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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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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从北京电视台我了解到,工行18日发表声明,称已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牡丹交通卡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一是第一次办卡时免费,但补卡时将收取40元左右的工本费;其二是采取类似牡丹灵通卡收年费的方式。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2)

    面对工行发布的一些容易混淆视听的言论,我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2月20日晚,从成都回到北京的第二天,我就写了篇“告媒体书”,大致有如下内容:    
    降低收费标准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40元的标准仍然太高。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在北京两会期间曾指出,根据业内人士的测算,一张牡丹交通卡的成本仅几元钱,实际上也是如此。据我了解,最早发的那批卡,好像是从国外进口的,成本是要贵一些,现在这些卡国内都能生产了,成本肯定已经大大降低。第二代身份证的成本只有20元,其技术含量相当高,牡丹交通卡的科技含量更高吗?    
    采取收年费的方式也不妥。因为牡丹交通卡是交管部门让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办的,不是他们自己主动去办的,而开车时又必须携带。因此,收年费的办法仍然带有强制性,仍然侵害了司机(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在用于发工资的牡丹卡不是也没收年费吗?    
    还有,我起诉的案由就是不当得利,二审法院也认为那6920元收费“其不能证明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判其返还。这表明法院是支持我的起诉案由的。而在发卡时工行从未表示补卡时要收100元,即我与工行从未约定补卡价格,工行收费也无合同依据,因此,工行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又是什么?工行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    
    工行表示,工行在推出牡丹交通卡时,国内并无相关规定,补卡收费标准是根据工行自身服务的成本核算后得出的价格。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工行还表示,要为牡丹交通卡增加若干新的金融功能、消费功能,让人们觉得100元花得值。    
        我觉得这种说法显得有点可笑。不管这张卡有多少功能,其充满行政色彩的性质一点都没变。工行发行的牡丹卡有三四十种之多,那些卡同样功能强大,而且补卡费只收5元、10元,我去办一张那种卡不就行了吗?     
    最后我说,值得警惕的是,工行至今还想“让人们觉得100元花得值”,这与他们表示将下调价格的说法相左。难道工行真的还想继续收100元?    
    我的这些意见立即被《北京青年报》等报纸摘用,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视听的作用。    
    我是2月19日乘坐T8次特快列车从成都返回北京的。2月21日上午,我去单位上班,就被要求采访的电话包围。    
    “是喻先生吧?您打官司的事情我们听说了,先祝贺您啊。我们想采访采访您,行吗?”一个女孩的声音从听筒里传出。她说她叫李欣悦,是《新京报》的记者。    
    “行啊。不过现在报道已经很多了,咱们主要谈什么?”我问。    
    “是这样,我们报纸有个栏目,叫‘对话’。我们想与您作一次对话,听听您对案子的一些认识。”    
    第二天,李欣悦就找到了我的单位。与她同来的,还有该报摄影记者杨杰。    
    李小姐很年轻,大约二十五六岁。我们在报社门厅一角的椅子上坐了下来——头一年工行的领导来报社找我时,坐的就是那个地方。    
    我与李欣悦聊了起来,杨杰则坐到后面,找角度给我拍照。2月23日,《新京报》的“对话”版上,登出了我与李欣悦的对话,标题是:《“牡丹交通卡补卡费一分都不应该收”》。文内还有一张大大的彩色照片:我穿着皮衣,戴着眼镜,一边说着什么,一边把右手放在胸前。我知道,当时我正在说:一审法官却认为是我主动去补卡,与工行签补卡协议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岂有此理……”    
    李小姐后来告诉我说,那篇对话她本来写了3000来字,由于广告安排等原因,被删节了不少内容,很可惜。    
    在这篇对话文章中,有如下内容——    
    记者:现在更多的个人敢于向铁路、银行等部门的“一贯”做法说“不”。从你的亲身经历来说,觉得值吗?    
