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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藏山雷学(全本文字)-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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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举的乘车之例,第一种情况属於“不可证”,第二种是“不可确证”,因为那辆班车毕竟出了车祸,某乙若乘此车而遭不幸的机率是十分高的。“可证”的还是有的,假如某丁准备乘火车,而火车一般不会因某一个人的早到或迟到而改变发车时间,若此情况下某丁因预测而避免了车祸,可以认为此趋吉避凶是“可证”的。

我们自己在卜筮中也的确遇到过这三种情况,试举一个“可证”的例子:

例33,1993年19月25日,航运公司丁女士,其女儿於两月前留条在家,说是去外做生意打天下去了。去後杳无音信,丁女士急得整日啼哭,故来求测,得京房式天山遁卦:

断:

1、六爻安静,其女无恙。子伏辰下,月冲辰土,冲亦可主动,辰为东南,其女去了东南方;

2、财爻不现,伏於官鬼之下,财伏官乡,买卖遭伤,其女未赚到钱,所带去的现金已花光;

3、子伏辰土水库之下,辰土父母爻紧挨世位,且被月建巳火冲而破库,子孙爻可得出,当是已回家乡,住在距家中不远之处;

4、财伏官可看成女孩在朋友之家。“遁”也是隐藏之意;

5、内卦为艮,为东北,为山,又子伏水库辰土之下,当是东北方山坡下水库旁之家;

6、水库已破,今日速去寻找,戌时可以找到。子孙伏藏而不能冲克世爻,还有可能再度外去。

丁女士遵嘱当晚去往东北方山坡下其同学家寻找,见其门前没有水库,但有一高高的水塔,心中更有了底。敲开门後问其女在否,开始其同学还谎说不在,丁女士肯定地说:“一定在你家里。”果在其家,正在收拾行李,准备第二天再次外去。

按:这是可以实证的实例。若不遵测及时寻找,近期内其女肯定又会外去。

还举一个“不可确证”的例子。

例34,1993年5月29日,邻居陈先生因多次遇车祸心有余悸,次日又将随单位之专车去常德,因求测出行吉凶,得京房式“涣”之“蒙”:

断:

测出行而子孙持世,且官鬼不上卦,本为吉象,但不宜世应俱空,谋事难成,加之世动化回头之克,去则有伤身之祸。是何祸患?主卦父母亦空破而伏於子下,世又化父母回头之克,父母为车,恐车出问题而伤身。陈遵嘱未成行,其单位的专车次日行至中途电机起火,人员未受伤而转回了家。

按:卦象上有伤身之祸,但车上的人员均未受伤,陈先生若随去是否会受伤是不可证的;由於此汽车毕竟还是出了事故,故此例应属於“不可确证”的范围。


'三'


当然,卜筮“趋吉避凶”的功能取决於卜筮的精细程度,精细程度的标准就是吉凶发生的日期与吉凶事件的具体性质,只是不同的事项对於精确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後果越严重事件的就要求有更精确的判断。比如,断某人何时财运甚隹,应期可以宽泛一点,大致说明哪一段时间〔如寅卯之月〕即可;若是大的祸患,此应期就必须尽量精确,比如,说断某人寅卯之月有车祸,其人总不能两个月之内都躲在家里不出门吧?作者曾於93年断某工人於某三天之内有伤身之祸〔卦案已遗失〕,结果此人提前两天被车床轧断了手臂,事後其子还赞叹断得比较准,我们听了只有苦笑,这种“较准”的预测有何意义?

