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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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说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这样说)酒店,无宁说为了要防止人民,使其不能购买价最廉物最美的饮料。那种限制,有利于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不利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国制造品,葡萄牙人是比较好的顾客,法国人是比较不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加以奖励。据说,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当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帝国政治设施的原则。其实,只有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作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至于大商人,不问这些小节,总是在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购买他的货物。
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作是他们的损失。国际通商,家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在这世纪及前世纪,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不正,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我认为,按照人事的性质,这种祸害是无法除去的。至于不是亦不应该是人间支配者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们,其卑鄙的贪欲,其独占的精神,虽也许不能改正,但要不让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发明这种原则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独占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并不象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总在于而且必然在于,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种滑稽的事情。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亦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相反。象同业组合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们自己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自己保有国内市场的独占权。因此,在英国,在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对干几乎一切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都课以异常重税。因此,凡能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制造品,都课以高的关税,或禁止输入。因此,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换言之,对民族仇恨异常激烈的国家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
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对我国有危险,但在贸易上,则确对我国有利益。在战时,敌国的财富,或可使敌国能够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但在和平的通商状态下,邻国的财富,必使他们能够和我们交换更大的价值,必对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勤劳的邻近的富人,和穷人比较,是更好的顾客;邻近的富国,也是这样。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固然是邻近各同业者的危险邻人,但他的花费,可给邻近的其余一切人提供好的市场,所以,对绝大多数邻人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较贫的经营同业的工人,又将因此而减低其售价,因而,对其余一切人有利。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无疑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危险的竞争者,但这种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此外,这样富国的大花费,必能在其他方面,给人民大众提供良好的市场,使他们得利。想发财的私人,决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住在首都或大商业都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极少的地方,所可取得的财富极少;财富流通极多的地方,可有些财富归到他们手里。指导着一个人、十个人、二十个人的常识的原则,应该支配一百万人、一千万人、二千万人的判断,应该使全国国民都认为,邻国的富乃是本国可能获得财富的原因和机会。想由国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在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最易达到目的。一国四周,如果都是游牧的未开化人和贫穷的野蛮人,那末,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无疑可使国家致富,但要由国外贸易致富,就绝不可能了。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国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的。据说,古代埃及人,极不注意国外贸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国外贸易,不给与国外贸易以法律的正当保护。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况为目标的近代外国通商原则,如果能够产出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国外贸易于不被人注意、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所以会在两国都受到那么多的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则的结果。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来考察其真实利害关系,那末对英国来说,法国的贸易,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由于同一理由,对法国来说,英国的贸易,亦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法国为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象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较投在国外贸易大多数其他部门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劳动量,能够雇用和养活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数。这两国彼此相隔最远的各地间的贸易,也至少可望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也比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同样有利。若与夸大的我国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那一般要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较,那至少也有利三倍。此外,法国据说有居民二千三百万,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却据说不过三百万。法国又比北美洲富饶得多,虽然由于法国财富分配不平均,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与我国北美殖民地比较,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大八倍;加以往返更为频繁,利益要大二十四倍。英国的贸易,亦同样有利于法国。英国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要按照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的程度,大干法国殖民地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这就是两国智者所认为宜加以阻止的贸易和最受其偏爱奖励的贸易这二者间很大的差别。
然而,使两国间开放的自由的贸易对两国那么有利的环境,却成为产生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的原因。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故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因,它们同是富裕勤勉的国家。每一国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会在技术与活动上遇到另一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自命的这种学说的学者常常预告;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国家频于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不少的忧虑,几乎各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在这一切忧虑以后,在这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的预料相反,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此种自由贸易而灭亡,而且因此致富。欧洲今日,从某几点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有几个,但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却还没有。最接近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很远。大家承认,不仅荷兰国民财富全部得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得自对外贸易。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国的盛衰,要看这差额是有利或是不刮。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这超过额的比例而增加起来。在这场合,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反之,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短少的比例而减少下去。在这场合,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资本必然会减退,随着资本的减退,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全不相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内,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全地球上,也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世纪来,这个国家输入的价值都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全期间内,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在现今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于事实的假设。
第四章 论退税
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干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场合,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税的那个议会法令的附则的第二项规定,每个商人,不论国籍,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十二个月内输出,而外国商人应于九个月内输出。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精制品。因已领有其他更有利的津贴,故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唯一的外国商品输入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三年(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课的各种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象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
有些外国商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已预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输出时全部课税都退还,甚至旧补助税也不保留半数。在我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前,我们独占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我们输入烟草约九万六千大桶,国内消费却据说不及一万四千大桶。这个余额,是必须输出的。为使这巨额必要的输出易于实现,凡是在三年内输出,所纳关税全部退还。
我们还独占(虽不是全部独占,但已近于全部独占)了我国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内输出,那末在输入时所纳的一切税,都可退还;如果在三年内输出,那末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其他一切税都可退还。大部分货物输出时,旧补助税的半数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输入额,虽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额,但此种超过额,与烟草通常的超过额比较,是不足道的。
有些货物,因为是我国制造业者嫉妒的对象,所以禁止其输入,供国内消费。但若缴纳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落栈以待输出。但在这些货物输出时,所课的税是完全不退还的。我们的制造业者,对于这种受限制的输入,似乎亦不愿加以奖励;他们害怕屯栈的货物会被偷运出一部分,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竞争。只在这样的限制下才可输入丝精制品、法国亚麻布与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们甚至不愿作法国货物的贩运者。法国被视为我国的敌人。我们与其让他们利用我们作媒介而获取利润,无宁放弃我们自己的利润。在一切法国货物输出时,不仅旧补助税的一半不退还,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退还。
根据旧补助税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在输出时所准许退还的税,比输入时所缴纳的税的一半还要大。立法者当时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别奖励葡萄酒运送业。与旧补助税同时征课或稍后征课的一些其他税,如所谓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葡萄酒检验税,都允许在输出时全部退还。但这一切税,除了附加税与1692年关税,都在输入时以现金缴纳;如此巨大金额的利息,所费不赀,所以此种货物的运送贸易没有希望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贸易。所以,所谓葡萄酒关税,只有一部分,在输出时退还,而法国葡萄酒输入每大桶所课二十五镑的税,即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课的关税,输出时均不退还。1779年和1781年对于一切货物输入所附加的那两种百分之五的关税,在一切其他货物输出时都允许全部退还,所以,在葡萄酒输出时,亦允许其全部退还。1780年特别课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后关税,亦允许全部退还。因为保留的关税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许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输出。这种规定,除了我国北美殖民地以外,对一切依法准许输出的地方都适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名为贸易奖励法,使英国有了以欧洲一切产物或制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葡萄酒亦包括在内。但在海岸线是那么长的我国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国统治权是那么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许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未列举商品运往欧洲各地,后来被允许运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欧洲各国,上述独占权,不可能大受人尊重,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也许都有方法,从运往的国家,运回一些货物。不过,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困难;他们要从葡萄酒课税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输出时退还的大不列颠,输入欧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难。但美洲与西印度群岛,既得与马迪拉岛自由交换各种未列举商品,马迪拉的葡萄酒,不是欧洲产物,便可直接输入美洲与西印度群岛了。1755年战争开始时,我国军官在我国各殖民地所发现的对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许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养成的。这种嗜好,后来由这些军官带回到祖国,在那时以前,此种葡萄酒在祖国还不大流行。战事完结以后,在1763年(依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除了法国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许在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