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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我们从不是花朵-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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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像魏罡和他女朋友这样的只是少数的少数。    
    这时,我注意看了一下正在作证的那两个同学,呵呵,我认识他们。    
    小云他们班的班长文尹自己就谈恋爱,这里就先不提她了。    
    另一个低我们一年级的学弟,他不仅谈恋爱,而且还因为和一个高三的师姐进行姐弟恋而闻名,大家称他们俩是“校园锋菲恋”。    
    我和小云都清清楚楚地记得,当时这个小“谢霆锋”一下课就跑到高三年级的走廊上,和他的师姐兼恋人谈笑风生,这一幕也在学校里传为佳话。    
    没想到,现在,他居然能站在法庭上天真无邪地说出“我们中学谈恋爱的很少”这样的话。我和小云闻言不禁感叹,他真是一块演戏的好材料。    
    其后走进来的是三个脸上带着疾恶如仇的表情的女生,其中一个还很夸张地穿了一双红艳艳的皮鞋,给人的感觉很滑稽,非常滑稽。她们在面对律师和法官控诉我的时候,始终不看我和小云。    
    她们三个的证词更是自相矛盾得一塌糊涂。她们三个人之中倒有两个没看过那盘录像,但是当问及“片子开头有没有‘对事不对人’的说明”时,三个人像三胞胎似的一起说:“注意了。”其中还有一个女生说:“他们这样的行为平时在学校走廊、操场上看见不觉得有什么,但是拍到电视上放出来,就觉得有些意外了……”    
    听到这里,我想对方律师可能会不好受了,最后这个女生说的话分明是在给我们提供有利材料啊,真是苦煞了学校请的这二位律师。    
    这次预审,就这样草草结束了。    
    


第三部 我们这样长大第八章  与母校对簿公堂(4)

    “做人应该厚道一点”    
    起   诉   状    
    原告:魏罡,     男,    1984年11月24日出生,    汉族    
    住所地:(本书此处隐去)     邮编:(本书此处隐去)    
    被告:上海市XX高级中学    
    住所地:(此处隐去)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    
     2、判决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3、判决认定被告在平时用录像监视原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4、判令被告在上海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在开学期间XX中学布告栏(求真碑背面)内公开张贴对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七天。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魏罡是被告上海XX高级中学2003届高三(1)班的学生。原告2000年进学校时即发现每个班级教室里安装了摄像头,据介绍说该摄像头是学校为监考所用,原告及其同学们虽觉不妥,却又无可奈何。    
     2002年初一次晚自修(依学校规定,住宿学生须晚自修),原告在教室的后排坐位上和其女友有亲昵的行为,原告不知道行为已经被被告的监控摄像头拍到。2003年4月7日,被告通过广播通知全校同学观看录像,录像的主旨是对学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进行曝光,而内容大部分来自学校安装的摄像头所摄制的录像。录像其中一段就是原告和女友2002年年初在教室里的亲昵镜头,录像的开始并未在原告及其女友脸上打上马赛克,稍后才在双方的脸上打上一些马赛克,但是认识原告及其女友的人能清晰地辨认出原告及其女友。该录像播出时,全校的哄笑声就此起彼伏,给原告带来的感受是非常之难受,尴尬、难堪、震惊,原告一时无法形容。事情发生以后整个学校都炸开了锅,大家都在谈论这件事情,说什么话的人都有,甚至那些不认识原告的高一、高二年级的同学还专门跑到原告所在的班级来寻找。原告一下成为学校的“知名”人物,同时也成了全校的笑柄,同学们课余谈论的谈资,嘲笑讽刺的对象。无论原告走到哪里,都会遇到异样的目光,窃窃私语,甚至指指点点。为此原告情绪很消沉,有意尽量地避开人群,连吃饭也不敢到学校食堂,脑子里成天想的就是这件事。由于该事件发生在高考前两个月,致使原告根本无法集中精力复习,原告最后的高考成绩也受到很大影响,原告甚至想用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以图引起社会的重视。而被告对此并无任何反应。    
