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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5397-趣说古代官场生态-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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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应试贤良方正、孝廉良将等文武各科的生员和十六岁以上的太学生,以及各地州郡来京出差的吏员,一律免试授官,难以计数的官员,一概赐印,“金银冶铸,不给于印”,以致只好用木刻印章代替一时奇缺的金银铜材,舆论乃有“白板之侯”的取笑(《晋中兴书》)。但是到唐初政体肇建时,作为中央最高政令执行机关的尚书省,只有总办公署(称都省或都堂)和吏、兵两部有印,其余各部司都用尚书省的印信发遣公事。因为官印只代表官府权力,而非官职,所以连左右仆射、侍郎郎中这等内阁首相、部长司长一级的高官,也无官印佩带。直到武则天当国时,体制改革,各部司的行政独立性加强,尚书省二十四司才分别置印。    
    相似的情况在其他部门也存在。唐德宗时薛之舆任谏议大夫,是隶属中书门下的正四品高官。因为并非一级行政机构,也无印信。薛以保密为由打报告给皇帝:“谏官所上封章,事皆机密,每进一封,须门下、中书两省印署文牒。每有封奏,人且先知。请别铸谏院印,须免漏泄。”这话听起来像是伸手讨权,还含有同中书门下闹独立的意思。未几,此人被平调到中央大学做校长助理(国子司业)。反之如翰林学士院,早先虽有“北门学士”之誉,侍从皇帝,应对顾问,又掌制诰,但不是独立官署,没有印信。自德宗以后,内参密命,职权加重,号称“内相”,最终形成了与中书舍人分掌“内制”“外制”的格局,作为一种标志,便是在宪宗初年的翰林院单独置印。总之,官印脱离个人职级而完全成为施政机关的公章,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过程,从此,政出多元、职司重叠的麻烦大为减少。上述数例还说明,观察古代政治体制变化和各种机关的权力消长,有无官印及规格高低,是一个独特的视角。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一部分掌权行印说公章(2)

    《儒林外史》中潘三爷用块豆腐干便能刻制假印,伪造公文。层出不穷的诈伪方法促成印制规格和使用方式愈趋严密    
    说到官印的规格,也有一个从紊乱到齐整的整饬过程。我们看《古玺汇编》中战国时的官印,一颗编号为0007的“君之信玺”的边长才两公分半,另一颗编号为0227的“左禀”印章的边长,倒有三公分。再看《封泥汇编》中的两汉官印,不仅低级官印大于高级官印的多多,其印面形制也呈“百花齐放”,有的极为方正,有的近似长方,有的四角呈弧形,还有圆形和椭圆形的,估计多为因材治印,逮到一块什么样的材料便做成什么样的印面。至于印文的书写以及自左分行还是自右分行的排列方式,同样是五花八门,无章可循。当它们以整体形状出现时,固然可从金银材质、青黑绶色上区别规格,但一旦以封押形式反映在公文上,如非十分熟悉,困惑是无可避免的。贾谊著《治安策》,揭述矫伪者诈取国库近十万石粮食,冒征六百余万钱赋,骗乘官车驿传周游郡国,应该说都与这些印制上的缺陷有很大关系——在形形色色的官印到处都是,甚至连离任或去世者曾经用过的官印也依然存在于世间的情况下,只要有人胆敢妄为,辨别真伪还真不容易哩。    
