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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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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人怕被交警记分处罚,故意把卡背面的磁条划坏,让交警刷不了卡。也有人补领几张卡,轮换使用。这些情况都是恶意补卡。”    
    我对这番解释不太理解。磁条上储存的是金融服务信息,与芯片上储存的交通管理信息是两码事,划坏磁条并不影响交警对违章司机进行处罚啊。如果说有人补领几张卡,这几张卡不可能同时都有效,换句话说,补领了新卡,旧卡就该失效,这是正常管理的结果。否则就不能怪补卡人狡猾,而应该怪管理不当了。    
    “这么说来,补卡收100元是带有预防性或者说惩罚性的了?”我替他总结道,并话锋一转,单刀直入:“这100元你们要与工行分成吗?”    
    “没有的事。”王处长连忙否认。    
    “不对啊,我的官司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曾问工行的诉讼代理人这100元是否要分成,工行的代理人说‘应该要分成,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这个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王处长笑道。    
    “我想,你们当初与工行合作时,肯定会有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能让我们了解吗?”我又起了一个话题。    
    “应该有协议,可我也没见过这份协议。”王处长开始推托。    
    王处长在5年前参与过牡丹交通卡发放工作,或许还参加了有关政策的制定,他能没见过这份协议?即使没见过,也应该听说过协议的内容啊。看到无法从协议书打开缺口,我只得再起新的话题。    
    “刘委员在提案中说,你们委托工行一家发行牡丹交通卡,这是一种垄断。你们在办复提案时,对此也没有否认。这种垄断什么时候能够打破呢?”    
    “我们也一直在考虑,想多委托几家银行来发卡,但技术上的确存在问题,如密钥、数据核对等。在这方面我们也有打算,比如说等两个月后,我们局要对交警用手持POS机进行新的招标,要求新产品必须有同时读两张芯片的能力。这就为今后增加发卡银行打下了基础。”    
    “有时间表吗?”    
    “目前还没有。”    
    谈完技术,我想谈一下政策,谈一下法律。    
    “交管局委托工商银行发行牡丹交通卡,我认为这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你采购它的服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现在你们选择工行,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这是不是违法了?”    
    王处长一听这话,眼睛瞪大了,笑着说:“唉呀,你提的这个(问题)太大了。这么说吧,我们委托工商银行一家发卡,是1999年的事情。这里面有历史沿革的因素……”    
    我心里想,这里面是有历史沿革的因素。《政府采购法》是去年开始实行,与此配套的,还有几个细则,如财政部于2004年8月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的法律生效了,就必须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否则就是违法。就像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的问题,1999年时国家的确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它,但2001年四部委出台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就必须照这一规章的要求去做。工行不去做,最后不是输了官司吗?    
    交管局是否违法的问题,人家也不愿多谈,我也没法深究。于是我问了最后一个问题:“工行败诉的消息发布后,曾在报上发表声明说,要与你们交管局商量,重新制定补卡收费标准,再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现在工行与你们商量了吗?新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了吗?”    
    王处长:“据我所知,他们已经报了。”    
    “你知道收费标准是多少吗?”    
    “不知道。”王处长这样回答,也不知他是否真的不知道。    
    关于牡丹交通卡的问题,我一口气问了这么多。本想留下来,继续听听刘委员与交警领导们的对话,但我还要赶回单位编报纸,只好起身告辞。此时已经快4点半。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张副主任也站起身,与我握手,客气地说。    
    “我们都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嘛。”我也说了句客套话。    
    这一幕是2005年3月发生的事情了。当初刘委员从另一个战场上发起冲锋时,我正处于黎明前的黑暗中。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十扣柴扉难风雪夜归人(1)

    20年前,我攀登过一次峨眉山。    
    夔门天下险,剑门天下雄,青城天下幽,峨眉天下秀。在四川长大的我,从小对蜀中这四大美景充满向往,对峨眉山的秀丽风光尤其神往。    
    我们几个大学同学从峨眉山脚下的报国寺出发,攀登了大半天,才到洗象池,当晚住在那里。第二天早起接着攀登,到中午才登上金顶,得以尽揽峨眉风云。第二天我早早起床,为的是看壮观的日出,起床时还不到凌晨4点,眼前一片漆黑。我知道这是黎明前的黑暗。不久,一轮红日喷薄而出,我看到了壮观的日出!    
