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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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是可以避免的。”各国人民最关心的不是怎样规规矩矩地进行战争,而是怎样从根本上杜绝战争。因此,惩治破坏和平的阴谋活动和危害和平的行为对世界各国人民来说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原则意义。正如大家所应该考虑到的那样,对各国人民和每一个民主的法学家来说,只要看一看由于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同伙的罪行而造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有五千五百万人死亡这一后果,就足以证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所作的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有一个名叫冯·克尼里姆的人,是法本化学公司的董事和首席律师,虽然他被美国军事法庭宣判无罪,但是他在1953 年发表的一部关于纽伦堡审判的长达数百页的研究著作却不是出于一位研究者的公正的动机。他缺少“起码的”正义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没有多少厂家能像法本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发其财。
克尼里姆及其一伙炮制了一系列形式主义的“反驳理由”企图掩盖证据确凿的罪犯和他们的罪行。1959 年12 月召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苏联的历史学家会议指出,当前在西德大量为战犯翻案的宣传中,有许多形式主义的法律观点。尽管这些观点是不科学的,是没有任何原则根据的,但是会议还是希望能从根本上驳斥这些观点。因为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思想在西德对许多人都有着影响。卡尔·波拉克对于这个问题作了正确的回答,他说:“问题的关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法律在这里(对于战犯的辩护人来说——编者)只不过是为达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翻案实际上就是“公开准备战争的一个步骤,只不过为了欺骗群众而伪装得更加巧妙,并给它披上了一件虚伪的法律外衣。要揭穿这种声名狼藉的法律伪装,因为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和法西斯分子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打着法律的旗号”。这就是说,这些罪行都披着“法令”和“命令”的合法外衣。
特别要加以揭露的是对破坏和平的控告所提出的一种主要“辩护理由”,即: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说,在法西斯主义策划战争和发动战争的时候,不存在禁止侵略战争和禁止密谋活动的法律规定,追溯既往地运用刑法是不能允许的。所以也不能以在1945 年才作为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规定下来的关于禁止侵略的条文和与之相关的制裁当作判刑的依据。这种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要看援引既往这一基本准则是否有理。所谓“nul…lapoenasinelege” (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明确地说明,就是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这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刑罚必须按犯罪当时已为法律规定的条文制裁之。任何刑法均无追溯既往的效力。”事实上,这项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德国法西斯分子,也就是法西斯主义的国家——纽伦堡法庭所判决的罪犯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级领导人和当权者——曾在1935 年6 月28 日颁布的法律中废止了德国刑法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而且得到宪法保障的这一原则。1946 年1 月,“管制委员会法规”又宣布了法西斯分子对刑法的专横修改无效。从而,这一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原则又得到了管制委员会四大国,即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执法的四大国的承认。
只要人们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使用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那么被告和他们在纽伦堡法庭上的辩护人援用这一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挑衅行为。只有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理解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才能把握住它的意义和实质。德勒和里希特在他们的文章中指出:“‘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是在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的封建法庭的斗争中形成的。就其本质来说,这一原则是用来维护正义和保障权利的。。。在惩治纳粹分子的专制暴行和恐怖罪行的问题上完全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侈谈‘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并把它当作设置障碍的辩护理由,这样做只能是颠倒这一原则的内容,即从以维护正义和保障法律为宗旨的这一原则颠倒为追认纳粹分子的滔天罪行是合法的一种伎俩。”当然,还有另一引起令人信服的论点。例如,法国首席起诉人德芒东说,恰恰就是法西斯分子在德国活动的时期废除了这项原则;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和克尔森教授分别认为,由于法西斯主义分子从来就无视国际法,所以才丧失了受禁止追溯既往这一原则保护的权利。
