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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老舍自传 作者:老舍_2-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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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劳埃得先生:

  舒舍予先生(即老舍,《骆驼祥子》的作者)正在寻找新的代理人。眼下休伊特·赫茨是他的代理人,但她由于家务繁重,可能要减少委托工作量,甚至可能要放弃这一工作。舒先生请我们给他推荐一位代理人,我认为你是很理想的人选。舒先生人很文静、十分腼腆,还很不适应这里的生活环境。

  目前,他正在翻译一部长篇小说,名字叫《四世同堂》。由于下面一些原因,他的事情正处于混乱状态。或许,我最好先给你简单谈一下问题的症结所在。

  他的作品的译者伊文·金(笔名),在没和他打招呼的情况下,翻译了《骆驼祥子》。该书经雷诺和希契科克公司出版后,你可能也知道,入选为“每月佳书”。但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舒先生没有收到任何报酬。我猜想,当时他可能不知道那本书取得了这么好的效果,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这本书已经出版了。后来,还是在朋友们的帮助下,他才分享到百分之五十的版权税。

  去年,林语堂的二女儿林太乙想翻译舒先生早期的一本小说《离婚》,因为约翰德不知道他们此举和舒先生与雷诺和希契科克公司的出版计划相冲突,结果这一设想就流产了。与此同时,伊文·金返回中国后生了一场大病,在住院恢复期间,他着手翻译了《离婚》。开始的时候,翻译工作似乎进行得还顺利,他好像也很为舒先生着想。但后来,使舒先生十分不安的是,他发现伊文·金的译文在许多重要方面大大偏离了原著,结尾则和原著完全不同。事实上,他对伊文·金在翻译《骆驼祥子》时擅自进行改动本来就十分不满。因此,当他发现伊文·金又故技重演时,他感到无法容忍这件事,并且拒绝承认伊文·金的工作。伊文·金先生变得极为粗暴,他告诉舒先生他(伊文·金)有权获得全部版权收入。他还说,照他看来,要不是他在翻译过程中对原著做了进一步完善,舒先生的著作根本一文不值。他还通过律师恫吓过舒先生。金先生眼下大概在佛罗里达,或在其他什么地方疗养,但我看他再也不会恢复成一个好人了。雷诺和希契科克公司曾向舒先生施加过很大的压力,坚持要出版《离婚》一书,但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不可能继续出版该书。他们也试图另外找人重译,但未能成功。在这期间,既然《离婚》成了一起悬察,舒先生便和艾达·浦爱德小姐一起,着手翻译他的另一部长篇小说《四世同堂》。他们给人看了这本书前十章的译稿。据我所知,正在气头上的尤金·雷诺先生说,当《离婚》还在悬而未决时,他不愿意再惹麻烦。因此,舒先生问过我是否还要继续翻译下去,我看过他们的译稿,我认为翻得不错,书的前景应当很好。可能不用我说你也知道,舒先生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作家,所以我建议他和艾达·浦爱德小姐继续翻译下去,事实上,他们取得了很不错的进展。另外,为了让他能完成这一工作,我还帮助舒先生延长了他的签证。他现在回国也很不安全,因为他是个著名的民主人士,回去后不是被杀,至少也得被捕进监狱。

  我建议,如果你能像我所希望的那样,接受舒先生作为你的委托人的话,你们应该就他的事好好谈一谈。我们也应该见一见约翰德先生,我觉得他应该得到周到的照料,他有些神经过敏,而且不善于辞令。虽然尤金·雷诺先生一点也不了解他,但约翰德先生本人仍会坚持出版界的一些最强硬的职业道德观念。任何变动都应当征求舒先生的意见,并经过他同意。

  以上大致包括了一些主要问题,你和舒先生谈过之后,会详细地了解到更多的情况。

  你真诚的

  理查德·沃尔什夫人

  (1948年4月6日致劳埃得)

  收到沃尔什夫人的信,她说要代我给您写信。是否能给我打个电话,安排个见面时间。

四、译《四世同堂》

  (1948年5月4日致劳埃得)

  休伊特·赫茨已辞去《离婚》出版代理人一职。我已经指定大卫·劳埃得先生作为出版代理人,并委托他处理一切有关这部书的版权问题。这部书的版权不属于雷诺和希契科克出版公司。

  (1948年4月22日致劳埃得)

  关于继续出版我小说的英译本的问题,我唯一感兴趣的是目前我正和浦爱德小姐合译的一部长篇。这是一部长达一百万汉字的小说,前两部分已在上海出版,第三部分还在写,希望能在两个月内赶出来。书中讲的是八年抗战时期北京的事。就我个人而言,我自己非常喜欢这部小说,因为它是我从事写作以来最长的,可能也是最好的一本书。至于出英文版,我觉得很有必要作一些删节,至少去掉二十万字。

  虽然有一次阿穆森先生让我和雷诺先生签个合同,但到目前为止,我尚未和任何人为出版此书达成协议。如果我们能找到其他人出版,我当然也很高兴。

  浦爱德小姐出生在中国。她出版过两本拥有版权的关于中国的书。她看不懂中文,但听得懂。我把小说一段一段地念给她听,她可以马上译成英文,这是我很愿意与她一起工作的原因。

