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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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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第二点而论,如果人具有同等的自主力量,要说话就说话,要沉默就沉默,那么一切人事都可以顺遂进行得多了。同时经验已经十分充足地昭示我们,人类最无力控制的莫过于他们的舌头,而最不能够做到的,莫过于节制他们的欲望。因此许多人相信,我们只有做不费气力追求的事情才可感到自由;因为对于这种事情的欲望,由于有常常想起的对另一事物的回忆而容易消减。反之,我们用热情去追求那些为另一事物的回忆所不能转移的事物,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感到自由了。但是假如不是因为我们看见,我们有时作了许多事,而后来追悔,或当我们有时为矛盾的情欲所刺激,我们知道什么是善的,而实行什么是恶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我们相信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这样,那投入母亲怀中的婴儿,亦自信这是出于自由意志,那忿怒的幼童亦相信他想要报仇也是由于自由意志。怯懦的人自以为依照自由意志而开小差,酒醉的人亦相信出于他的心灵的自由命令,他说出些他清醒时所不愿说的话。这样看来,疯人、空谈家、儿童以及其他类此的人,都相信他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有力量去控制他们想说话的冲动。

    所以经验也象理性一样明白教导我们,人们相信他们自由,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意识着自己的行为,而毫不知道决定他们行为的原因。经验又教导我们,心灵的命令不是别的,而是欲望本身,而欲望亦随身体情况之不同而不同。因为每一个人所作的事,都是基于他的情感。凡为相反的情感所激动的人,不知道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而凡不为任何情感所激动的人,每遇着一件小事,都易陷于没有主见,左右摇摆。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心灵的命令、欲望和身体的决定,在性质上,是同时发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同一的东西,当我们用思想的属性去观察,并且用思想的属性去说明时,便称为命令;当我们用广延的属性去观察,并且从动静的规律去推究时,便称为决定。这点往后还可更为明了,但这里我只想指出一点促使大家注意:即我们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作任何事情,如果我们对它没有记忆。譬如,如果不能记忆一句话,我们就不能说出那句话,但是能否记忆或忘记一件东西却不在心灵的力量之内。因此有人相信心灵的力量只限于记忆范围内,只有对于我们能够记忆的东西,我们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说话或不说话。但是,当我们梦着我们在说话时,我们相信我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但实际上,我们却并未说话,即或在梦中说话,这种说话也是身体不依赖于意志的运动的结果。又如,我们梦着我们在隐藏什么东西,而且以为这种行为是出于心灵的命令,正如当我们在清醒时,我们有意不告诉别人我们所知道的事情那样。我们又梦着我们按照心灵的命令作了一些我们在清醒时所不敢作的事。因此,我很愿意知道,心灵中是否有两种命令,一种是虚幻的命令,一种是自由的命令。如果两种命令的说法是很不通的,那么我必须承认我们所信以为自由的心灵的命令与我们的想象或记忆并没有区别,除了作为观念的观念所必定包含的肯定以外,并不是别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所以心灵的命令之起于心中与现实存在着的事物的观念之发生具有同样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凡相信他们说话、不说话或作别的事情皆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的人,实无异于白日做梦。

    〖命题三〗心灵的主动只是起于正确的观念,而心灵的被动则只是基于不正确的观念。

    〖证明〗最初构成人心的本质的成分不是别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只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身体的观念。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五由许多别的观念所组成,而这些别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九绎理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不正确的。故任何事物凡以心灵为最近因,并从心灵的性质必然而出的,以及必须凭借心灵方能被理解的,那必然是出于一个正确的观念或一个不正确的观念。但是只要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心灵必然被动。故心灵的主动只是出于正确的观念,而唯有当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时,它才是被动的。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被动的情感只是与具有某种包含否定性的东西的心灵相联系。换言之,被动的情感只是与这样的心灵相联系,这心灵被认作自然的一部分,单就其自身,不与别的部分联系起来,便不能清楚明晰地被感知。用同一方式,我可以指出被动的情感与个体事物的关系也和它与心灵的关系一样,而且不是通过别的方式可以被感知的。但我的目的只在于讨论人心。

    〖命题四〗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不能被消灭的。

    〖证明〗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此证。

    〖命题五〗只要一物能消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

    〖证明〗如果两物既可互相协调或同时并存于同一主体之中,而在这个主体中仍然有某种东西能够毁灭它,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只要一物能毁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此证。

    〖命题六〗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

    〖证明〗因为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个体事物乃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之所以为神的力量的事物。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没有东西具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之理。反之,据前一命题一切事物莫不反抗凡足以取消其存在的东西。因此凡物只要它能够,并且只要它是自在的,便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此证。

    〖命题七〗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

    〖证明〗从每一事物的某种本质,必然有某种结果产生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并且,任何事物除了按照其一定的本性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外,亦不能做出别的东西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故一物活动的力量,或被迫而不得不作某事的努力,不论出于自己或是出于与他物合作——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此证。

    〖命题八〗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而是包含不确定的时间。

    〖证明〗如果一物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包含着任何有限的时间,则这有限的时间将要决定这物的绵延,于是,单是从一物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即可以推知,这物经过一定限度的时间之后,即须消灭,不能存在。但是据第三部分命题四这实不通。故一物赖以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反之,同样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如果这物不为某种外因所消灭,它将赖它此时借以存在的同一力量,而永远继续存在。故一物赖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自身包含不确定的时间。此证。

    〖命题九〗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的观念,都努力在不确定的时间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并且自己意识着它的这种努力。

    〖证明〗心的本质是正确观念与不正确观念所组成,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三所指出那样,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要具有前者或后者,必努力保持其存在,并且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保持其存在据第三部分命题八,但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心灵通过身体的感触的观念,必然意识着它自身,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它也意识着自己的这种努力。此证。