预测事件的具体性状也很重要。若性状没有精确的判断,也很难达到趋吉避凶的目的。作者有许多“验卦”,就是因为缺少具体情况的判断,所以虽然“准得很”,就是避不了凶。试举两例:
例35,1994年6月29日智慧书店彭老板测财运,得藏山卜“困”之“坎”叠老阴:

断:

1、应爻妻财卯木动而化鬼且刑世爻,今年卯月曾有经济纠纷;

2、叠爻卯木又动而刑世,加强了应动刑世的信息,且卦变六冲,後天〔卯日〕又要防经济纠纷。

彭老板卯月确与人有经济纠葛,卯日亦小心翼翼照扶店铺,不料其弟曾与人有经济麻烦,卯日人家寻上门来殴打其弟,全家与之大闹,一片混乱。

此卦虽验,应期也精确到了“日”,已算不错了。但由于灾祸的详情却无法测知,同样达不到趋吉避凶的目的。虽然有卦变六冲,之卦财爻寅木与兄弟相冲,我们无法断定是兄弟有灾,一则兄爻未动,二则财可冲兄,兄也可冲克财爻,倒底是何爻受伤是很难判断的;当然我们又可根据主卦官鬼巳火与兄弟申金刑合来判断,但同样有兄刑官与官刑兄的两种可能〔事後诸葛进行卦象分析是没有用处的,因为五行生克是一个循环圈,任何事件都可以事後从卦中寻找出根据〕。

例36,1993年4月28日,纺织品出囗公司赵先生测去福州洽谈订货能成否,得京房式“小过”之“剥”:

断:

1、前卦无财,又父兄同动,本无财求,幸财爻伏藏而避克,上六父母动化妻财寅木且临日建,所洽谈的业务不理想,几经艰辛谈判当有所获,主卦数11,业务约十一万元,成在寅卯之日〔5月9日、10日〕;

2、兄动化财而临玄武,防诈骗偷盗,兄弟申金旬空,寅卯申酉之日须格外小心。

赵先生去福州洽谈订货,开始俱难成交,至5月9方言订货12万元。又转道去深圳,赵先生处处提防,出门不多带钱财,亦不挤公共汽车,後托朋友买了一千元彩票〔日期他记不准了,说大约是5月中旬,也就是约在申酉日〕,後来发现竟是假票,不禁哑然失笑。

此例既断了应期,又断了退财大致的方式〔偷盗诈骗〕,但是,决不可能断出“不能买彩票”这一具体的细节,仍然还是避不了凶。是不是由於作者的技术太差的缘故呢?恐怕不完全是。

我们查看各类卜筮书籍中的验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果验”,也就是说测吉得吉、测凶得凶,而真正够得上“趋吉避凶”的验案都少得可怜。并且,卜筮书籍上比比皆是的“果验”二字又宣告了这些努力的成效不显。说句笑话,往往是预测师因“果验”而出了名,某些求测者反倒因“果验”而倒了霉!为什么如此“神验”而大都避不了凶呢?据我们的实践和对各类卜筮书籍的分析,主要原因有四条:

1、有一部分测得凶兆的卦例,求测者遵嘱没有去实行这一计划〔如测得不宜出行就不出行〕,事後无法证明预测是否准确而不能写入书内。

2、更重要的是由於卜筮系统本身的局限,我们往往不可能更具体地判断事件的真实细节,虽然求测者也竭力去“避凶”,终归无法避开。

3、卜筮不可能保证自己百分之百准确,凡有道德的卜筮者都只能给对方以参考性的意见。

4、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卜筮的理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卜筮的中的“避凶”理论大都是消极的躲避,如不宜什么时日、不宜什么方向、不宜做某事,等等,而缺乏积积改变凶象的方法。但世上的事有很多是不得不为的,如,有的是事已过半,骑虎难下,无法躲避;有的是非做不可,明知其不可为而不得不为。

作者认为,要解决“趋吉避凶”的二律背反问题,我们可能必须从遁甲原理着手——从遁甲原理中的先后天八卦互换、八卦五行中的同在性关系等思想中寻找途径。比如,我们从《联带效应》一节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卦中的生、克、刑、冲等关系实在太错综复杂,由于“同步效应”的制约,各爻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利此事则彼事遭灾。要想调整它们之间的平衡关系实在太困难了。但是,与遁甲原理相关六合卦本质上是能彻底消除各种对待矛盾的,从卦理上说,“六合”具有把各爻所代表的各类事情综合成一块“奇性区”的能力,这里各爻的吉凶性质于是就变成了可凶可吉的临界状态。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通过主观努力而任意使各爻所代表的性质向自己所希望的方向转化,积极地趋吉避凶就可能实现。  
 
