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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4425-失衡-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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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与利益博弈水问题背后的社会博弈

    近些年来,水已经开始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一个频繁的话题。每年暮春时节,黑龙江的冰雪还没有完全融化,有关南方汛情的通报就已经开始发布。一到盛夏之际,说不定哪条大江大河洪水泛滥,一方土地成为泽国。而在更多的日子里,人们的话题则是干旱、干旱。2003年,山东遭遇1949年以来最严重的夏秋连旱,21万眼水井出水不足,近6万眼机井吊空,80万人吃水告急,只能靠送水、买水来解决吃水问题,366万人和104万头大牲畜出现临时性饮水困难,700多万亩农作物绝产,济宁微山湖、菏泽东平湖、沂蒙石岚水库等全部干涸,一些城市用水的水库都达到了枯水警戒线以下,城市供水出现危机。在最近的几年中,黄河的断水期不断延长。其中,1997年,黄河断流时间长达226天。    
    这时,一种担心会突然涌到心头:如果真的有一天,我们身边的水少到已经无法维持我们的生存了,我们会怎么样?周围这一切作为发展和进步的成果,对我们还具有什么意义?有人说,20世纪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石油,21世纪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则是水。其实,更进一步说,水这种战略资源与石油比较起来,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还要更为基本。石油所满足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人类的奢侈性需求。而水则与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密切相关。从本质的意义上说,人类可以一日没有石油,但不可一日无水。    
    而在水资源的问题上,可以说,我们已经在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局面。从1999年初冬到2000年秋季,严重旱灾造成我国31亿亩农田受旱(为全部农田的15%以上),1700多万人饮水困难(约占全部人口的15%)。我国目前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水资源量低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的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000立方米的标准,其中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于起码的生存线标准。668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年缺水量约60亿立方米。上海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760立方米,是世界缺水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而深圳的人均水资源只有600立方米,北京仅为300立方米,缺水更为严重。在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水已经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但现在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已经不是一般地谈论水的重要性。保护水资源之类的话题,人们已经说过无数遍了。问题在于,谁都知道水的重要,谁都知道人类没有水是不行的,甚至也没有谁不知道我们今天的许多行为是在浪费和破坏已经非常稀缺的水资源。然而事实是,糟蹋、浪费甚至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却依然如故。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不能不得出下面这个令人多少有些沮丧的结论:在我们这个现实的社会中,破坏水资源的力量往往远大于保护水资源的力量,社会中仿佛有一种异常强劲的动力,在毁灭着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水。    
    真正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这让我想起一件事情来。在我讲授社会学课程的时候,清华一位环境专业的学生问我:我将来从事的可能是环境保护的工作,那社会学对我有什么用处?我说,不同的学科提供的是看事物的不同视角,而对象可能是同一个东西,比如环境保护就是如此。环境科学可能提供一种视角,比如特定污染现象的规律是什么,什么样的污染需要用什么样的技术去治理,治理特定污染的时候要解决的技术难点究竟是什么,等等。经济学可能会提供另一种视角。经济学看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是成本和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是划算的,否则就是不划算的。这个逻辑可以解释社会中许多社会现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经济学的逻辑经常是行不通的。比如,一个企业,一年创造50万元的利税,但污染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100万元。从经济学的原则来说,这是明显不划算的,因而这样的企业应当关闭。但在现实中,我们却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企业不但没有关闭,反而在红红火火地生产着,一方面在生产着产品,另一方面在生产着污染。为什么会如此?关键的问题是,成本的承载者与收益的获得者不是一个主体。获得这个企业利润的是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主,获得企业提供的税收的是政府,而污染代价的承担者则可能是普通的民众,比如周围的农民,特别是河流下游的农民。分析一下,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收益获得者与污染代价承载者的社会力量是不一样的。政府和企业是强有力的,而污染代价承载者的力量则是很软弱的。特别是在决定某个企业是否应该因为污染而关闭这样的问题上,两者力量和影响力的悬殊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许多这样的企业仍然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这就是社会学看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视角。    