    〖附释〗这种努力,当其单独与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当其与心灵及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称为冲动。所以冲动不是别的,即是人的本质之自身,从人的本质本身必然产生足以保持他自己的东西,因而他就被决定去作那些事情。其次冲动与欲望之间只有一个差别,即欲望一般单是指人对它的冲动有了自觉而言,所以欲望可以界说为我们意识着的冲动。从以上所说就很明白,即对于任何事物并不是我们追求它、愿望它、寻求它或欲求它,因为我们以为它是好的,而是,正与此相反,我们判定某种东西是好的,因为我们追求它、愿望它、寻求它、欲求它。

    〖命题十〗我们心灵中不能有排斥我们身体的存在的观念,因为这样的观念是违反心灵的本质的。

    〖证明〗我们身体中决不能具有任何可以消灭身体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因为神具有身体的观念,所以这种东西的观念,也不能在神内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我们心中决不会有这种东西的观念,但反之,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构成心灵的本质的最初成分就是一个现实存在的身体的观念,所以我们心灵的首要的、基本的努力就是据第三部分命题七要肯定我们身体存在的,因此否定我们身体存在的观念是违反心灵的本质的。此证。

    〖命题十一〗如果一物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则这物的观念就会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心灵的思想力量。

    〖证明〗这一命题从第二部分命题七及第二部分命题十四看来是很明白的。

    〖附释〗这样我们可以看见,心灵可感受很大的变化,一时可以过渡到较大的完满,一时也可以过渡到较小的完满;这种感受的情状可以说明给我们什么是快乐与痛苦的感情。所以本书此后将认快乐为心灵过渡到较大完满的感情;另一方面,将认痛苦为心灵过渡到较小完满的感情。而快乐的情绪如果同时与身体和心灵都有联系,便叫做欢乐或高兴。但是假如痛苦的情绪同时与身体和心灵都有联系,便叫做忧愁或烦闷。但须注意,当我们感到欢乐与忧愁时,只有身体的心灵的一部分较其余部分受激动得特别多,反之,当我们感到高兴或烦闷时,身体和心灵各部分都同样受激动。至于什么是欲望,我已于第三部分命题九的附释里解释过了;除开这三种情绪——痛苦、快乐、欲望——我不承认还有别的基本情绪。别的情绪都是从这三种情绪出发,象下面所要指出那样。但在进行这点以前,我愿意更充分解释第三部分命题十的意思,这样我们就更可明白了解一个观念如何与别一个观念相反对。

    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的附释里,我们已经指出,构成心灵的本质的观念,只要身体存在,必包含身体的观念。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的绎理及其附释,可以推知我们的心灵的当前存在完全依赖于心灵必包含身体的现实存在这一点上。最后我们还已经指出过心灵所以有想象事物和记忆事物的能力,也完全依赖于心灵必包含身体的存在这一点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十八及附释。从此可以推出,只要心灵停止肯定身体的当前存在,那么心灵的当前存在和心灵的想象能力也就立刻被取消了。但心灵停止肯定身体存在的原因决不能是心灵自身据第三部分命题四,也不能由于身体自己停止存在;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六心灵所以肯定身体存在的原因,并不在于身体开始存在;基于同样的理由,心灵也不会因为身体停止存在,便从而停止肯定身体的存在。但是由于据第二部分命题八有另外一个观念排斥我们身体的当前存在,结果遂因而排斥我们心灵的存在,这样这个观念就与构成我们心灵的本质的观念正相反对。

    〖命题十二〗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

    〖证明〗只要人的身体处于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的状态下,那么人的心灵将把这个外界物体看作即在面前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所以只要人的心灵把任何外界物体看作即在面前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人的心灵想象外界事物,则人的身体也将处于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的状态下。所以只要心灵想象到足以增加或促进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则我们的身体将处于一种足以增加或促进这种力量的状态下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心灵的思想力量亦将随之而增加或促进。故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与命题九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想象这种东西。此证。

    〖命题十三〗当心灵想象到足以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的力量的某种东西时,那么它将尽可能努力回忆那足以排除这种东西的存在的东西。

    〖证明〗只要人心一想象到这类东西,则身体与心灵的力量都会受到减少或阻碍象前一命题所指出那样。但是同时心灵将仍然继续想象这类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直至它能想象到足以排除它们当前的存在的某种别的东西时为止。这就是说,象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心灵与身体的力量将受减削或受限制,直至心灵想象到一些足以排除这类事物存在的东西时为止。所以心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将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或回忆足以排除减少或阻碍身体与心灵的活动力的事物存在的东西。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心灵总是不愿去想象足以减少或阻碍其自身的力量和身体的力量的东西。 

    〖附释〗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明白看出,什么是爱、什么是恨了:爱不是别的,乃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恨不是别的,乃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我们又可以看出,凡爱一物的人,必然努力使那物能在他的面前,并努力保持那物,反之,凡恨一物的人,必然努力设法去排斥那物,消灭那物。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更加详细讨论。 

    〖命题十四〗假如心灵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 

    〖证明〗假如人的身体曾一度同时为两个物体所激动,那么后来当心灵想象着其中之一的物体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八亦将立即回忆起另外一个物体。但心灵的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表示我们身体的情况较多于表示外物的性质;所以人身,因之人心,参看第三部分界说三如果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此证。 

    〖命题十五〗任何事物均可偶然地为快乐、痛苦或欲望的原因。 

    〖证明〗假设心灵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而心灵的活动力量并不因其中之一的情感有所增加或减少,但却为那另外一个情感所增加或减少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据前一命题可以明白,当心灵后来为前一个情感的真正原因所激动,而这个真正原因本身据假设既不增加亦不减少人心思想的力量时,则心灵将同时为其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这个情感将增加或者减少心灵的思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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