以不得追溯既往的原则为根据的辩护理由也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驳斥。法庭的根据是,禁止实行事先没有法律规定的刑罚的公正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对主权的限制。这就产生了唯一一个要回答的问题:共同设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国家是否因为他们规定了破坏和平罪应受的惩罚和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就等于不公正地行使了他们的主权了呢?判决书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L·N·斯米尔诺夫更加令人信服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我在许多国家都与人们谈起过纽伦堡审判,在日本列岛,在东方的阿拉伯国家和在我的祖国,不管在哪里,只要我谈到纳粹分子仅仅通过警察活动和在灭绝营、毒气室里就杀害了一千二百万人的时候,当我谈到,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人遭到了纽伦堡军事法庭的无情的惩罚,谈到他们被绞决,尸体被焚烧,骨灰被撒在纽伦堡大街上的时候,到处总是得到那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的一致拥护。我坚信,如果我告诉他们,对类似的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罪犯仍然逍遥法外,那么肯定会激起这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极大愤慨。”正是各国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决定着今天在共同的国际环境中生活的各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合法性。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是今天国际法的根本,并给予国际法以民主的性质。
至于在纳粹分子阴谋策划和进行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的当时,侵略是否已经正式被宣布为犯罪行为的问题,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裁决和对所有战犯的审判均无任何影响。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量刑标准得以立即付诸使用说明了判决具有充分的基础,就是从法律的观点看也是如此。这样就有必要取消法律上承认的在伟大的十月革命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里——出现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解释,以及在这个时期达成的协定和规定。国际军事法庭特别认为,在1928 年订立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爱好和平的苏维埃国家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从革命开始的那一天起就站在原则上全新的法律观点的立场上。苏联从它诞生之时起就通过颁布和平法令为这些新的法律观点获得承认而斗争。为此,帝国主义国家被迫用“和平主义”的讨论、决议和条约等字眼来转移人民的视线,并蒙蔽他们。尽管帝国主义国家怀有不可告人的动机,苏联在相应的保留的条件下批准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并借此迫使其他条约签订国批准这一条约,结果,这一公约获得了包括当时德国在内的六十三个国家的批准。公约在客观上——尽管是以歪曲了的形式——反映出各国人民的共同思想,即战争不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并禁止侵略成性的国家以战争作为所谓行使国家主权的结果。波拉克认为,苏联政府自1917 年11 月8 日起就提出的关于全面禁止侵略的要求是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成果在反希特勒联盟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基础上才获得承认的,他还认为,以为在国际联盟期间的法律标准与我们时代的法律标准之间存在某种连续性的任何想法都是错误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论断。他说:“由于世界力量对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已开始发展成为世界体系,由于人民群众正在觉醒,他们甚至迫使帝国主义国家的政府放弃侵略,普遍承认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更高级的阶段。”这样,不仅仅是《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段时间里所作的一切类似努力都失去了意义。
国际军事法庭制定的可以立即付诸使用的条例是法庭判罪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个条例,也应对德国军国主义发动破坏世界和平的战争负有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这遭到了一个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反对者耶舍克的坚决反对。他的观点是:违法吗?是的。惩罚吗?不行。理由是: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国家负责,而不应该让国家机构的代表负责。西方国际法学家中的某些人也持有这种观点,这为破坏和平的纳粹罪犯开了相同的后门。当然,那些受到纳粹德国破坏和平罪行的威胁或直接身受其害的国家也有权利借助国际法的手段来防范纳粹国家的违法行为,这种防范的最终形式就是防止法西斯主义的或军国主义的政权在德国的复活,而这也同样是符合德国人民的利益的。关于这一点,各主要负责国家已在1945 年8 月2日签订的波茨坦协定中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连同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结论均已获得联合国组织的认可而归纳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七条中。这一条的条文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但是,难道这就是从纳粹分子对全世界所犯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所得出的唯一的法律结论吗?难道因为这些罪犯曾经是纳粹国家机构的代表或掌权者而就可以不追究他们个人的刑事责任吗?这难道不是允许他们藏身于纳粹德国的废墟之后心安理得地去准备为新主子效劳和犯新的同样的罪行吗?纽伦堡法庭上的辩护人和许多西方报刊都煞有介事地宣称,虽然有五千五百万被害者,但是没有一个抓得住的凶手,这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可能有的事情。按照这种高明的理论,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对战犯的判决似乎是1933 年以后仅见的司法谋杀了。