    从官印设置从严控制的唐代起,印制规格也趋向周密。诸司之印一律用铜铸,印体为正方形。宋承唐制,中书门下的印为两寸一分,枢密、宣徽、三司及尚书省各部的印为两寸,节度使署的印为一寸九分,以下各级衙署的印为一寸八分,呈依次递减(《宋史·舆服志》)。这个以印面大小区分级别高低的办法,又为元代所继承,如“一品衙门用三台金印,二品[衙门]用两台银印”等(《续文献通考》)。此外,官印上有把柄以方便钤印的形制,即所谓“印把子”,也是在这个时候推行的。明代,各衙门印信俱由礼部铸印局统一刻制,且有详细的铸、换、辨、验条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铸印局辩其印信真伪”。当然也不能说这样一来便能杜绝诈伪,比如《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中那位在浙江布政司当差的吏目潘三爷,为帮助财主掠买妇女捞取酬谢,让匡超人替他捏造一纸乐清县署的公文,“家里有得是豆腐干刻的假印,取来用上”。不过这些花样只能在基层玩弄,而且是在里外勾结的条件下生效,要想去设有铸印局可辨真伪的京师行骗,就不那么容易了——此即制度周密的好处。    
    正如今人所熟悉的公章使用现象,古代官印在国家行政机制运转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文书印盖上。秦汉时代,公文书于竹木简册,但不能在上面盖印。用印的办法是用熟牛皮条将一件公文的简册按顺序编串起来,装进特制的布囊,其开口在中间,颇似现代的公文包,用两根绳子捆紧,再拿一团胶状紫泥放在绳子打结处使之粘结,当泥巴将干未干的时候,用官印在上面揿压,便能刻出一个清晰的官印——这就是晚清以来时有出土的“封泥”。封泥的意义,一方面同如今用火漆密封文件、随后盖上印章的保密措施相似,一方面又表示公文主发与签署者的身份。官印的发明,使得中国自秦汉起就有一套成文的公文主发和签署制度。如汉朝规定,各级官府行移公文应由机关首长主发。如长官不在,可由“近次”者代行长官职权主发文书,但代行者只能用自己的官印发文,表明责任。如前所述,凡文书封泥上有二百石以上印鉴的,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官文书”,假使是二百石以下的“半通”印鉴,其效力相应减半。近现代出土的汉简中,经常可看到属掾、令史即吏员代替长官主发文书的现象,这种情况与一官一印的制度正相吻合。    
    东汉已有纸张发明,但因技术未臻精良的缘故,还未被采用做公文材料。《三国志·吴书》记,刘备去世后,吴蜀重建同盟,凡孙权主发的报答蜀汉的外交文书在封缄以后,都先让人送给驻守荆州的大都督陆逊过目,只要他认为不妥当,“便令改以封行之”,为此而“并刻[孙]权印,以置其所”。可见直到这时,官印的用法还是“封之以泥,抑之以印”。大约从魏晋之际开始,纸张成为公文载体。东晋以后,一般公文用白纸,重要公文用加工处理过后可防虫蛀的黄纸。这在公文制度上是个划时代的转折,同时也引发了官印制作和使用方法的重大变革:在此之前,官印的印文多为阴文,钤于紫泥上后呈阳文,宜于辨识。迄纸入公文后,印章直接用朱红印泥盖在纸上,印文也就相应地转变为多用阳文了。这个变化,可以从出土文物中南北朝以后的玺印样式看出来。北魏明帝时,尚书左丞卢同审阅吏部呈送的军功授勋名单,经过与中兵局的奏案对照,发现有假冒嫌疑者达三百多人,遂上书皇帝,建议今后制作这种名册时,由吏部和中兵局两个单位派人会同办理,“若名级相应,即于黄素(就是黄纸)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这条资料,也许是佐证官印使用方法转变,即用朱红印泥钤盖于纸的最早的记载之一。卢同还提出名册宜“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案对掌,进则防揩洗之伪,退则无改易之理”(《北史·卢同传》)。由“揩洗”等语可以看出,彼时的印泥调制技术也有待改进。《隋书·礼仪志》中又提到,北齐时由国家财政部门掌管的户口册,都有“印籍缝”,就是在两纸连接的地方盖印,以防抽换和散落。这大概又是关于“骑缝章”的最早记载之一吧。    
