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加拿大当律师-第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公司。所以在Y 省的人来到多伦多以后,孟领事就跟他们说,这么大的交易,三千
万美元,如果再发生那样的事情就不好了。我建议你们找蔡世新律师咨询一下。蔡
律师在这方面很有经验。
中国人那时在国外还不太愿意用律师,因为用律师是要付钱的,这个案子的律
师费需要先付五万美元的定金。Y 轮胎厂在购买设备的三千万预算中,有二千五百
万是购买硬件,五百万购买软件,包括技术转让、培训费、专家费、差旅费等等,
惟独没有律师费。1993年,作为中国边远省份的Y 省,还没有这种意识。
孟领事还是坚持要请律师:“你们既然向我了解情况,我就把情况告诉你们。
建议你们最好还是请找律师,不然以后出了问题,不要来找领事馆。我们领事馆不
可能给你们把关。一个工厂啊,不是一台设备。”
纽约的蓝先生,当然不希望Y 省再花一笔钱请个律师来监视他。
“我在美国已经请律师了。”蓝先生说,“我们都是一家人,请那么多律师干
什么,律师费都白扔了。”
“你的律师毕竟是在纽约。”孟领事说,“说穿了,你是个中间人,你不是专
门搞轮胎设备的,你又不懂。”
考察组的人说:“我们还是听领事馆的,毕竟东西不是在纽约。到时运不出去,
你纽约的律师也管不了。”
蓝先生无奈地说:“那好吧,你要请就请吧。”
考察组的人说:“请律师的事,我们做不了主,要回去请示。要经省化工厅领
导批准。”
考察组回国后,把情况向化工厅领导做了汇报,化工厅领导很重视,又派了一
位副厅长亲自到多伦多了解情况。一方面看看工厂,一方面见见蔡世新。
在麦克唐纳… 海登律师行里见过蔡世新之后,副厅长果断拍板:请律师。
副厅长说:“这个事,还是尊重中国领事馆的意见。”但是还要回去研究一下,
这笔律师费从哪出,因为原来的预算中没有这笔钱。
据说汇钱的时候又出了问题,省外汇管理局不批。一位负责人说:“过去购买
设备,都没有律师费这项开支,只有咨询费、专家费、培训费、技术转让费。律师
费,都没听说过。”
经过很长时间的交涉,后来总算批了。五百万美金的技术转让等费用批得很痛
快,五万美金的律师费却费尽周折。
收到律师费定金之后,蔡世新正式出任Y 省购买加拿大米奇林公司设备的法律
顾问。从监督拆卸到监督装箱,整个过程十分漫长。这个案子的故事才刚刚开始。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
下一篇 回目录
加拿大“倒爷”
加拿大的赖诺米和美国的蓝先生一样,当然也不希望Y 方请律师。最好你们都
不要律师。有了律师,他要想搞“猫腻”就不大方便了。Y 省和蓝先生签的合同,
蔡世新看了。赖诺米和蓝先生签的合同,他们谁也没有拿出来。显然他们不希望让
Y 方的律师看到这些合同。
赖诺米是英裔加拿大人,四十七八岁,西装革履,说话慢条斯理,极具绅士风
度,有点像美国电影演员马龙·白兰度。
“首先,我很高兴他们请到你,这是对的。”第一次见面,赖诺米就笑眯眯地
对蔡世新说,“在加拿大做任何事情都要找律师。他们中国人不懂加拿大的事情,
有你来就好了,我们好好配合。”
接着,他又神秘地说:“美国的那个人,他不懂。最好告诉你的客户,把美国
那个人踢掉。你买设备不是从加拿大买么,要他个纽约人在中间干什么?”其实两
个中间商都不要就更好了。蔡世新受Y 省之托曾和米奇林公司谈过这个意思,米奇
林公司说,不行,我们和赖诺米签了独家购买协议,我们不能违反协议。
没办法,只能这样了。Y 省跟蓝先生,蓝先生跟赖诺米,形成了一个看似简单,
实际上却很复杂的三角关系。
后来蔡世新得知,赖诺米在美国、加拿大的轮胎行业名气很大,但口碑很差。
很多做中间商的人对蔡世新说:你们跟赖诺米做生意,能把设备运走,我就佩服你。
蔡世新渐渐也发现,这个加拿大“倒爷”阳奉阴违,是个彻头彻尾的奸商。他
对赖诺米的评价是:“他比蓝先生还狡猾。是个老狐狸。他的为人就和他的英文名
字‘Laramee ’一样——赖,是个赖皮。他更像一个绞肉机,跟他打交道,你别想
赢。你要使劲跟他绞,才能绞出肉来,不然就连个肉星也看不着。他是我见过的最
赖皮的人。”
Y 省和蓝先生签的一揽子合同是三千万美元。据说,蓝和赖诺米签的合同可能
是二千五百万,赖诺米跟米奇林公司签的合同不到一千万。具体是多少,谁也不知
