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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人性(2)-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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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机会。    
    在文明国家,怀孕也有时期性,一年中春季要高些,有时秋季比较高,无论如何,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一样的。    
    这些原因究竟是什么?人们的看法至今还不一致。有人认为这种季候性大半是社会的原因所造成的,好比犯罪与自杀的现象一样。也有人认为真正的原因是太阳的光线,这种光线在春天是最有力量的。    
    近年来研究发现,文明社会女性有性的季候性,男性也有。独身的男性夜间不免有遗精的现象。研究证明,男性有一个28天的性循环。也有人认为男性也有他的月经,这月不是寻常的月,而是太阴的月,每一来复占29天半;同时又说这29天半之中,又有两个顶点。    
    有的专家把不由自主的遗精和自主的性交中的射精相提并论,认为交合与射精可能有一个来复,性行为比较自由的男性是看不出的,如果以未婚而需要性交机会的男性来研究,这按月的来复就看得出来了,这来复也有两个顶点。    
    有人进一步观察到这两个顶点有大小,大的在月圆之时,小的则在新月之时,这一点倒和原始民族的经验有些暗合。原始民族的集会也是和月有关。


第三部分:性爱问题对发欲带的理解(2)

    这些结论虽然有趣,但一时还不能算准确。另一种不由自主的性活动的来复,是一星期一次,以星期日为顶点,也很显著。这种来复大概是由于社会的原因。至于女性有没有这种常年的来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    
    来复现象在女性方面看得最清楚。女性性生活的一个正当的特点是这种时期性。月经是最明显的例证。月经的出现,证明在性的时期性方面,女性要比男性原始得多。    
    有关月经的起源说法很多。从前有人以认为,受潮汐影响的低等动物总要表示出一些太阴的时期性,但这方面的证据很少。海边的贝壳动物,并不受什么月亮的影响。苏伊士湾一带的海胆却例外:月亮上弦,它们就大些,下弦就小些。它们所以大,与肚子里的卵有关系,一到月圆,卵就散发出去。    
    在哺乳类动物中,一部分直到接近于人的类人猿,才有月经的出现。瑞典的理化学家阿瑞尼乌斯认为,月经的来源可以推溯到空中的电。他的说法是对的。空中的电是有变迁的,这种变迁也有其时期性,每2713天达最高点一次,这2713天的时光也正是月亮绕地球一周的时光。他在常年人口出生率的曲线里,找到一个按月略有波动的规律。    
    在类人猿中,月经虽属初次出现,但它是和更原始的一年一度的来复同时存在的,所以尽管一月一次月经,生产还是只限一年中的某一个时期以内。人以下的动物,则一定要到所谓“叫春”的时候,才允许性交合。对于人类,女性性欲最强烈的时候,大概在经期的前后几天。当然,这种性欲是不确定的。    
    女性的羞怯也是演化而来的一种现象,它的原始状态在动物中可以找到,是以性的时期性做依据的。性的时期性,加上羞怯的心态,也是求爱的一个主要条件。    
    无论怎么说,羞怯总是一个很大动力,先不去研究一个民族开化的程度如何。羞怯的心态和衣服也不一定有什么关系。最野蛮的民族不穿衣服,完全裸体的,但同样怕羞。到了近代,有人提倡裸体主义,如裸体运动、太阳浴运动,流行一时的德国裸体文明运动等等,也没有使羞怯的心态受丝毫的损失。    
    在文明社会里,羞怯的表现是改换头面了的。我们在仪式里找到它,在男女应对进退之时能找到它。它在原始氏族里的那种不可抵抗的魔力是没有了,但羞怯的心态毕竟是求爱的主要条件,一方面不至于使男女性欲的过程来得太突然,一方面使女性能从容观察向自己求爱的男性的品行来选择最理想的性伙伴。


第三部分:性爱问题性功能的衰弱(1)