    喻山澜:很值,我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很有意义,可能我最后获得的很少,投入的精力却很大,但不合理的现象只要存在,就应该有人站出来。就像这件事,每个人都有可能丢失牡丹交通卡需要补办,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种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我打官司不是为了我个人。    
    实际上,李欣悦并不是第一个面对面采访我的人。当我还在成都的时候,许多媒体的记者就拨通了我的手机,作了电话采访;我回到北京的头两天,就到北京电视台录制了节目,与毛静等记者见了面;北京新闻电台的记者连新元、北京交通电台的记者朱来生等,都面对面地采访过我,并且节目都在随后两天播出。    
    2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万静通过我的同事周山打听到我的手机号:“喻山澜,你好。我们准备在‘法制时空’版上做一个专题,想采访一下你,有空吗?”    
    《法制日报》是一份有分量的报纸,我当然希望能得到它的支持。但是,那些天我实在是太忙了,既要上班编版,还有大量的采访要应付——当面采访和电话采访,实在是没有富裕时间。于是我折中了一下,将有关资料发到了万静的电子信箱中。几天后,《法制日报》的“法制时空”专刊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我的案件,题目是:《从100到3080——北京牡丹交通卡补办费案件冷观》。文章全面地反映了案情,同时又借专家学者之口,对工行的违规收费行为及北京市交管局的行政委托行为提出了批评。惟一不足的是,万小姐把我的单位名称误写作《中华工商报》了。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3)

    这一版文章见报后,万静还跟我说,他们准备在下一期的专刊上继续做文章,就有关问题深入进行分析:喻山澜一个人可以获得退款,其他上万名补卡人怎么办;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为老百姓维权造成了很大麻烦……后来由于工行宣布下调补卡收费标准并向所有补卡人退钱,万静的计划才不得不暂时停止。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类的报纸也开始报道此案,而中国工商银行还曾是《金融时报》的“董事单位”。《金融时报》的标题醒目:《牡丹交通卡败诉京城》。报道中说:“牡丹交通卡只是一张小小的IC卡,丢失后补办牡丹交通卡的司机自然不会很多,说白了也只在银行中间业务中占很小的一部分,或许有关方面并不关心这部分用户的声音。那么真正为用户服务又从何谈起呢?”    
    《金融时报》的报道大出我的意料,这倒不是因为记者所写稿件有多么出色,主要是因为我的官司在头一年8月提起上诉后,我曾找到《金融时报》的一位记者,询问可不可以刊登我上诉的消息。当时人家客气地拒绝了我,原因就是“工商银行是本报董事单位”。    
    针对北京工行在报纸上公开否认自己存在不当得利的经营行为,《中国城乡金融报》的报道就不当得利的法律含义进行了分析,同时作了总结:“本案带给银行的警示,就是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主动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2月22日,本报也以《喻山澜赢了牡丹交通卡官司》醒目标题报道了我胜诉的消息。本报副总编辑刘峰亲自修改了标题,并在导语里画龙点睛:“此案成为2005年消费者维权第一热点,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的一个标志”。    
    3月3日,北京工行宣布下调补卡收费标准并向所有补卡人退钱,使本案涉及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后,媒体报道渐渐少了。但《北京晚报》却另辟蹊径。3月6日,杨昌平开着自己的凯越,跑到我家里,与我作了一番关于公益诉讼的对话。3月9日,《北京晚报》以4个版的篇幅进行追踪报道,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话题,以我的案例为主体,探讨了现有司法制度的缺失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问题。报道发出呼吁:“公益诉讼,何时成为维权利剑?”    