  然而,她也有不足之处。比如,为了尽可能多地保持中国味儿,她常把英文弄得很不连贯。我给赫茨小姐看翻译稿的前十章时,她告诉我最好立刻停止和浦爱德小姐一起干。她认为浦爱德小姐的英文很怪,她说如果我继续和浦爱德小姐一起翻译下去,就有必要请第三者对文字再进行润色。如果真是那样,事情就复杂了。这恐怕也是雷诺先生认为签约还为时过早的理由。

  为了这件事,我征求过沃尔什夫人的意见。她看完前十章后,认为我还可以继续同浦爱德小姐一起工作。她还说她很喜欢这个故事,文字上的问题可以交给一位称职的编辑去处理。①

  

  ①此信中所谓的“一百万汉字的小说”即老舍的长篇小说《四世同堂》。

  (1948年7月16日致劳埃得)

  我要到乡下去住几天,大概七月二十四日返回。

  从乡下回来后,再有两周的时间,我就能和浦爱德小姐一起翻译完我的那部长篇小说。

  您能在我去乡下的期间和浦爱德小姐谈谈吗?我要在场的话,恐怕她有许多不便开口之处。

  如果她不同意百分之十五的分成比例,我们可以给她百分之二十,尊意如何?

  至于那篇短篇小说①,我看我们先别去管它,因为琼小姐已收到过三次了。但假如我们把它送给哈珀杂志(Harper)或是其他您知道的杂志,您看怎么样?

  

  ①即《马裤先生》,罗斯·琼翻译成英文。

  (1948年7月21日致劳埃得)

  雷诺和希契科克出版公司的阿穆森先生刚从乡下回来。他在那里花了三个星期的时间看完了《离婚》,并做了些小小的修改。昨天他来电话说这部书的出版工作可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份就绪。

  我认为浦爱德小姐的观点有道理:一部翻译作品如果被译者以外的人再插手,那么这部作品就很难保持其完整性。我同意她自己把工作做到底,并按她的意见给她百分之二十五的分成作为报酬。

  我水平有限,无法评论她的文风好坏,现在完全依赖她是有点冒险。但如果再找第三者介入,这无疑会刺伤她的自尊心,对于一个朋友,我是决不会这么做的。所以,我们还是坚持下去吧,也许我们对她的信任会使她获得更多的自信心。

  她现在出去度假了,大概十天左右。我希望我们能签订那份您起草并修改的协议。

  我是上星期一从乡下回来的,八月四日以后再去乡下住些日子。城里简直热得没法干活。

五、《离婚》译事①

  (1948年7月30日)

  有一天,我和郭小姐②、阿穆森先生一起谈了《离婚》的问题,按着阿穆森先生的建议,我用了两天的时间又做了必要的修改。郭小姐很欣赏这些改动,答应一定尽快将其译成英文,也许下个月就可以把译稿交给阿穆森先生。

  我相信这部小说经过修改以后就相当不错了。希望阿穆森先生尽快看完修改以后的稿子,能在近日内交给出版公司。

  我想,如果这部书能尽快地出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住沃得的一派胡言,如果能赶在沃得的“珍本”上市之前问世,那我们就都得救了③。

  在我们的书出版以后,他绝对不敢用他篡改过的“珍本”和我们挑战。

  

  ①参见前附赛珍珠致劳埃得的信。

  ②郭小姐,Hellen Kuo(郭海伦),中文名郭镜秋,《离婚》、《鼓书艺人》的译者。

  ③沃得即伊文·金,后者是笔名。

  (1948年8月3日)

  明天我要去沃尔什夫人的农场住上四、五天。

  我已给我在上海的出版人④去信了,向他说明了重新登记我所有书的版权的重要性。

  我还和阿穆森先生通了电话,告诉他我已收到郭小姐寄来的《离婚》修改稿的英译稿,阿穆森先生正忙着出版事宜的最后扫尾工作。在这场和沃得较量的丑恶的奥林匹克赛里,我真希望能战胜他。

  

  ④即赵家璧先生。

  (1948年8月25日)

  您关于我的作品的中国版权问题会很棘手的看法是正确的。我在上海的代理人刚刚给我寄来《离婚》在中国的版权登记号码,不知是否有所帮助。

  我看,金的论点主要建立在两个事实上:一是中美之间没有有关保护版权的法律协议;二是在我来美之前,《骆驼祥子》的版权在他手理。如果他有《骆驼祥子》的版权,他同样也能有《离婚》的版权。我想我们最好还是找到《骆驼祥子》的合同,看看是否真是如此。如果版权登记是由出版公司办理的,那对咱们就有利多了。①

  

  ①伊文·金只是《骆驼祥子》的译者,不是出版人,版权若属出版公司,则对老舍有利。

六、好莱坞之行

  (1948年8月10日)

  我明天飞洛杉矶商量《骆驼祥子》电影脚本的定稿事宜。

  (1948年8月19日)