    女人随着年龄的增大,到了更年期,性欲方面往往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许多女人证明,她们在早年所遭遇到的性侵犯——最无忌惮也往往是最成功的侵犯,并不是从年龄相仿的青年男性而来,因为这种年龄的男性对于女性的态度总是比较客气,甚至于比较恭敬,这种行动是不可能的而是从老成持重的已婚男性方面来,这种男性平时操守,这种性侵犯像是很不可能的,然而却发生了。    
    女性早年的经验往往很早,甚至还在童年的时候。    
    在性心理现象范围内,除了性的衰老外,更没有其他的先天变态,可以让一个男性有这种专以女童作对象的性侵犯行为。在特殊情形下,一种久经抑止的潜意识冲动可以让一个男性对未成熟的妇女打主意,这是很难得的。可能在衰老年龄到达以前,有这种侵犯行动的人,大多是一些低能人。    
    得承认,上了年纪的男性有这种性欲突然发作的倾向,也还得承认与年龄俱来的另一种变迁,就是在性情上变得相当自私。这也是促成性欲不能自制的一个原因。    
    这种性情上的转变,从别的方面看,也未尝没有它的好处,风烛残年,经不起强烈的情绪作用,借此在生活上有些收敛,有一种自卫的功用。但它的危险性也不少,如在性欲方面,就不免助纣为虐,最能酿成恶劣的结果。    
    同样是性欲的爆发,如果它的对象是尚未成年的女性,甚至是童年的女性,无论在行动上猥亵到什么程度,这种危险性更是不言而喻。    
    老年人对年轻人,平时原有一种感情上的爱好,这种爱好多少有些性的色彩,但不能说不正常。反过来,年轻人对异性的成年人也可以有这种表示。但是,老年男性对青年女性的这种表示却可以走上反常之路。因为性能日趋衰弱的关系,他只需有些表面上的性的接触,也往往可以满足。他的年纪越老,就越容易满足,而在寻求满足的时候,他也越是不知顾忌。因此,专爱研究指出,这种侵犯行为的年龄越递加,被侵犯人的年龄便越递减,而递加递减的速度是相同的。    
    当然啦,不是所有老年人都有这种行为,只要身体相当健康,神志相当完整,这种行为冲动,即使发生也是容易克制的。在行为上稍有爱的表示,而这种表示又带有一些性的意味,也不能算作一种病态现象。如果身体神志都不很健全,生理方面也发生种种内在的刺激,例如前列腺的放大,在心理方面又因神经中枢衰弱而精神控制的力量趋于减弱,损人不利己的危险行为便在所难免了。    
    有些老年人,在理智方面虽还没有解体,而在情绪与行为方面却日趋堕落,渐呈所谓老年癫狂的症候,就是这种情形。    
    有的专家认为神志健全的老年人对女童也可以有性的侵犯行为,这得另外寻求解释,就是这种人对正常的性生活已感觉到厌倦,不得不寻新鲜途径。    
    希尔虚弗尔德的性心理学的阅历不能说不广,他却说就他所遇到的这种犯奸的人来说,没有一个是神志健全的。    
    法国作家古尔蒙在他《恋爱的物理》里讲:“恋爱的病理学是一个地狱,这地狱之门是永远不能打的。”    
    这样一句危言耸听的话只有古尔蒙这种哲学家才能说出来。当然,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在他的本行里无论他如何值得我们相信,至于科学的训练,他是没有的。    
    亚里士多德说过,行文措辞,能善用隐喻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但地狱之门在这里是一个错误的隐喻。病理的成分在生理中原本可以找到,而病理的作用也始终遵守着生理的法则,根本无法划分。每一个常态的人,就性生活而论,如果我们观察得足够仔细,总有一些变化,而变态的人也并不是完全和常态的人不同,只是在常态的人所有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发生了不规则或畸形的变化罢了。    
    所谓常态与变态,把一切例子综合起来看,无非是各种程度不同的变异,可以在一根曲线上排列起来。    
    一个热恋的女性,可以对男性说:“我想把你吃了。”这样和上文提到过的“剖腹者杰克”未尝不是一条链子上的两个链环。在我们中间,无论如何正常,谁都包容着一些残忍酷虐的种子,而且不止是种子,还是已经萌芽或长了叶子的。    
    一种性的活动使人们憎厌,并不是因为它反常,而是因为变态,以前流行的看法是不正就是邪,邪就是恶。从前的人对所谓“自然的”概念很狭窄,认为凡是“不自然的”行为都应当臭骂,甚至应当责骂,应当重责罚,即使在社会面前它不是一种罪,但在神道面前一定是一种孽。    
    因为知识的进步,人们一面把“自然的”范围推广了很多,一面又承认造物主,各种程度的变异存在几乎是没有止境的。因此,人们有作进一步辨别的必要。人们要提的问题不再是:“这种行动是不是反常?”而是“这种行动是不是有害?”社会要加以断定的是:哪些方式是有害的。这问题是有几分重要,因为许多经验丰富的医师相信,近年来有不少方式,其中有许多目前还有人所谓的“邪孽”是比以前更加流行了。流行更广,它们有害无害的一层自然更有确定的必要。


第三部分:性爱问题性功能的衰弱(2)