    水的问题也不例外。分析一下近些年来因为水的问题,包括水的污染和水资源的保护而引起的纠纷,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社会力量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往往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一方,而受害的民众为另一方。有人说,严重的环境污染往往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里面。地方政府有时成为环境污染的保护者,既有追求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因,也有追求政绩而掩盖问题的原因。1998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团到太湖流域进行检查,短短一周时间,检查团沿着太湖几乎兜了一圈,其间检查了造纸厂、纺织印染厂、化工厂、香料厂、味精厂、养鸡场、农业生态园、污水处理厂等十几个厂家,还检查了几处湖、河、港湾的水质和网箱养鱼取缔的情况、饭店污水处理的情况。但随行的记者发现,检查团所到的“点”都是当地干部事先划定的。执法检查的模式成了套路,每到一个“点”,照例是企业干部简短汇报,之后是看看现场,现场多半经过打扮,让你“参观”的不外乎是已经停产的车间之类。一位长期在太湖流域从事环保和水利工作的专家说:“他们(指当地干部)给你们看的都是好的或没什么可说的。事实上,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检查过程中,有记者从其他途径得到消息:常州市溧阳市大批乡民因当地企业污染环境吃不上干净水。记者要求采访,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却担心万一弄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以种种借口,阻止记者采访。类似的现象绝不是个别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环境污染代价承载者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则是很弱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主要是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来,因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水资源破坏引起的上访等集体行动事件不断增加。根据某省环境信访情况通报,2001年全年,该省环保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5845封,接待群众来访4002批9972人次。其中,反映环境污染纠纷类的有5612封,来信中涉及水污染的1045封,占来信总数的18%。在接待的9972人次的群众来访中,反映环境污染纠纷类的有9582人次,其中涉及水污染的2566人次,占来访总数的26%。如果与上一年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群众来访批次,增幅达59%,此类原因引起的集体上访明显增多。我们从许多有关的报道中可以得知,此类上访往往都是旷日持久的。在这些上访活动中,上访者往往都是普通的民众(更多的是农民)。在上访的过程中,他们不仅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常常要冒着种种风险。即使这样,许多上访的结果仍是不了了之。    
    因此,可以说,要对包括水在内的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形成相应的社会保护机制。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将环境保护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官员的环保意识,企业家的环保意识,等等。其实,这是很不够的。从社会博弈的角度说,有两个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在国外,致力于环保的NGO组织在环境保护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如“自然之友”、“绿色家园”等一批民间环保组织也在我国发展起来,并开始产生影响。但总起来说,在我国,这个因素仍然是很弱的。民间环保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上社会力量高度不均衡不对称的格局,用组织的因素来强化抵制破坏环境和生态的力量。第二,就是法律的力量。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解决社会力量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使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行为能够维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由此来维护社会公正。在水资源的保护上,也同样如此。


社会结构与利益博弈刷卡事件与市场谈判

    最近在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刷卡”事件似乎有了结果:事件可能会以零售行业的失败而告终。但不管结果如何,这个事件本身都给人们留下了许多今后需要不断关注的问题。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的:不管成败,这都将是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能够促进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这个事件中,值得人们留意的最少有这样几点。    
    首先,这是一个行业协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市场集体谈判事件。冲突和谈判发生在零售企业与银行之间,但我们知道,这两个行业的组织性特征是明显不同的。银行方面的特征是数量少规模大,而零售企业则是数量多规模小,更重要的是,其互相之间的关系是相当松散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行业协会这种中间组织的作用,两者之间的市场谈判几乎就无法进行。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次事件中,双方的行业协会特别是零售企业一方的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事件一开始,零售企业一方就是以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的名义行动的。