     原告认为:原告及其女友的行为在道德、场合上和校纪校规方面固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学校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首先学校在平时在教室中使用录像以监视学生的行为不合法,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同学们生活在一个受监视的环境中,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受到侵犯,学生虽然是被管理者,但是毕竟也是人,也有人格尊严,法律赋予成年人的人格权,一样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如前所述,原告及其女友的亲昵行为在该场合虽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毕竟是在一个比较熟悉的环境里的行为,被告将其公开到全校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伤害是巨大的,原告请求给予精神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大小是否妥当,当请贵院裁决。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随着一届同学的离校,已经扩大到社会,故原告请求被告在社会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有部分影响在学校,故还要请求在学校中公开消除影响。原告是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是无法向学校讨回公道,维护权利的,故合理的律师费用要求学校承担。    
     原告在XX高级中学度过了美好的中学年华,对XX中学还是有感情的,该事情发生后,原告希望学校有所表示,但是学校并没有派任何人和原告作些沟通或作点滴表达歉意的行动,在是非面前,原告也只好抱着“吾爱吾校,吾更爱权利”的态度,诉之法院,同时也是为今后还要在学校继续学习生活的学弟学妹们争取一些属于自己的权利。原告自认并非道德之完人,但是却是法律上人格独立之人,希望贵院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有关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 罡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我和小云的案件是分别起诉,然后法院将我们的案件合并审理。    
    第二次预审后近1个月,也就是2004年1月19日,我们的案子一审开庭了。    
    我和小云早上坐公交车赶到虹口区法院的时候,看到了学校派来的参与诉讼的老师和同学。他们大约有几十个人,排着整齐的队伍浩浩荡荡地走了过来。    
    我知道,他们之中有人是来应诉的,有人是来作证的,其余的则是参加旁听的,而且肯定是旁听队伍最庞大。    
    远远地,我听见了嘲讽的议论声,还有嘘声。    
    小云有点惊慌,看了看我,我小声地安慰她说:“别怕,也别理他们。我们走我们的。”    
    小云的真名跟著名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里那个日月神教的“圣姑”有点相近,因此同学们曾经戏称我是“冲哥”。    
    眼前的此情此景让我联想到令狐冲在少林寺与昔日恩师君子剑岳不群(此人后来被证明是最大的伪君子!)及同门对绝的场景。    
    我这么说,并没有自比为令狐大侠的意思,只是觉得那个时候和令狐冲绝望的处境相似罢了。    
    是啊,一年来经历之种种“惊魂”和磨难,不正是为了等待这一刻的到来?    
    我感觉到,法庭的空气中夹杂了一种不可名状的紧张和凝重。    
    小小的法庭里,近50个旁听席被母校的学弟学妹们挤得满满的,甚至有人还从别的房间搬来了六七个凳子才坐得下。    
    看来,母校参加诉讼的人这次真是有备而来啊,小小的法庭被营造成了他们的主场,他们一个个脸上都带着势在必得的表情。    
    走在最前面的是我高一高二时的班主任姜老师,也就是那个宣称“要是都公平的话我早就当校长了”的那位先生。他挺着胸脯,迈着轻快的步子——给人的感觉是他好像在踮着脚走路似的——走了进来,脸上笑眯眯的,好像今天不是上法庭,而是开party。看到他我就想笑,今天走起路来怎么像在走T型台哦?    
    小云的班主任吴老师是第一个出面为校方作证的。    
    吴老师陈述证言的时候,他始终不敢正视我们(我们知道他是一个怎样老实的人啊),    
    吴老师话说得很慢,声音也很轻,并且偶尔会打一个饱嗝——    
    事后小云告诉我,这个可敬的老师一说违心的话就打嗝、口吃、脸红,他太老实了。    
    接着,其他老师也陆续陈述了证言。陈老师没有来,我想,可能因为他说了句“魏罡总的说来蛮不错”,所以才被中途拿掉的吧。    
    老师们的证言让我和小云陡然紧张起来:怎么,他们说的话怎么跟预审时都不一样了?他们的口径忽然是那么的一致,口吻忽然变得那么决绝!    
    不用多想,一定是是又做了充分的部署吧?    
    小云听着那些证言,眼泪流了出来。    
    我心里也很难过,又生气,又感到无助。怎么,这些以前的老师、同学、校友怎么一下就变成仇人了?     
    斯律师耐心地询问这些证人,到底什么叫做亲密动作?除了勾勾肩、拉拉手,还有别的吗?    
    小云她们班的班长文尹,现在上海一所名牌大学读书,引人注目的是,她到法庭的装束似乎不像是来作证的,倒像是来做秀的。    
    她的头发烫得又卷又黄,戴着一副红色的眼镜,上面穿着一件咖啡色紧身小棉袄,一条玫瑰色紧身牛仔裤,脚踏一双黑色的松糕鞋,脖子上还缠绕了一条又长又大的围巾。她说的无非又是一些我们俩有伤风化、忘恩负义之类的话。    
    我只想说一点:从她的装束打扮来看,她也是一个被中学校规约束了好多年以后“焕发”出个性的女孩子,她内心也应该是自由奔放的,我们都是做着同样的梦,在同样的拘束中慢慢长大的。然而,唉……    
    令我和小云尤其生气的是,对方律师在询问我们的证人的时候,总是先问这么一句:“你现在在哪个大学读书啊?”    