    印章使用方法的改变,还带来了印文书体和钤印格式的新问题。《旧唐书·段秀实传》记,唐德宗时,泾原兵变,皇帝逃往奉天,正想篡位的凤翔节度使朱泚趁机占据长安,又遣其将韩旻领马步三千疾趋奉天“伪迎銮驾”,实欲杀害。司农卿段秀实获知其阴谋后,情急中“乃倒用司农印印符以追兵”,就是伪造一份要韩旻立即返回长安的命令,又因为没有朱泚的节度使印,便用他所管机关司农寺的官印颠倒钤盖在伪令上,“军人亦莫辨其印文,惶遽而回”。从保护皇帝安全的角度讲,这是一份大功,但也暴露出直到中唐时期,官印上的文字恐怕还是篆籀古体一类,不易辨识,钤印格式亦无严格规范。据《文献通考》记,北宋英宗时,曾命知制诏邵泌和殿中丞苏唐卿“详定天下印文”,这两位老古董“皆通篆籀”,搞出来的印文不称旨意,“寻复废罢”,大概再改一次后,方便大家辨认了。与此同时,官印的钤盖格式也开始讲究起来。《宋史·王旦传》说,王旦为中书省任相,主发一道文书给枢密院,“印违诏格”,枢密使寇准马上向皇帝举报,结果王旦受批评,办事员(堂吏)“皆被罚”。不到一个月,枢密院有公文发送中书省,“亦违诏格,堂吏欣然呈[王]旦”,以为报复寇准的机会来了。可是王宰相肚里能撑船,吩咐“送还[枢]密院而已,[寇]准大惭”。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一部分掌权行印说公章(3)

    钤印格式最趋细密的要数明清时代。如清代《各行事件》规定州县衙署盖印方法:凡上行文件都要在正面上方盖“天印”;凡下行文书都要在年月日上盖“正印”,并以“斜印”骑缝;凡检验尸体的“尸格”,每一页都须在文书下方盖“地印”,填注致命伤痕处的要用“连印”;凡收纳地丁钱粮的凭单串票(近似现在的三联单、四联单),骑缝用“斜印”,盖印时还要将串票倒放,谓“倒用印”等等。这些讲究,准备考进士考举人时没有专修过,资深的吏胥反而要比机关领导还精通。不过局外人要想伪造公事,就不容易蒙混过关了,应该说有其可以借鉴的长处。懂一点古代用印知识,于收购官文书之类的“古董”时也有好处。    
    印信保官是重中之重。胡连长(百户)只因把关防寄放在别人家里,被明太祖发配到边陲充军    
    官印的谨慎设置和保管,历来是典章制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职制律》关于机关申请置印的规定:“诸官司应铸印记,先具以某字为文,保明申所隶,再行审验,关申尚书礼部。”如因旧损需换新印者,“给讫限,当日以旧印申纳尚书礼部棰毁”,也有先锉去印面一个角,俟时集中销毁的。总之,作废公章仍完好保留在世间这种事情,绝对不允许发生。官印的保管方式,在秦汉魏晋一官一印的时代,各自随身佩带,朝夕不离。唐代起,印为机关公章,保管在府。《因话录》称:“尚书省二十四司印,悉纳值厅,每郎官交值时,吏人悬之于臂以相授。”可见守夜值班护印之严。清制,在京各机关印信封储在署,如有窃失,当月专司监守的值宿官员革职,机关首长革职留任。如能自行拿获者,亦以失窃时间长短分别降等处分。地方各级机关印信存储在署,或出差官员印信存储行寓,如有窃失,有印官革职。若能自行拿获,亦以失窃时间长短分别降等处分。    
    朱元璋《大诰武臣》中,有一篇《寄留印信》,原文不长,照录如下:    
    镇南卫百户胡凤,将他掌的印信,寄在小旗方细普家,三日不取。印信是个关防,军职衙门的更是紧要,必须十分掌得仔细,如何可将寄放在别人家里。百户的印信,干碍一百户的军马,倘或人将去印几纸文书出来呵,好生不便当。这等人,利害也不知,他如何做得那管军的官人?所以将他发去金齿充军了。    
