绝把对挪威的袭击理解为由于军事上的必要性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