道,米奇林公司不给外人看。据专家估算,那套设备也就值一千来万,赖诺米签一
千万的可能性很大。他在中间赚了一千多万。
赖诺米耍赖皮,是从和蓝先生产生了矛盾以后开始的。
按照合同,购买设备的款项是从中国打到美国,再从美国打到加拿大,绕了很
大一个圈子。也就是说,这些钱首先要经过蓝先生的手,才能到赖诺米那里。Y 方
先期付给蓝先生二百万美元,蓝先生付给赖诺米一百万。工人开始拆卸设备装箱。
在这个过程中,他俩开始较劲了。赖诺米总怀疑蓝先生拿了Y 方很多钱,不愿把钱
给他,他呢,就不愿把货拿出来。
Y 方派一个技术科长带了两个技术员,在工厂附近租了个房子,监督拆卸和装
箱。按照加拿大法律,你只能看人家去拆,不能亲自去拆。拆下来,没有赖诺米的
许可,也运不走。
设备还没拆下来,赖诺米对蓝先生说:“我们当初签的合同中,好像拆装的费
用没谈清楚,到底是谁分担。”
蓝先生说:“这不用说,我给你二千五百万美元,是要你把这个货运到中国去,
当然是你拆呀。”
赖诺米说:“没错,看看你的合同,我是说要把工厂的设备运到中国去,但并
没有说我要负责把它拆下来。运到中国,不代表我非要拆。拆应该是你蓝先生的责
任。你是中间商。”
双方都不愿付这个钱。对Y 方来讲,这笔钱是在那三千万美元里的。那个一揽
子协议,不仅要把设备运到中国,还要装配起来,把第一条子午线轮胎生产出来。
原来Y 方有个方案,从拆装到把这个设备全部运到中国,限期一年时间。他俩
在那里扯皮,整整四个月没有进展。这样扯下去,Y 方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设备啊。
Y 方派去的技术科长很着急,但没有办法。蓝先生不在加拿大,Y 方跟赖诺米
又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蓝先生在美国请的律师根本不起作用。
蔡世新跟Y 方的技术科长说:“要让他们争论下去,你们几年都拿不到这些设
备。你要想稳妥地拿到设备,我们作为合同一方,要介入这个案子。不能被动地等
待。”
“可是,怎么介入呢?我们和赖诺米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法律上你跟他是没有关系,但我们和蓝先生签了购买合同。他并不拥有这
套设备,我们是委托他去买。所以要强调他是代理经纪人。我们可以把这个法律的
主体稍微变一变。给他来个大的战略方向转移。不然他们在那里吵,耽误你的时间。
你付了钱,还拿不到设备,干着急。”
技术科长同意蔡世新的建议。
蔡世新给蓝先生打电话:“这件事还是我们接下来搞吧。我们能够打赢的,因
为我们是最终购买者。你蓝先生在法律上,实际上就是一个代理人,是我方委托你
去向加拿大买设备。”
蓝先生被赖诺米搞得焦头烂额,巴不得让厂方直接出面和赖诺米交涉,当即表
示同意蔡世新提出的方案。
蔡世新找到赖诺米,对他说:“你拿没拿到蓝先生付给你的定金?”
赖诺米说:“拿到了。”
“根据合同,你拿到了定金,就应该拆装了。至于你们之间的信任不信任,与
我们无关。”
“你不知道那个姓蓝的特别坏,特别狡猾,他拿了很多钱,不愿给我们,他赚
一笔就走了,最后做事还是我们。设备运去还要装,还要试运行,等等。”
“你与纽约蓝先生的所有争执,最后的受害者是我的客户,不是蓝先生。所以,
我希望你按加拿大法律办事,尽快解决,尽快履行合同,你拿到我们的定金了,就
要赶快拆装。”
“你告诉你们客户,最好不要跟姓蓝的做,直接和我签个合同。他在中间是绊
脚的。”
“Y 方已经同他签了合同,不能更改了。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他们也不愿
这样。人家蓝先生到加拿大,把东西给你买到了,你说对不起,我不跟你签了。你
能这么做,Y 方不会这么做。”
赖诺米讨了个没趣。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
下一篇 回目录
申请“强制令”
蔡世新与赖诺米谈过之后,赖诺米开始组织人拆装设备。至于他和蓝先生之间
怎么协商的就不知道了。
拆装的过程中,中方一直派人在那里监督。拆一点,装一点。工厂很大,拆了
一个多月,才拆了三分之一。
这时赖诺米又跟蓝先生说:“哎,没钱了,你还得给钱。”
蓝先生说:“还没拆完呢,那么急着要钱,干什么?”
赖诺米说:“那不行,你不给钱,我就不能拆,不然我拆完了,拿不到钱怎么
办?”
