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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1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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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时米粟渐贵,议者以为铸钱渐
多,所以钱贱而物贵。于是权停少府监铸钱,寻而复旧。则天长安中,又令悬样于市,
令百姓依样用钱。俄又简择艰难,交易留滞。又降敕非铁锡、铜荡、穿穴者,并许行用。
其有熟铜、排斗、沙涩、厚大者,皆不许简。自是盗铸蜂起,滥恶益众。江淮之南,盗
铸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涛险峻,人迹罕到,州县莫能禁约。以至神龙、先
天之际,两京用钱尤滥。其郴、衡私铸小钱,才有轮郭,及铁锡五铢之属,亦堪行用。
乃有买锡熔销,以钱模夹之,斯须则盈千百,便赍用之。
    开元五年,车驾往东都,宋璟知政事,奏请一切禁断恶钱。六年正月,又切断天下
恶钱,行二铢四絫钱。不堪行用者,并销破复铸。至二月又敕曰:“古者聚万方之货,
设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轻重得中,则利可知矣;若真伪相杂,则官失其
守。顷者用钱,不论此道。深恐贫窭日困,奸豪岁滋。所以申明旧章,悬设诸样,欲其
人安俗阜,禁止令行。”时江淮钱尤滥恶,有官炉、偏炉、棱钱、时钱等数色。璟乃遣
监察御史萧隐之充江淮使。隐之乃令率户出钱,务加督责。百姓乃以上青钱充恶钱纳之,
其小恶者或沉之于江湖,以免罪戾。于是市井不通,物价腾起,流闻京师。隐之贬官,
璟因之罢相,乃以张嘉贞知政事。嘉贞乃弛其禁,人乃安之。
    开元二十二年,中书侍郎张九龄初知政事,奏请不禁铸钱,玄宗令百官详议。黄门
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萧炅等皆曰:“钱者通货,有国之权,是以历代禁之,以
绝奸滥。今若一启此门,但恐小人弃农逐利,而滥恶更甚,于事不便。”左监门录事参
军刘秩上议曰:
    伏奉今月二十一日敕,欲不禁铸钱,令百僚详议可否者。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
以平轻重而权本末。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诸载籍,国之兴衰,
实系于是。陛下思变古以济今,欲反经以合道,而不即改作,询之刍尧,臣虽蠢愚,敢
不荐其闻见。古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管仲曰:“夫三币,握之
则非有补于暖也,舍之则非有损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
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
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是为人主之权。
    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
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夫物重则钱轻,
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
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恶不重禁之,
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
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
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
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
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  ,诸侯也,
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此皆铸钱之所致也。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
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钱重者,犹人日
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以为轻钱。钱轻,
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铜贵,
在采用者众。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
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
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是一举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时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县严断恶钱而已。
    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者加价
回博,好恶通用。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之南,每钱货得私铸恶者五文,假
托官钱,将入京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綖环之类,每贯重不过三
四斤。十一载二月,下敕曰:“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故周
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永言适便,必在从宜。如闻京师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
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
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
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其过限辄违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
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制下之后,颇相惊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
内排斗钱,许市人博换。贫弱者又争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穴、古文,
余并许依旧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九府,
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事有益于公私,
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兴富国之算,静言立
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
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职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文曰“乾
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所请采铸捉搦处置,即条件闻奏。”二年三月,琦
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十,二十斤成贯。诏可之。于是新钱与乾元、开
元通宝钱三品并行。寻而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乃抬旧开元钱以一
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十。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长安城中,竞为
盗铸,寺观钟及铜象,多坏为钱。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绝。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
纵,数月间搒  死者八百余人。人益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如闻官炉之
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抵罪虽众,禁奸未绝。况物价益起,人心不安。
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时钱,宜一当十
文行用。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诸州待进止。”七
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并宜准此。”宝应元年
四月,改行乾元钱,一以当二,乾元重棱小钱,亦以一当二;重棱大钱,一以当三。寻
又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其私铸重棱大钱,不在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原两监,
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
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
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
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从之。贞元九年正
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
潜将销铸。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有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
间,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
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
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
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之。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
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
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
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
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得。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
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有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
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权其重轻,使条专一。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
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
作。仍委盐铁使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等,准贞元九年三
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
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
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
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其年六月,敕:“五岭已北,所有
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
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其年三月,河东节度使王
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废管内锡钱。许之,仍令加至五炉。七年五月,户
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
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高,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
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一切依旧禁约。伏以比来诸司诸使等,或有便商人,钱多
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流。伏请自今已后,严加禁约。”从之。八年四
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十二年正月,敕:“泉货之设,故有常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共
变,以利于人。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
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
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
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
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
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
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
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
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
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
并量给告者。”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
万贯。于是竞买第屋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
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应属诸军诸使,更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足陌内欠钱及有
铅锡钱者,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牒报本军本使府司,差人就军及看决二十。如情状难
容,复有违拒者,仍令府司闻奏。”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群官所议铸钱,
或请收市人间铜物,令州郡铸钱。当开元以前,未置盐铁使,亦令州郡勾当铸造。今若
两税尽纳匹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团练、防御、
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仍令本处军人熔铸。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
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较省本,所资众
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济时用。待一年后铸器物尽,则停。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
开炉处,具申有司,便令同诸监冶例,每年与本充铸。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
铜物等,待议定便令有司条流闻奏。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续处分。将欲颁行,尚资周
虑,请令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重议闻奏。”从之。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
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
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大和三年六月,
中书门下奏:“准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
钱者。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只如告一钱赏百钱,则有人告一百
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事无畔际。今请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以
州府常行决脊杖二十;十贯已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已上,所在集众决杀。其受
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其用铅锡钱,仍纳官。其能纠告者,每一贯赏五千文,不
满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死者,征纳家资,
充填赏钱。”可之。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
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
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
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
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事竟不行。五年二月,盐铁使奏:“湖南管
内诸州百姓私铸造到钱。伏缘衡、道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监司钱样,
竞铸造到脆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铸滥钱,并
请委本道观察使条流禁绝。”敕旨宜依。
    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绢
帛价稍增。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其一半先给虚估匹段,对估价支
给。”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坐困,今加鼓铸,必在流行。通变救时,莫切于此。
宜申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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