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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我在加拿大当律师-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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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免费服务。尤其是跨国官司,律师是免不起这个费的。蔡世新想为中国驻南联盟
大使馆的死伤人员免费打官司,那是出于一种民族的义愤。一群智商不高的“败家
子”也想免费打官司,那就只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气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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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名董事”事难成

    1997年春,中国南方H 市水产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加拿大伦敦城有一家公司开
发了一项新技术——废旧轮胎粉碎加工回收技术。说是这项技术能把轮胎里的钢丝
剥离,将橡胶粉碎,然后作为橡胶原料重新制成轮胎使用。加拿大有很多废旧轮胎,
而且加拿大政府鼓励废物回收,回收轮胎不要一分钱。中国缺少橡胶原料,每年要
从国外大量进口。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应该说是个好项目。原料等于是不要钱,旧
轮胎加工后运回国,还可以赚大钱。

    加拿大这家公司通过中间人,把这项技术介绍给中国H 水产公司。由于H 公司
不是做化工产品生意的,不懂轮胎产品,只是听人家一说,觉得这个项目很好,也
没进行市场调查和技术论证,更没有请加拿大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合同,就盲目决
定投资一百三十万美元,与加方成立“中加合资HC公司”,中方占公司股份的45%。
公司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加方3 人,中方2 人,董事长由加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中方担任。

    从董事会的组成情况看,似乎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有很多问题。
因为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由H 公司的领导挂名,他们平时大部分时间在中国,不在
加拿大,而派驻加拿大的中方经理S 先生不是董事会成员,根本没资格参加董事会
议。因此公司开董事会,参加会的全是加拿大人。中方代表权利有限,什么事都要
打电话到国内请示,加方就不把他放在眼里。把他甩在一边,不理睬他。中方的权
利无法得到体现。

    另外,H 公司根本不懂加拿大法律,也不请加拿大律师,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
业法的条款,与对方在加拿大签定了一个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不久,问题出现了,纠纷随之而来。

    合资公司开始运转以后,中方首先发现,加方的生产成本增大,而且产品卖得
并不好,公司面临亏损。中方接着发现,加方董事会在做重大决策时,根本不理睬
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

    中方经理S 先生很苦恼。H 公司投资一百三十万,却没有在董事会上的发言权,
有一种被人踢出局外的感觉。后来中方又发现,公司的所有花费,用的全是中方的
投资。加方实际上没有投入资金,只是出一个厂房和一个所谓的技术,设备都是用
中方的钱去买的。加方提供的技术,口口声声说要去拿专利,结果也没拿到。实际
上那个技术并不成熟,还在改进之中。中方感觉上当受骗了。

    1998年春,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S 先生找到蔡世新,请他帮助分析,怎么用
加拿大法律争回他们应得的那份发言权利、股东权利和管理权利。

    “为什么早不说?”蔡世新毫不客气地对S 先生说,“这是我们中资企业在海
外发生的通病,都是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意识。你们来加拿大做生意,根本不考虑
加拿大的法律,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来套加拿大的合资企业,你可以想象有多
么荒唐!你要是一开始找我帮你做,我们会依照加拿大的公司法来起草股东协议和
公司章程,明确中方公司派来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当时加方公司有一个律师负责写文件。”S 先生解释说。

    “你以为他写的东西是按你们的意思写,实际上他不可能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去
表达。因为他不是你们的律师,他肯定偏向他的客户嘛!”

    蔡世新看过H 公司按中国的合资企业法起草的公司章程,那些条款只有一个框
架,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没有具体操作的细节。

    蔡世新给S 先生上了一堂北美地区公司法的常识课,最后说:“你要明白,加
拿大的法律,在公司法中,充分体现了一种‘三权分立’的概念。”

    “怎么解释?”

    “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大权力在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产生一个董
事会出来,董事会再决定总裁或总经理。根据这个任免过程,要分别起草不同的股
东协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就是确立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利益
分成;然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组建董事会,再通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具体操作
和管理公司的运作,还要有个公司章程。这一切程序完成以后,才能开始正常运作。
你们的合资协议太笼统,根本没把三者的权利写清楚,所以你们这个合资协议是不
起什么作用的。”

    经蔡世新这么一说,S 先生也觉得事情比较严重,就让蔡世新帮助提出一个解
决方案。

    蔡世新说:“这个解决方案很简单,按我刚才讲的,重新起草公司章程,重新
调整组织结构。”

    S 先生说:“这是个大动作,我做不了主,还要向国内请示。”