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分四期付款,第一笔定金,开始拆装。拆装完了,给第二
笔定金。货物起运,给第三笔。货物到达,设备安装好,再给最后的钱。
赖诺米说第一笔定金用完了。蓝先生不给钱,也有他的理由:“根据合同,你
还没有拆完,我怎么给你钱。”
赖诺米说:“我们原始合同并没有说我要付拆装费。”
结果他拆到三分之一的时候,又停下来,不拆了。
赖诺米和蓝先生又开始扯皮。他们不是用户,他们不急,Y 方着急了。Y 方和
蔡世新直接对话的是那个技术科长,一出什么问题,他马上就给蔡世新打电话。
蔡世新想,这种纠纷没完没了,这样搞下去,赖诺米以后动不动就来一次“罢
工”,太被动。
“我们不妨到法院申请一个强制令。”蔡世新向技术科长建议道。
“什么强制令?”
“一般是有了纠纷才打官司。”蔡世新说,“加拿大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清
楚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不执行条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injunction’(强制
令)。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发一个强制令,强迫合同违约方履行合同。人家都
了解赖诺米,你把钱交给他,能把设备运出去,是很不容易的。不用法律,你就治
不住他。因为设备在他手里,主动权在他手里。可以说,没有强制令,你永远处于
被动。我们必须争取主动。”
“能赢么?我们跟他又没签合同。”技术科长有些担心,“他是加拿大人,在
加拿大到他门口的法院去告他,而且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
“这点你放心,”蔡世新安慰他说,“我在加拿大这么多年,大大小小的案子
也见了不少,绝对没问题。我查过很多案例,也请教过专家,我们律师行就有很多
专家。我绝对能给你们厂申请到法院强制令。申请强制令的理由就是,我们中方是
最终的购买者、使用者,钱也是我们付的。”
技术科长还是担心:“如果打不赢,会不会产生其他后果?”
“不会的。在辩论的时候,要让蓝先生配合我们一下。虽然是买方和卖方的关
系,但在这个问题上,利益是一致的,要说是委托代理关系。”
法院开庭。中方、美方、加方当事人全部到场。赖诺米带了律师,蓝先生没带
律师。
法官首先让各方作自我介绍。然后问道:“你们中方是凭何而告啊?”
蔡世新站起来,说:“我们是最终设备使用方,购买者。”接着又把情况简要
叙述一遍。
法官说:“律师先生,你的陈述我已经懂了。”然后问大家,“你们在座的各
位,是不是这么回事啊?”
没有人表示异议。
法官问蔡世新:“你们给赖诺米的定金付了没有?”
蔡世新答:“付了。”
法官问赖诺米:“你收没收到钱?”
赖诺米答:“收到了。”
法官又问第三个问题:“赖诺米,蓝,你们之间的拆装关系,是不是确定的?”
双方都说,是确定的。
赖诺米的律师在法庭上有一个申辩,理由是,蓝先生和赖诺米的合同,没有谁
付拆装费的问题。
法官说:“关于拆装费,你们不是已经达成协议,双方各付一半么?既然已经
达成协议,就没有理由扣押中方的设备。人家把钱付给你们,那批货就是人家的了,
要起运的。至于你们俩以后还有什么纠纷,那是你们俩的事。现在问你,赖诺米,
你收没收到那部分货钱?”
回答:“收到了。”
法官说:“别的我不用听。我也很忙,我们今天议论的主题就是强制令,就点
论点,就事论事。”
赖诺米的律师没话说了。
法官说:“中方要求立即履行合同。你们几个律师也知道,这在我们这里是天
经地义的事,还有什么可说的呢?你们双方还有什么异议?如果没有,本法庭将批
准中国Y 轮胎厂的请求,立即发出强制令,即:赖诺米根据合同条款,起运设备,
不得延误!如果违反合同,我立即把你的工厂封掉!”梆!法官一锤定音。
中方代表觉得不可思议,这个法官真是秉公执法。事后他对蔡世新说,按国内
的习惯,这个案子不知要拖多久。在这里,不到一个小时就判了。在中国,还有个
执行难的问题,在这里,没有这种情况。不亲眼看见,很难想象。
在加拿大,法官的那一锤是很有权威的。那一锤就是法律。一锤敲下去之后,
就是错了,没关系,你先执行,以后你再上诉。不能说你认为法官判得不对就不执
行,那是不行的。
在米奇林的案子上,法官一锤敲下去,赖诺米马上就不敢乱来了。他跟谁都敢
耍赖皮,但跟法官不敢。
这个回合之后,赖诺米知道中方的律师不好惹,在拆装的问题上,再没有做手
脚。但是他和蓝先生的官司一直在打。据说蓝先生赚的钱打官司就耗掉一百多万美
元。赖诺米想把蓝先生拖垮。
拆装工作搞了一年半,最后装了200 个集装箱。
国内的配套设施是五个亿人民币,贷款,这套设备二个亿人民币,加起来是七
个亿。如果设备不及时运到,或是中间没有律师把关,被赖诺米偷梁换柱少给一些
东西,后果不堪设想。请了律师他就不敢这么做了。
Y 省很感激蔡世新。1997年他到Y 省去,省化工厅厅长带着四个副厅长出来接
待,很隆重。厅长对蔡世新说:当初如果一开始就找律师来做,就可以减少许多中
间环节,既省事又省钱,也没这么多麻烦了。
米奇林的案子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