正好是为了防止他们这种强词夺理的作法,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对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希特勒暴行的另外一些辩护人——如克尼里姆——则论述说:“国际法使各国负有约束力,违反其规定,就必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不得不担心别国行使报复的权利。但是,国际法并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但是,如果“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只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包括真正的刑法。按照世界上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观念,只有自然人才负有刑事责任,所以不可能存在国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为国际法不是针对自然人的,就是说,不是针对个人的。所以也就不能对个人的惩处作出规定”。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一论点是无懈可击的。因为论据的两项前提是正确的:一、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原则上是不对个人的;二、刑法只适用于个人,原则上是不对国家的。那么怎么会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刑法呢?但是,如果从事犯罪的是这样一些个人,他们的行为可视为国家的行为,他们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或国家暴力的实际承担者而犯下了国际罪行,那么这种无情的逻辑也是站不住脚的。国际军事法庭针对这个问题明确指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是由人所犯的,不是抽象的人的行为。因此,只有惩治那些犯有这类罪行的个人才能发挥国际法各项规定应有的效力。”
但是面对着纽伦堡法庭的被告在他们当权时所留下的和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审讯期间所提供的大量证据,任何人都无法对这一展示的结果表示怀疑,正是德国法西斯分子肆意践踏国际法、无视国际法规定的德国应该承担的一般的和特殊的义务而蓄意发动了一场侵略战争,即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身居要职的国家领导人、党的领袖、经济界的头面人物和军人都十分清楚,他们组织进行的一切都是谋杀。按照他们本国的法律(就是在纳粹统治时期也从没有在刑法中普遍废除有关谋杀犯罪的规定,而且在法律中还保留有在国外的犯罪地点和谋杀外国公民等条款),按照有数百万人被屠杀的那些国家的法律,他们的所作所为都已构成间接犯罪。他们作为应该受到国际法禁令的规定制约的国家机构的代表却使本国公民在客观上成为凶手,而大部分人还以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犯有谋杀罪的正是他们这一伙,而不是别人。
但是,法西斯分子克尼里姆反驳说,恰恰因为纳粹国家机构的代表人物和掌权者(起码是纽伦堡法庭主要战犯案件中的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主权的国家行为,他们制定的政策反映着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家意志,所以他们个人不受国际法的制约。他们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地位为名,并以国内法律为根据为他们所策划和进行的侵略再次提出了已被国际法所废弃了的辩护理由。这就是说,根据所谓的“国家行为理论”,并把国家的主权作为辩护理由,以为这样就可以使任何不愿意上帝国主义的世界主义论调的圈套的人全都无话可说。波拉克指出,“今天,在西德又有一批法学家,他们以为,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来说,只要军国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国家权力赋予它以合法的形式,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不具有犯罪的性质。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严峻的事实,必须要把这种现象作为公开复活法西斯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加以谴责。这是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的陈旧法学观点所造成的恶果。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使法西斯主义合法化。。今天,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有人起来反对整个人类对战犯的判决,企图在事后替已被判决的纳粹罪犯辩护。”国际法就是在这一点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种改变是随着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制定而发生的,并在1945 年起,作为普遍的国际准则被联合国宪章所肯定。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侵略行为,禁止对和平的破坏,禁止奉行任何暴力政策,不得干涉别国内政,并且把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作为基本准则。国家的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处理它的对内、对外事务时享有决策的自由,但是不能将其绝对化,国家主权是受到维护和平这一义务的制约的。除非在行使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和在联合国决定行使合法的集体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凡援用“进行战争的权利”者,均属超越了国家主权的范围。这就是说,侵略战争是一种刑事犯罪。所以,这种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上为总辩护人所特别强调的主权托辞也就不攻自破了。因为不再存在进行战争的主权权利。一个援用这种“权利”而具有侵略行为的国家,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主权的国家权力的范围之内。这种行为就具有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当然,这种主权观念与帝国主义强盗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