    S 先生把蔡世新的意见传到国内,公司的领导还是不大愿意采纳。大概觉得这
事已经做错了,再花几千美元请律师,太贵了,不值得。

    S 先生非常生气:你再不花这几千美元,投到加拿大的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都
没了!蔡世新不理解,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国内公司的头头,长年在国内,他们挂
个空头衔干什么?也许挂一个头衔就多一份工资,或者多一次出国的机会?目前许
多中国大公司在海外发展不太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懂国外的法律,又不肯
放权。

    蔡世新告诉S 先生,正确的做法是:中方委派到加拿大的代表应是董事会董事,
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一定要有中方董事参与。这一点,日本人做的就比较好。他们充
分发挥派出人员的作用,把各种责任和章程写得清清楚楚,不用怕出问题。老是怕
派去的人权力太大了失去控制,老是限制他,结果反倒被对方算计了。

    日本铃木汽车公司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就特别尊重当地国律师和专家的意见。
他们聘请了海登律师行做法律顾问,并按照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行事。他们的管理阶
层除了主要领导是日本人以外,其他全是加拿大人,他们首先在法律机制上就把对
方约束住了。董事会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向日本投资方负责。

    中国人在加拿大做生意,老是担心董事会都是加拿大人,中方就出局了,其实
这是一种不了解情况的担心。

    蔡世新说,要是运用好北美国家的公司法,可以说在北美做生意是很容易的。
你既可以放权,又可以收权,进退自如。如果董事长不称职,股东大会一份决定就
可以把他免掉。股东应该知道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

    蔡世新认为,通过这个案例,中国公司应该吸取的教训很多。你挂个董事的名
儿,却远在千万里之外,又不参加董事会,人家就不理睬你。但是如果把董事会的
责任和义务写清楚,特别说明,董事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没有例外地要向股
东大会负责。我股东在中国,你就要向我中国负责,不可以随便做出对我股东不利
的决定。一旦做出,我可以随时解雇你。但是由于中国的经营者不了解加拿大的这
些法律,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中国H 公司的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
结果。中方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算是交“学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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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合同行为”纠纷

    九十年代初,中国的汽车工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热潮。报纸、
电视都在热情地呼吁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族汽车工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一家
特大型国有企业——S 钢铁公司的领导层头脑一热,也想加入到这个热潮中来。当
时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属下的庞迪亚克(Pontiac )牌汽车发动机厂刚刚关闭,S 钢
公司想把这个厂的设备买下来,运回中国,以钢铁公司为强大后盾,建立一个汽车
制造厂。1994年,S 钢副总经理W 率领一个企业代表团,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签订
了购买庞迪亚克发动机厂的协议书。

    庞迪亚克汽车发动机有6 个汽缸。这种汽车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美国很有名。
但这个发动机厂不在美国,而是在加拿大,就在世界著名的尼亚加拉大瀑布附近的
小城圣开普顿。

    发动机厂的技术含量比较高,要把这些设备拆下来运回国内,一定要有专门的
工程拆装公司来做。不然拆错了,放乱了,机件就装配不起来。所以在国际上买二
手设备,都要由专门的拆装公司介入。S 钢公司在把这个项目定下来以后,就与加
拿大的B &H 拆装公司联系,让他们负责拆装工程。通过谈判,双方签了一个意向
书,拆装费用约一百万加元。

    S 钢公司在签意向书时,是按中国的习惯,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写成,并说明将
来要在这个意向书的基础上再搞一个正式的合同。

    W 与加方签订意向书之后回到国内,公司就派出了由上百名工人和技术人员组
成的接收队伍来到加拿大,目的是在协助加方拆装公司工作的同时,也熟悉一下各
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程序。

    一天,一个从国内来的人到尼亚加拉大瀑布游览,在那里看到浩浩荡荡一大帮
穿S 炼钢公司制服的工人,很奇怪:没听说多伦多有炼钢厂啊?中国的炼钢工人来
干什么?上前一问,原来这些炼钢工人是来搞汽车发动机厂的!

    后来他对蔡世新说:在风景秀丽的大瀑布下,陡然来了一大帮穿灰色工作制服、
戴安全帽的中国炼钢工人,和那些着休闲装的各国游客一起出现在色彩绚丽的风景
区里,特别不协调。

    蔡世新开玩笑说:其实这也是一道特别“风景”啊!