    可见,即使没有酿成严重后果,违犯规定的印信保管行为,也要治罪。    
    官印的使用程序及责任人员,也有严格规定。以唐代中书门下即政事堂的“堂印”为例,凡需要用印的公文,必须经主管长官判署、签押,并经誊写、校对后,再由“堂头”(相当于政事堂的办公厅主任)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盖印。有一篇唐代的墓传文字,传主叫邵才志,前文提到唐德宗逃往奉天的故事,他就是跟着“蒙难”的堂头,铭文称他“执持堂印,随驾奉天,重围之内,苦历艰危,克服之时,功勋崇奖,遂迁五品”,估计原先的官阶至少是从六品。再看清代《钦定工部则例》中关于工部衙门使用堂印的规定:“每一月专派满、汉司官四员,按日挨次轮流监用堂印。每日笔帖式请领堂印钥匙,到时即开。用[钤]寻常稿件后再用[钤]题本,用毕将堂印钥匙暨印单仍交承值笔帖式呈送。”清代的司官起码也是六品。由唐及清的监印级别,都表明了对“公章”使用的慎重。    
    用印为什么要有专人监督,原因之一就是防止作弊,特别是以吏胥即具体经办人员为防范对象。如唐代前期,吏、兵两部分掌文武官员铨选事务,大概不时有丑闻上达天听,故唐玄宗有诏责备两部首长说:“……不能自亲,并委猾吏,恣成奸滥,为蠹尤深”,要求今后概定专员亲自作业,尤其是“印记不得委其胥吏”(《册府元龟·铨选部》),因知此前的教训多与胥吏盖印缺乏监督有关。不过“任你官清如水,怎敌吏滑如油”,他们对付监印制度的办法是暗中配就印匣钥匙,需要用印作弊时,自己偷钤。《南部新书》说,裴度任宰相时,某日,忽然发现政事堂大印不在印匣里,一时大家惊惶。裴度“即命张筵举乐,人不晓其故”,大家酣饮到半夜,左右忽报印信又回来了,于是极欢而罢。事后,裴度解释说:“此出于胥徒盗印书券耳。缓之则存,急之则投诸水火,不复更得之矣。”这件轶闻,一直被当做宰相有临事不挠的雅量来传颂,其实折射出当官的无奈。因为印信窃失,首先追究值班官员责任,连带机关首长也受处分,所以只好装聋作哑,不予追查,坐等偷印者用过后再物归原处。    
    这种“淘糨糊”的办法,似乎也是历代相传的。《挥麈录》说,北宋时,“宰相入省,必先以秤称印匣而后开”。如称出来印匣是空的,索性不开,免得报失印信,大家连累。据说蔡京任相时,就碰到这么一回,“一日秤匣颇轻,疑之,摇撼无声”,于是蔡相说“不须启封,今日不用印”。第二天再称,分量正常,遂开匣用印。蔡京的解释同裴度差不多:“此必省吏有私用者,偶仓猝不及入。倘失措急索,则不可得。”这种为逃避处分有案不报的因循敷衍,后果必然是姑息养奸。又因为历代制度关于官印失窃的规定,都是首先追究领导和专员责任,所以也有吏胥借偷印来挟制报复领导的。《渊鉴类函》上有一段故事,也发生在北宋:某部失印,皇帝欲从严惩治郎官何洵直。宰相吕公著说:“洵直失印诚有罪,然重谴之,则[以]后猾吏皆得以制主司矣。”结果何洵直仅受薄惩。看来吕相同裴相、蔡相一样,都是经过三昧真火修炼的。    
    《万历野获编》卷十三记,明宣宗初,胡濙任礼部尚书,久任三十余年,其间“失去本部印者凡三度”,皇帝看在他过去深受明成祖宠信,又是三朝老臣,前两次都放他一马。到最后一次失印时,终于下狱,“而印偶获,则部吏所盗也,上始宥之”。此也见得一旦发现公章丢失,不能大张旗鼓地追查,否则就不会跑出来了。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一部分奉公守法说保密(1)

    汉魏法律,泄漏官省信息定为大罪。有人询问尚书令孔光:长乐宫台阶前所种是何树木?孔光不敢相告    
    古代的衙署公堂,多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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