    黎明前的夜幕是浓重的,甚至伸手不见五指。当我的官司迟迟不见结果时,我真的感觉自己身在黑暗中。但我想,这是黎明前的黑暗。    
    这期间,我一直在寻找其他的解决渠道。    
    我想到过工商部门。是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部门,工商银行搞垄断经营,工商部门该管管吧?我给工商部门打电话、发传真,详陈工商银行的垄断之举。但最后,接待我的那位工商干部说,现在国家的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有些事情我们处理起来有难度。    
    我转过身,又找到了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协会,希望它们能声援我一下。我在致消协的投诉信中详细讲述了补卡的经过,并说:“我认为,工商银行此举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第一次办卡时没有说明补卡要收取100元费用,补办又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希望消协能主持公道。”    
    一开始消协的同志倒也热情,让我将有关材料传真过去,他们就此研究后再给我答复。可是,最后的回话却是:你的案子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不便再对此进行评论。    
    2004年8月4日,在京津冀三地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只有公开审判,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肖扬说得好,审判活动应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媒体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报道,消协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评说,难道有什么不妥当吗?难道会干扰司法公正吗?我想,这不但不会干扰司法公正,相反,还能促进司法公正。    
    我转念一想,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交管局委托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交通卡的发行和收费政策交管部门肯定要参与制定。夫妻俩一块儿生的孩子,焉有娘管爹不管的道理?     
    于是,我开始与交管部门交涉。2004年9月初,我通过北京市交管局的网站向他们发去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贵局自1999年实施牡丹交通卡记分制以来,工商银行就利用其独家发卡的优势地位,在驾驶员因遗失等原因补卡时收取高达100元的费用。这是十分不公平的。我认为,问题的根源在贵局。或许贵局并未同意工行如此收费,但由于贵局仅委托工行一家发行牡丹交通卡,客观上造成了这一局面的形成。因此,希望贵局能干预这件事,阻止工行利用其独占地位明目张胆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或要求其按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的有关规定将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废除只委托一家银行的做法,多委托几家银行来做这件事,以打破发卡行垄断市场的局面。我认为这样做是贵局的职责所在。本市正在酝酿出台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该细则中也有利用信息卡实施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一定要解决一家银行垄断信息卡发行的问题。否则,全市数百万名驾驶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望贵局一定重视这一问题,并使之得到合理的解决。    
    末了,我还没有忘记加上一句:“我目前正就此事与工行打官司。”    
    此信发出,如泥牛入海。在此后100天的时间里,我总盼着交管局能给我一个回音,更希望他们能把自己的工作加以改进,但我一直未能如愿。    
    有一天夜里,我做了一个梦,梦中我变成了一个乞丐,等着别人来施舍。行行好,行行好吧……    
    噩梦醒来是早晨。但即使是在清晨的阳光中,我忽然觉得自己成了西方那位著名作家笔下的人物——《等待戈多》里的乞丐。    
    《等待戈多》是西方文学史上一部影响巨大的著作,是由曾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荒诞派戏剧的代表人物爱尔兰裔法国作家塞缪尔·贝克特创作的,剧本写于1952年。剧中描述两个像乞丐一样瘦弱的老人,他们无所事事,只是在等待、等待……等待中,他们说些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的话,但谁也不知道戈多是谁。在全剧快要结束时,其中的一个说:“咱们明天上吊吧,除非戈多来了。”另一个说:“他要是来了呢?”“咱们就得救啦。”最后他们等待的戈多还是没有来,他们还需要等下去。他们为什么要等待戈多,剧中没有说。    
    既然是荒诞派戏剧作家的作品,剧情自然显得有些荒诞而难以理解。可在评论家看来,剧中一直没有出现的戈多,实际上就是上帝(god的谐音)。但是,那是一个没有上帝的世界,一个没有救世主的世界。    
    的确,《国际歌》里就写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当然,我也不是乞丐,我也不会上吊,但我真的是一直在等待。    
    交管局为什么不理我?我不知道。但我觉得,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说工商银行在制定补卡收费标准问题上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管局有责任督促它改正,因为这张卡是他们双方合作的结果。交管局如果放任工行随意收费,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正好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之一。    
    我想到了起诉交管局。可是,怎么拿到交管局行政不作为的证据呢?    