 藏山雷学,下册,《五神司权·六亲纲目》'卷三'
藏山雷学,下册,《五神司权·六亲纲目》'卷三'

石在天
孙逐明




前两章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探讨了纳甲预测法的基础理论。从本章起将对纳支法的一些重要的具体断卦法则进行讨论。

地支的五行生克是纳支法断卦的优选基础逻辑,替换成较具体的用事概念就是用神、原神、忌神、仇神和闲神,合称“五神”。本章拟探讨此五神的取用法度和断卦的原则技巧。


第一节  用神逻辑


'一'


用神又称主事爻、用爻,要正确定准用神,首先要规定六亲和世应各自的“指代”。

六亲所主虽然复杂,但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主人际关系,第二大类指代事物。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可称前者所对应的用神为“人爻”或“人神”,後者为“事爻”或“事神”。前人对“人爻”和“人爻”的取用有很多矛盾,最有代表意义的有如下几种:

人爻——

人爻中分歧最大的是兄弟爻和财官。

1、兄弟爻:

王洪绪在《卜筮正宗》里说:“又曰占兄弟之妻,妻之姐妹,以财爻为用;占夫之兄弟,以官爻为用,何也?答曰:兄弟之妻,妻之姐妹,与妻子同辈之人也。既夫占妻财爻为用,皆是财爻为用矣;夫之兄弟,与夫同辈人也,既要占夫以官爻为用,皆是官爻为用矣。”

野鹤老人在《增删卜易》中则说:“占姐夫妹夫以世爻为用神予属得验。占表兄弟以兄弟爻为用神而不验,还以应爻为用神。”

廖墨香在《周易预测学指南》里则主张:兄弟、姐妹、妻子兄弟、族中兄弟、姑表姊妹、关系好的朋友、妹夫姐夫,都是以兄弟爻为用神。

以上诸说,孰是孰非?

2、官鬼与妻财:

古以女测婚官为用爻,男测婚财为用爻。近人陈鼎龙先生则有不同看法,他说:女的结婚以後从属男的,为妻,社会往往又将女人的当作男人的财产,故又称妻财。但结婚以前,男的和女的关系并非如此,是男的求女的,好象去见官的一般,故在婚前不能当妻财看,而应以官鬼来论。这两种分歧很有典型意义,它牵涉到两种关系:六亲与人伦辈分有何关系?六亲与社会规范有何关系?

显而易见,父母爻、兄弟爻、子孙爻是据血缘关系而来,即父母为生我之爻,兄弟为同我之爻,子孙为我生之爻,也就是以辈份论六亲。夫妻没有血缘关系,是由社会的伦理关系而来。一般来讲,女人好比是男人所管制的财产,而丈夫则是管制妻子的长官,故女以克我之官鬼为用,而男以我克之妻财为用,也就是以社会关系论。

王洪绪论兄弟爻时,把“辈份”之论加以引伸,初看似乎有道理,但六亲实际上是一个五行生克圈的变体,若随意引伸,怪事就会出现。譬如说:父亲是父母爻,祖母生父亲应为生父母爻的官鬼爻,祖父克祖母应为子孙爻,父亲是祖父的儿子则又变成了妻财爻,父亲克母亲,母亲又就成了父母爻……如是类推,循环无穷。

也许反驳者会说,我们论辈份取用神,只限於“同辈”之人,不同辈者不按此论。

其实,既使添加“同辈”的规定也无济於事。丈夫与妻子不是同辈吗?何以男女论婚不取兄弟爻为用神?我们又退一步,再规定男性取男性的同辈,女性取女性的同辈,那么自己的哥哥弟弟是兄弟爻,而自己的姐姐妹妹是妻子的同辈,那么姐姐妹妹也应是妻财爻了。而诸书中对其他的亲属用神取用虽有分歧,但自己的兄弟姐妹俱以兄弟爻为用却是一致的。可见单纯论辈份取用神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自圆其说的。