    为什么有的方式,有的歧变现象,更流行了呢?原因很多。娼妓制度的范围缩小了。因为卫生的关系,狎娼的风气也日见减杀。狎娼之风当然不是徒然减杀,而是有它的替代的,这替代是一般男女关系的自由与放恣,放恣之中又不能全无忌惮,因人言的可畏,因胎孕的顾虑,于是有的女性可以容许男性任何方式的性接触,却不发生性关系。    
    文明进步之后,生活方式更趋于多变。一般的生活如此,性生活也不例外。因此,有许多觅取快感的方式,在原始社会认为是龌龊的,这时都流行起来了。    
    在文明社会里,在平时或在别人身上,这些方式也会觉得不雅,到自己发生热恋的时候就无所忌讳了。我们得承认,总有一部分人,因先天后天的关系,在性感觉方面,有比较根深蒂固的歧变倾向,如受虐恋或物恋,或同性恋之类,这些人性欲的满足有特别的条件,性刺激到达他们身上,一定得经过一些不大正常的途径。沃尔巴斯特说:“在常态的人的品性里,我们也往往可以找到这种成分。”在常态的人中既有它们的地位,也就不能算不正常了。弗洛伊德说:“在任何健康人的生活里,这种‘邪孽’的性倾向总要表现一两次。”    
    性冲动的不正常满足,出奇到什么程度,无论表面上让人憎厌到什么程度,除非是那些在医学或法律上可以引起问题的例子,都是无需责备或干涉的。第一类在医学上可以发生问题的例子是要干涉的。因为这种人的不正常活动会侵蚀到本人的健康,非经药物或精神的治疗不可。第二类例子可以伤害到对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权益,因此法律就得干涉。这种侵害别人身体和权益的方式很多,各国的法律对这种侵害行为的反应也各异,至于法律应如何反应,各种人士的见解也很不一致。不过对若干种侵犯行为,及这种侵犯行为的惩处,各方面的见解倒一样。    
    对未成年人的引诱成奸,对已婚男女的奸淫,因性交而传性病给人,因获取一己的性满足而虐使他人等等,都是这类应受干涉的侵害行为。    
    另有一种性的歧变有时也可以成为侵害行为,但对于它,各方面的意见还极不一致,各国的法律也莫衷一是,那就是同性恋。    
    同性恋是古今中外始终存在的一个现象。它和别的现象一样,也是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变异范围内的一个所谓间性。离开这种状态不说,同性恋在早年的时候,性的兴趣往往比较淡薄。在有的国家和文化里,同性恋可以成为一种很流行的风尚,甚至成为一种性生活的理想。在另一些国家和文化里,它受舆论法律的干涉。不过无论舆论如何强烈,同性恋依然存在,无法铲除。    
    在欧洲,在基督教流行的最早几个世纪里,在东罗马的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而使它成为国教以后,同性恋一度受国家严厉干涉。当时,政府三令五申设法禁止,但终于无效。大革命后,自《拿破伦法典》颁行后,一些比较单纯的同性恋行为,只需双方都是成年人,双方都表示同意,则完全是私人行动,不成为罪名的。如果有些公开的性质,行为的一方又属在法律上未成年之人,刑罚还是很重。    
    凡是《拿破仑法典》影响到的国家,现在都通行这种比较开明的法律习惯。其他国家却不是这样,特别是英美两国。在这些国家里,旧时那种不放松的态度还存在,原有的严刑也似乎很难修正。能做到的不过是使这种刑法不完全实施出来罢了。    
    社会对这类问题的态度,变开明后可以看出一些成效。性的活动和性的态度,只要不公开侵害他人,终究是当事人的私事,其中的是非利害,应由私人自己负责,和公众并不发生关系。这种活动与态度,与后天的教养有关,是气质的结果。    
    一个性心理学专家遇到有先天根据的性歧变的例子时,总有一个疑问要向自己提出来。他想用治疗的功夫把病人弄成一个常态的人?我们说弄成常态,而不说恢复常态,因为就病人来说,病态就是他的常态,而常人之所谓常态,即使能弄成的话,对他也是横逆的,不自然的,即对他反而成为一种“邪孽”。这岂不是有害么?所以我很赞成沃尔巴斯特的一句话:如果一种性歧变的行为对某个人的性态,确能给以满足,而在给予满足之际,对当事人的身心两方,并不引起什么损害,那种歧变对于那个人,名为歧变,事实上却是正常的。    
    那个人的那种歧变,必须同时对别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妨害才行,否则,对本人应用强制禁绝的干涉方法,因为那是根本不生效力的,我们应当在医学甚至外科手术方面,开一些方便之门,让凡属自身感到先天或后天的歧变是一副极重的担子、而实在有些承当不起的人,得以休息,得以逃避。我们干涉的目的,只求两个字,“平”对社会来说,是法律的责成,“允”对当事人而言,是同情心的表现。    
    在整个性的问题上需要更大的宽容和态度,不仅要为不正常的人着想,也应为全部的社会组织与道德制度图长治久安之计。要知道把形形色色的性歧变当做不道德行为看,当做罪孽看,是要失败的。因为徒劳无功,就会使大家对道德制裁的力量失去信仰,更让种种歧变多一些暗中滋长的机会。    
    这类问题越是受严厉的干涉,发展得便越快,名为禁止,实同鼓励。专门研究希腊民族性表现的德国利希腊特指出,在希腊人中,性的“邪孽”是极少的。他认为少的原因是因为希腊人把性的题目看作道德范围以外的东西。道德所过问的只是一切不公平的行为、危害国家的种种罪名以及一般的犯罪活动。凡属正常的性关系自由发展的地方,各种歧变或变异很难滋长,即使发生,也是自生自灭,不受人注意的。沃尔巴斯特说:“近年来美国社会里种种性的邪孽的发展与散布大部分是道德机关努力培植与教唆造成的,这种培植与教唆,不用说是无意的。这好像是一种诡辩,但事实确是这样的。”    
    我不希望也不愿意恢复希腊时代的道德观念,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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