    没想到事隔不久,S 钢公司与B &H 公司就闹出了“意向”纠纷,加方公司找
到蔡世新,说要与S 钢公司打官司。

    原来,加方B &H 公司认为,S 钢是中国有名的国有大公司,很有实力,又派
了这么些工人和技术员配合他们工作,一般不会出现毁约现象,所以工作很主动,
在没有与中方签订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就派了很多技术人员到工厂里去进行实地考
察,将拆装的步骤和堆放设备的地点都做了周密的安排,还画了很多图纸,做了大
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于中方派驻加拿大圣开普顿的代表并不知道国内公司上层的
决策情况,看到加方积极工作,就派中方人员大力配合。结果给加方造成误会,以
为中方已经同意他们开始拆装了,于是双方人员就共同大张旗鼓地干了起来。

    根据中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拆装工作是分阶段进行。拆多少设备给多少钱。
每月结账。设备拆了约五分之一,加方开始向中方开出账单,要中方付第一个月工
钱。加拿大的人工劳务费是很贵的,派了十几个技术员和工人,第一笔劳务费开支
就是个不小的数字。

    这时中方公司的上层领导不高兴了,说:“这样不行,我们只是签了一个意向
书,还没签正式合同,也没说让你现在就拆,你怎么就开始拆了?”

    加方公司则讲他们的道理:“是的,我们还没有签正式合同,但是你们在圣开
普顿的经理已经告诉我们开始干活了。按照加拿大的习惯,你当事经理人让我们干
活,就表示他得到了你们国内公司的授权。在我们这边,只要你让我干活,你就得
付钱。我不管你合同不合同。我这十几个人的工资,你们一定要付的。”

    中方公司说:“那不行,我们没跟你签正式合同,你干也是白干!”

    纠纷就这样发生了,双方较起劲来。

    这时,加方公司找到蔡世新,想让他做他们公司的律师,因为他是从中国来的,
懂得一些中国的法律和中国人的办事习惯,又是加拿大律师,可以把这个案子处理
好。

    蔡世新接受了加方公司的委托。等于代表加拿大公司要和中国公司打官司了。
加方公司一开始态度很强硬:“按加拿大的惯例,尽管没有正式的合同,只要发生
实际合同行为,就构成实际合同效力,他们就要付钱。蔡律师,这个案子希望你从
法律上给我们找出各种依据。”

    加拿大没有成文的合同法,只有合同判例法,主要是根据历史上的判例来判定
是非。凡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专门的历史判例汇编。律师要到堆积如山、
浩如烟海的判例中去寻找相同或相似的判例。这个过程很繁杂,非得到法学院学上
三年,才知道什么案件应去查什么样的判例法。因此在加拿大和美国,一般人做不
了法律事务。中国的法律则比较简单,不是律师的人也可以把合同法找来查一查,
对一对。

    蔡世新把案子的所有材料调过来一看,就基本知道了问题的所在。

    “这个案子,”蔡世新对加方公司说,“我认为主要是双方没有沟通好。说起
来,S 钢也没错,关键是这么遥远,具体负责人也不太了解意向书的具体内容,他
只是默认了你们的实际合同行为。”

    “他们的工人也参加拆了!”

    “但他们是配合你们工作。而且人家并没找你们要钱,是你们找人家要钱。”

    “这么说就不能和他们打官司了?”

    “你要到中国去打官司,你肯定赢不了。认为按照中国的合同法,所有的合同,
一定要是书面正式合同,意向书不是合同。你要我在加拿大打这场官司,按加拿大
法律,可能赢,也可能不赢。”

    “为什么?”

    “加拿大的合同判例法中有这样一个法则,就是,尽管双方签订了意向书,但
如果双方发生了实际合同行为,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判定这个意向书是
合同。像你们这种情况,也可以说你们两个公司之间发生了实际合同行为。”

    “那不就可以赢了么?”

    “如果法院不认定是实际合同行为呢?”

    “那怎么办?”

    “先跟S 钢联系一下再说。”

    蔡世新给中方公司发过几次传真,打过几次电话,中方公司W 副总经理的秘书
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他坚持认为:我们没错,我们没让你做。没有正式合同,不怕
你。你要到北京来告,可以。你想在加拿大告,我们也不怕!

    写信打电话都没有结果,蔡世新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这个意向书纠纷,如
果打起官司来,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之前,蔡世新曾经代理过合同法的案件,所以对这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
他告诉他的加拿大客户:“你这种情况是可以打官司的,但是我总觉得犯不着。第
一,钱不是很多,才几十万加币,打官司却要花很多钱;第二,你跟中国S 钢这么
大的公司打官司,实力悬殊,耗不起;第三,影响造出去,以后与中国公司做生意
就不好做了。”

    加方公司问:“在法律上有没有办法?”

    蔡世新说:“有办法,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强制令。”

    加拿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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