    一篇一篇的新闻报道稿,一浪一浪的新闻冲击波。这些平面媒体的报道让读者了解了事件的经过,使他们知道了什么是不公平,而不公平的做法必须得到遏制。    
    在那些日子里,媒体上还出现了大量针对本案的评论。工行有关人士还在媒体上表态,说我的官司只是一个“个案”,言外之意是工行只向我一个人退款,而不会向其他补卡人退钱。一些法律界人士对针对“个案说”发表了看法。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一个民事案件的适用只针对案件本身”的说法没有错,但在法院已认定100元补卡费属不当得利后,工行应立即停止执行原收费标准。否则,谁主张权利就退谁钱,这极易引发数量可观的共同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就交通卡挂失问题向银行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规范操作;如果效果不理想,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银监会甚至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这些单位从系统内部规范经营管理。”    
    还有的评论看得更远,认为该案的深远意义不仅在于其是普通消费者向不合理的牡丹交通卡高额收费制度的首次“叫板”,而且在于其开创了对涉嫌公共垄断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进行司法审查的先河,并进而从法律适用层面上宣告:交通卡制卡工本费乃至其他一切涉嫌公共垄断的工本费的收取,都不能由收费者自定规则,自己说了算,工本费收取应真正遵循成本标准,不得漫天要价。将该案的判决结果推而广之,其现实意义可以波及许多政府垄断的公共领域的高额事业性或商业性收费,如工商部门的高额工商档案查询费用、复印费用等。实际上,在很多公共垄断领域,所谓“工本”,只是纸面上的称呼而已——“工本费”几乎成了一些公共部门牟取巨额收益的“遮羞布”。    
    评论,从来都是新闻的旗帜;评论,历来都是旗帜鲜明;评论,总是将新闻的意义进行升华。鲁迅先生的评论,似匕首,似投枪;在本案中的一些评论,也表现出一种“长缨在手缚苍龙”的气魄。    
    一位名叫戚扬的律师甚至在《南方周末》上撰文指出,北京交管部门制定的牡丹交通卡使用办法明显违法。他分析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999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规定驾驶员驾车上路时必须携带交通卡和审验驾驶证时必须具备交通卡,这一做法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法”)和《行政许可法》。    
    “道路交通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应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除此之外,该法没有再规定驾驶员还应携带其他证件(2004年5月1日前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显然,《通告》中“必须携带交通卡驾车上路”的规定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三条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而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验驾驶证应当提交交通卡。因此,《通告》中“必须持有交通卡方能审验驾驶证”的规定也违反了“道路交通法”。    
    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应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是许可驾驶人驾车上路的条件;审验驾驶证是赋予驾驶证合法性、许可持证人具有驾驶资格的条件。而《行政许可法》有一个原则:上位法规定了行政许可条件的,下位法不能增加条件。既然“道路交通法”已规定了驾车上路和驾驶证审验的条件,那么《通告》就无权再增加其他条件,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接受交通事故处理的驾驶员,未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的,交通警察可依法暂扣其驾驶证。驾驶员须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戚扬律师认为,《通告》中的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措施属于“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而该法并没有规定无交通卡时要受到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在法律已规定了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的行为、种类及幅度的情况下,《通告》实际上是又设定了暂扣驾驶证适用的一种行为,也即设定了行政处罚适用的一种行为。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在一定条件下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可见,《通告》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但《通告》却作了这样的设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这位律师的上述分析显然自有道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许并不同意,但听听律师的意见总没有错。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涉案各方人沉默复沉默(1)

    美国有一部惊险片,叫《沉默的羔羊》,我在此仅仅是借助这5个汉字的字面意义,来概括一下牡丹交通卡官司中反映出的某种现象。    
    与媒体持续高涨的热情相比,与此案有关的一些部门及管理机关却表现得异常沉默,它们就像一只只沉默的羔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工行返还我6020元不当得利,且北京工行已经开始按此标准向所有补卡人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这说明,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工行在补卡时收取高额补卡费的做法有问题。即使从2001年9月28日《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之日算起,北京工行违反国家规定收取100元工本费的做法也已持续了约3年半的时间。    
    面对北京工行的违规经营行为,“涉案”部门应该怎么表态?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拿出一个处罚办法来?我一直在期待着有这方面的消息出现,人们也在等待。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时至今日,我看到的仍是一只只“沉默的羔羊”。    
    在我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首先应该站出来表态的是交管局。因为牡丹交通卡是由交管局与北京工行联合推出的,且是指定的惟一银行卡,所以这张卡与普通的银行卡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它也有商业属性,可以刷卡购物,或许今后还可以刷卡加油、停车交费,但这些都不是这张卡的本质属性。可以说,交管局是这张卡的“始作俑者”。当法院揭开了牡丹交通卡高额补卡收费的面纱、暴露出工行攫取垄断利润的不良做法时,交管局作为首要的“涉案”单位,完全应该站出来说点什么。特别是有消息说交管局参与收费分成时,交管局本该主动为自己辩解,但实际情况却相反。    
    为了从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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