    凭我发的那封电子邮件?可能很难让那封电子邮件成为证据,因为那封邮件任何时候都可以写出来,交管局也可以有一百个理由说没有收到。    
    给交管局邮寄一封信?这倒是个办法。当然,不能用平信,必须发挂号信。邮局出具的收据就是我给交管局寄信的凭据。于是,我写好信,装入信封。它的目的地在阜成门——交管局办公大楼。    
    但这封信终于没有发出去,直到今天,它仍然躺在我的抽屉里。    
    为什么?因为我发现,交管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很难从法律上界定。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十扣柴扉难风雪夜归人(2)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这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关于不予答复的认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的,即为不予答复;如果法律、法规等未规定期限,而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内部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均无期限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我想,像我反映的这类问题,交管局内部很可能没有答复期限上的规定。这样一来,我的信写了也是白写。    
    更重要的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交管局并没有价格监管的职能,说它在这个问题上不作为,似乎牵强。    
    那么,谁有价格监管的职能呢?毫无疑问,是物价部门,是发改委。我又转而与市发改委联系,可得到的答复是:工行补卡时收的费用叫手续费,按规定银行有权自己制定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西方谚语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可对我来说,哪一条路都走不通。    
    10月中旬,我甚至草拟了一份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在被告一栏里写上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名称。因为是它发的红头文件,委托工商银行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从而使持卡人在补卡时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但左思右想,觉得立案的条件不具备,红头文件还不能成为起诉的对象,立案的可能性很小,于是作罢。    
    正在一筹莫展之际,我欣喜地发现邮箱中有了一封来自交管局的回信。这一天是12月22日,已经是雪花飘飞的冬季。    
    交管局能给我回信,一开始我实在是高兴。虽然回得太晚,但毕竟有了回音。可看完回信后,我的心凉了半截。回信全文是:    
    正是我局的多方协调,才取得工商银行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在初次核发信息卡时免收费用,对于信息卡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工商银行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是无可非议的。作为驾驶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息卡。否则可以随意领取,既不利于管理,又造成浪费。    
    看来,他们听不进我的好言相劝。我的发问很有针对性,他们的回信则十分笼统,有点“王顾左右而言他”之意。我不甘心,又发去一信:    
    回复收到。我认为这样的回复太笼统,有搪塞之感。我从不否认交通卡有成本,也认为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在于:第一,贵局不该委托工行一家发卡,帮助其形成垄断经营;其二,既然是你们双方合作推出牡丹交通卡,贵局就有责任要求其向物价部门申请定价,不能让其随便收取高额费用,更不能与工行分成。希望你们再研究研究,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请一定再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我在收到回信的当天就作了回复。几天后又有了回音,这回交管局的回信更简洁:    
    邮件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问题与我局无关,建议您向物价主管部门反映。关于收取100元给我局一部分的问题,我局不存在此问题。如果您认为有问题,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交管局没有错,那么大一个权力机关怎么可能办错事呢,难道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一事真的是工行一家操办的?交管局真的没有从中拿钱?    
    既然系铃人不愿解铃,我仍不死心,转而另作他求。    
    2004年10月前后,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行风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听到这一消息,我立即上网,把我对交管局的意见提了出来。但此后,我没有听到任何回音。    
    2005年1月,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年会,同时评选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会议的组织者在《中国青年报》上提前发出消息,希望征集一些议题。我立即写了一个议题报到组委会,题目是《公民可以起诉红头文件》。我在文中说:“《行政诉讼法》自其问世的第一天起,就留下了一个使很多人失去诉权的遗憾,这就是对红头文件不能起诉。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起诉,这将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隐患,这些年来发生的许多事情都证明了这一点。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体,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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