2004年2月27日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向中国银联深圳分公司送达《关于要求降低刷卡消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函》,并进行首次交涉;4月27日,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发出了《致深银联及深圳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的通告》,要求5月10日前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否则将保留不少于数十家大型连锁商场联合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5月20日下午,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代表零售企业方与银行方进行谈判,因双方分歧过大而谈判失败;其后的谈判也是如此。而银行方面,参与谈判的也不是单个的银行,而是深银联和深圳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场典型的由行业协会实施的市场谈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集体行动前,深圳市不少零售商曾单独与银行方面商量,要求降低费率,但都遭到了拒绝。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中,一些超越出单个商家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依靠单个的商家是无法解决的。这也是行业协会存在的理由。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数据,到2002年底,我国已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就有39149个,占已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的29.4%。但我国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还是很不尽如人意的。举个例子来说,目前我国企业在应对外国反倾销诉讼时的被动状态就是与行业协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有直接关系的。近些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在被诉倾销案件中胜诉极少。有数据表明,在过去10年中,败诉率高达62.5%。而在应对这类反倾销诉讼中,行业协会本应当发挥重要作用。记得在90年代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某个国家对我国某类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许多与此有关的大型企业没有任何反应,后来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乡镇企业去打赢了官司。结果是可以想象的,那些毫无反应的企业搭了便车。这样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偶然发生,但绝不会成为通例。要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形成一种新的机制,这个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该行业中企业的自愿组织,它可以作为行业中不同企业利益的协调者,也可以成为该行业内部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的监督者,在面对外部利益冲突的时候,又可以作为本行业的代表。    
    这次“刷卡事件”另一个值得注意之处,是谈判过程与施加压力过程相伴随。尽管最终施加压力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流产了,但施加压力的威胁是始终存在的。之所以要把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有一种思维定势:可以接受谈判的合法性,但对于谈判中的施加压力或威胁往往看作是负面的。但实际上,如果一场谈判不是纯粹的游戏的话,施加压力或威胁总是不可缺少的。不然,就不可能存在讨价还价的砝码。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施加压力或威胁的社会成本。人们之所以常对施加压力或威胁持否定态度,也往往是因为以一种僵硬的态度来看待其中的社会成本。在这次“刷卡事件”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商家和银行都没有意识到消费者的存在,甚至将消费者视为“砝码”、“挟消费者以令对方”,这是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漠视,受害的还是消费者,等等。其根据就是,现金消费给消费者造成了麻烦。对此,我们至少可以指出两点。第一,这种社会成本并不必然会形成。比如说,最近的消息是,恢复刷卡之后,商家正酝酿新的行动,有的商家已经准备推出“现金交易可以返还现金08%”的活动,这意味着商家可以把原本给银行的刷卡手续费返利给消费者。如果这种办法实行,对消费者是有害还是有利就说不定了。第二,即使是存在社会成本,也不能轻易用成本来限制必要的利益表达。其实,在社会生活中,许多利益表达行为都是有社会成本的。法国的农民用将西红柿倒在马路上的方式表达对政府农业政策的不满和抗议,当然会污染道路甚至造成堵塞交通。中国的农民上访也会增加交通的压力。但是,如果以此为理由取消类似的利益表达,就会失去利益协调的一个重要机制,结果造成社会的利益失衡,社会后果就会更为严重,社会成本也会更大。因为,人们要做的不是简单化地用存在社会成本的理由取消有关的利益表达行为,以及为争取利益而施加压力的措施,而是要对利益表达行为进行规范,使其社会成本降到最低的限度。其实,在这次事件中,深圳市政府一位官员的说法倒是很明智的。他说,出现阶段性的“停刷”给市民可能带来不便,这应归结为一种社会成本,这种成本可能通过事件解决之后的某些方式得到补偿回报。    
    由此也就说到在这次“刷卡事件”中政府的角色与作为。在整个“刷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深圳市政府一直持一种谨慎而中立的态度,努力让银商双方通过市场方式来解决问题。据有关报道说,深圳市政府在这次事件中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介入”。而政府介入的底线是,培育多年的深圳刷卡消费的市场环境遭到破坏,从而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利益。但这绝不是说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就毫无作为。事实上,在这类市场利益冲突中,政府的调节作用有时是不可缺少的。在事情发生之初,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和商家就希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此事。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负责人甚至表示:“当然希望政府能够出来说话,做出一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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