    按说这样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证人可以不回答的,但是出于礼貌,他们还是如实回答了。我们这边4个证人都是同学,其中有三个复读,有一个考上了上海大学。对方律师问及这些情况的时候,下面旁听的学弟们就很没素质地起哄,发出嘘声,意思好像是说:哎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垃圾”就是跟“垃圾”在一块的嘛!    
    这一个小插曲让我们觉得这些校友很没劲。    
    随后,斯律师与对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首先,他们就什么是“隐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争论。对方律师认为,首先,你在公共场合接吻,这就不是什么隐私了。斯律师说,原告与其女友亲昵的场合固然不对,但是考虑到在那样一个相对狭小封闭的空间(整个教室只有不到30人,而且原告是坐在倒数第二排,后面几个人都是熟识的同学)里,这样的事还属于隐私,具有隐秘性质。    
    斯律师一个很生活化的比喻说得很好,他说,挖鼻孔是许多人都有的小毛病,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合挖挖鼻孔,也不会有很多人注意到,更不会有人刻意去嘲笑挖鼻孔的人。但是设想一下,如果把一个人挖鼻孔的样子拍下来给人观看,那样引起的哄笑,就绝对会严重侵害挖鼻孔的人的隐私。这种情况下你还能说这样不是侵犯隐私了吗?    
    对方律师还认为,学校利用摄像头来进行教学管理,是跟媒体学习的一种管理、监督方法,具有正当性。斯律师争辩说,媒体有自己特定的职能和特殊的权力,舆论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其对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监督与规范都是受法律肯定的。话说回来,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对学生进行监视、偷拍并将偷拍结果在全校这个大范围内公布的,这样做必定是对学生人格和隐私的践踏和侵犯!    
    最后,斯律师说:“我想说的是,不是每个刚毕业的学生都有这个勇气来和母校对簿公堂的!要不是真的给逼急了,给触痛了,他们也不会走到这一步的!他们请我来给他们辩护的代理费用,是他们两个去餐厅打工一分一分赚来的,他们什么都没有,他们什么都依靠不了!如果要说依靠的话,现在他们只有依靠审判长的良知了!”    
    话说完,他转过头对学校的律师意味深长地说了句:“做人应该厚道一些。”     
    这时下面旁听席一阵骚动,有几个胆子大的学生开始发出刺耳的嘘声,其他学生随即一阵哄笑,笑声中还夹杂着一些难听的话。    
    小云看着这些证人,看着这些嬉皮笑脸的学弟学妹,看着对方律师,情绪有些激动,再一次流了泪。    
    伴随着这些不和谐的音符,案件审理结束了,接下去的就是漫长得似乎遥遥无期的等待。我们当庭拒绝了调解。    
    


第三部 我们这样长大第八章  与母校对簿公堂(5)

    没有诚意的调解    
    2004年2月中旬,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面对面》节目制作组找到我,给我做了一期这样的节目。几天后,学校对于这一事件,迅速做出了反应,发表了一份声明,为自己正名——    
    魏罡等二人是我校2003届高三毕业生,现分别在上海两所高校就读。关于他们状告母校侵犯人格权纠纷案,现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虽然近来多个媒体对此事件有过报道,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但很多是在不了解真实情况或只听了一面之辞后的评论。学校之所以一直保持沉默,完全是考虑到魏罡等二人毕竟是我校的毕业生,全部实情的公开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他俩毕竟年纪还轻,还要升学和就业。我们认为魏罡等二人选择法律解决问题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期间个别媒体不负责任的误导和炒作却对整个基础教育界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学校对自己学生的宽容和大度,绝对不是表示对个别不负责任报道的认同。为此,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我校编播的《校园不文明现象》专题片是学校连续多年持之以恒的、以教书育人为目标的……德育常规教育系列活动;编播《校园不文明现象》完全是一次正常的、正当的、积极的、有益的、面向全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播放的范围也仅仅是学校公共空间。     
    在专题片头,开宗明义就用字幕打出:“近年来,校园里发生了一些不文明、不道德、违反校纪校规的事例,我们从其中记录下来的一部分播放出来与同学们一起反思……。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我们对有关教室和当事人的记录信息做了处理。”整个专题片长10分钟,涉及原告在晚自修教室内亲昵行为的内容约1分钟。在涉及原告或者其他同学的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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