  明天晚上才回来。离开好莱坞的时候,我没提要报酬的事,因为对方给我买了往返机票,付了旅馆账单,加在一起要四百美元。他们是想了解我对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的看法。

  好莱坞职业编剧改编的剧本实在是糟糕之极。我说了我的看法以后,他们正在考虑是不是再请一位剧作家或我本人来改编这部小说。

  如果他们要我来改编,我很愿意和他们签个合同,当然,我一定会征求您的意见;但如果他们去找剧作家来改编,那咱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1948年9月8日)

  王浩①干的事真是糟透了。本来我该被邀请去帮他改编第一个电影剧本,可王却偏偏找了个好莱坞的剧作家。把一万五千块的剧本费都花完了之后,才想到了我。这次该请我了吧,他又另找了一个人。问题就在于所有为建立独立制片公司筹集的钱都不是他的,他这么大把大把地花钱只是想证明他是老板。我想,等他把钱都花完了以后,就会一走了之,到某个大公司去谋个好差事。

  

  ①WANG HOWE.制片经办人。

  除非他们再来找我,我看咱们再也犯不上为那部电影操心了。假如他们再要我去看第二个电影剧本,我得找他们要每周七百五十元的报酬。

七、《鼓书艺人》写与译

  (1949年2月9日致楼适夷)

  《四世同堂》已草完,正在译。这就是为什么还未回国的原因。此书甚长,而译手又不十分高明,故颇需时日。如能完成,我想:出来一趟,若能有几本书译出,总算不虚此行;并不是因为美国舒服,才不回去——此地,对我,并不舒服!

  《离婚》译本已出版了,评者十之八九予以赞美,可是销路很差!不管怎说吧,《骆驼祥子》、《离婚》,及《四世同堂》三书在美出版;“牛天赐”在英(熊式一译)出版,有四书在国外印行,也总算是有了点交代。若不为等“四世”译完,我早就回国了。

  (1948年11月30日致高志毅)

  半年来极忙,而且苦闷!

  《离婚》已出版,居然得到好评,很奇怪!

  日内将奉寄一本,作为圣诞礼,并祈惠正!

  电影事搁浅,nothing doing!

  现在又在写一新小说①,一时不会离开纽约。写完时,颇想去走一走。

  

  ①指《鼓书艺人》。

  (1948年10月21日)

  那本新小说①,我已经完成了四章,其中三章已交给郭小姐去翻译。如果您能为我们准备一份四六分成的合同,我将不胜感激。如果我能保持每天两千字的速度(这几天就是这样),预计到新年时,我就能写完。

  (1948年11月15日)

  郭小姐已将她译好的“大鼓”②的前三章拿给她的代理人看了。看过之后,会把它送给您,请您将稿子交给阿穆森先生。在给阿穆森先生之前,希望您叫人用打字机打一份清楚的底稿,那样看起来更正规一点儿。

  

  ①都指《鼓书艺人》。

  ②同上。

  关于我和郭小姐为新书签订合同一事,除去合同规定的她的稿酬和享有的权利之外,我想我们就不再让步了,除此以外,我没有别的意见了。

  (1948年11月19日)

  我今天给阿穆森先生的信是这么写的:

  “十分抱歉,我要放弃《鼓书艺人》的全部工作了。写完了十二章以后(约占全书的一半),我发现它既不像我想象的那么好,也不像我想象的那么有意思。我想我最好还是别写了。我身体疲乏极了,要彻底休息一下。

  “郭小姐的代理人曾告诉劳埃得先生,说她似乎不是一个很合适的翻译人。我能想象得出对像郭小姐那样一位有创造性的作家来说,去翻译别人的作品该有多困难。

  “事情现在搞成这个样子,我十分抱歉。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也很高兴能有几天休息的时间。”

  我给他写信的原因是,既然郭小姐的代理人向阿穆森先生搬弄是非,我们就不该老是保持沉默。我写信的真意是好意地表明我对郭小姐并无恶意。倘若郭小姐能碰巧看到或听到这封信的内容,她一定会感动的,因为她总以为我们一直在和她讨价还价,但在信里我对此却只字未提。如果阿穆森先生认为她有权分享我们的成果,我在信里也暗示了,不管她是一个多么伟大的译者,一旦我停止了写作,那么她将一事无成。

  假如您有机会和阿穆森先生谈谈,或者他还坚持郭小姐应和我们分享稿酬的话,那么请您告诉他:如果她想要得到高达百分之四十的稿酬的话,她的一切都将失去。

  (1948年11月26日)

  我刚和郭小姐开诚布公地谈了一次话,我们两人都同意她分享包括外文版权在内的百分之四十的稿酬。电影及其他(戏剧等)版权归我所有。

  她建议我们尽快地签订合同。我希望她的代理人能很快地就这事和您进行磋商,以便尽快达成协议。

  至于我写信告诉阿穆森先生说我停止写作的事,她说很容易解决,我们可以选一些章节的译稿先给阿穆森先生看。

  她希望尽快签订作者和译者之间,以及出版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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