对於那些与本人无亲属关系的人,取用神矛盾依然存在。譬如说,与自己关系不密切的人应取应爻为用神,何以盗贼、良将、医生不取应爻?医生治病克制官鬼可视为子孙爻,但他救护病人又何当不是父母爻?忠臣良将杀敌平叛克制官鬼可以是子孙爻,但他们护卫君主可以是父母爻,而受君王的驱使,为何不取妻财爻?类似的矛盾我们还可以推衍出很多。

事爻──

上面讨论的是人际关系,“事神”的取用同样会陷入二律背反的怪圈。前人对“事神”的取用,是根据事物本身的主要属性特征对“我”的生克制化关系而定。但事物的主要属性特征是多方面的,人们对它的主观判断因人而异;同时其主要特征的显现也会因事而异、因时而异。

譬如,车辆是私人财产,可视为妻财爻,但车可载人,是庇护人的东西,又可视为父母爻,这是因观察角度不同而异。

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具体环境中,其主要作用往往也有显著的变化。譬如手帕,在平时为使用之物,可视为财爻;下雨时用来遮头,应看成父母爻;用来包扎伤囗,便是子孙爻;若一旦用它上吊,又成了官鬼爻。这又是因事而异。

同一事物在不同时代,观念不同,用神的取用也会有区别。以“官职”为例,中国社会往往是“官本位”观念,一朝及第,便可操士民生杀大权,故为官鬼。在商品社会里,诸大财团之长,也是“官”,但他们主要的权力是把管财源,是否应视为子孙爻? 若在“人民公仆”的观念中,是否应视为妻财? 


'二'


事实上,六亲在本质上还是五行生克的一种变体,而五行生克是一个无限循环的圆圈,欲使此循环产生功用,就必须使它产生破缺,形成一个逻辑的起点,此逻辑的起点是“我”,而“我”在六亲中就象是一种“中宫奇点”,这个中宫奇点必须“寄宫”入六亲之中——在六亲中,此奇点就是与兄弟爻,兄弟爻实际上就是“我”。

'图'

由於六亲关系源於人伦关系,故生兄弟〔即“我”〕者为父母,兄弟〔即“我”〕所生者为子孙。但人伦中的夫或妻与“我”〔即兄弟〕是无血缘关系的,我们可以取兄弟〔即“我”〕所克之爻为妻,而克兄弟之爻〔即“我”〕为官鬼;也可以作相反的规定,即兄弟所克为夫,克兄弟者为妻。但为什么取前者而不取後者呢?这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六亲关系是无法得到解释的,此答案必须从六亲的互补逻辑中去找。

卜筮体系是扶阳而抑阴的——为男、为阳,故取克兄弟〔即“我”〕之官鬼为丈夫,兄弟〔即“我”〕所克之妻财为妻。这才是男官女财的本源。

无庸置疑,扶阳抑阴的“逻辑取向”,反映到六亲关系中的确带上了父系社会的烙印,实际上这是用单边逻辑描述现实的结果。但是作为一种抽象化的逻辑系统,它是可以消除这种烙印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因为六亲系统也是一种遁甲系统。

在遁甲系统中,作为奇点的“我”是可以与六爻任何一亲同体的——“我”就如同是“甲木”,“世爻”就是如同是“戊土”,而能土寄生於四季,“我”也跟随“世爻”与任何“一亲”同体。父爻持世则父爻即为“我”,子爻持世“我”即为子孙,馀可类推。

表面上看,妻财受“我”克,而丈夫克“我”,但由於“我”可以与任何一亲同体,所以此逻辑系统可以反映出夫妻之间的任何一种相互关系:夫妻恩爱者,是世爻与用神相生而并非“我”去克妻财,或官鬼来克“我”;夫妻关系恶劣者则反映为世爻与用神相克,妻子欺侮丈夫的是妻财爻克世,丈夫欺侮妻子的则是官鬼爻克世。此外,若抛开具体婚姻状况,从纯理论角度考察,代表妻子的财爻和表丈夫的官爻也是相生关系而非相克关系,也不存在着什么男尊女卑的气息。

我们还可以反过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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