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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国富论-第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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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强夺与压迫。但大部分,恐怕是由于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费与掠夺吧。据说:他们中好几个在一年时间内,就发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许其变卖贸易权与船只,许其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1724年,该公司开始经营捕鲸业。对于这项业务,它没有独占权,不过,在它经营的期间,并无其他英国人搀入。该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兰八次。就中,仅有一次得利,其余均遭损失。在最后第八次航行终了时,即该公司拍卖其船只、积藏商品、渔具时,才发现这一部门包括资本及利息的全部损失达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把全部贷与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万镑,作为政府的公债,与其他公债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和弥补该公司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其他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得用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它这种请愿,议会认为合理采纳了。1733年,该公司再向议会陈请,把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仅留其余四分之一充当营业失败的补偿资本。到这时为止,该公司所保有的公债及贸易资本两者,因政府几度的偿还,已各减少了二百万镑以上,因而,这所谓四分之一,就不过三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前此依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取得的一切权利,而换得相当等价。这一来,该公司与西领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就告终结。它的残余贸易资本,全化为公债,于是该公司再也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可是,我们应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获利的唯一贸易,就是每年派遣船只到西领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但当它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在国外市场,或在国内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塔赫纳,在贝洛港,在拉维拉克鲁斯,该公司碰着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他们把该公司船舶装出的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在英国,该公司又碰着了英国商人的竞争,举凡该公司输入的西领西印度货物,他们也由加的斯输入。不错,西班牙及英国商人的货物,要付较重的税,但该公司人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恐怕是一种更高的重税吧。至于说,如果私人贸易者能够公开地、正当地和股份公司竞争,股份公司还能经营国外贸易得利,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

  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O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该公司持有专营特许状。这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所以经营许多年,该公司从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扰。它的股本,每股为五十镑,总额仅七十四万四千镑。这个资本不很大,而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经营上怎样的疏忽、浪费或贪污。所以,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变,使它蒙受了很大损失,但在许多年间,它的营业却很成功。不过,随着时日的推进,当一般人对于自由的原理渐有理解时,这由女王发给而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否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律,随政府权力的消长与各时代民意的变迁而时有变动。私人贸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权范围。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个统治时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建议,愿以年息八厘贷给政府二百万镑,其条件为购买公债者得设立一个有专营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旧东印度公司亦向议会提出同一性质的建议,愿贷给政府七十万镑(约与该公司的资本额相等),年息四厘。当时王国的国家信用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万镑,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万镑来得便利。新公债应墓者的建议被容纳了,结果,就出现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不过,旧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权利,得继续至1701年。同时,该公司曾以它会计的名义,极巧妙地认买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万五千镑。给与认购二百万镑公债者以东印度贸易特权的议会法案,由于用辞的含混,关于应募者的资本应否合为共同资本一点,不很明白。于是,应募仅及七千二百镑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各别地自用自己资本、自担危险责任进行贸易的权利。至1701年止,旧东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旧资本独立经营贸易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期前后,该公司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资本单独经营贸易的权利。新旧二公司与私人贸易者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据说几乎使它们全归毁灭。1730年,有人向议会提议,主张把印度贸易置于一个合组公司管辖之下,使其相当开放。这个建议,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他们以非常激烈的辞句,陈述那时候上述竞争所演成的可悲结果。他们说,上述竞争,使印度土货价格,高到不值采购,而在英国市场,该货物价格,又因存货过多,跌到无利可获。可是,供给丰足,英国市场上印货会大跌特跌,使一般大众获得廉价购物的利益,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说求购者多,印度市上土货会大涨特涨,却不尽可信。由竞争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贸易大洋中,不过涓涓一滴而已。况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许会提高价格,但终必引起价格的跌落。因为购买的竞争,会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该公司诉说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便宜和对生产的奖励,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促进的结果。但是,他们垂泣而诉说的竞争,毕竟没有继续好久。1702年,这两个公司通过三方协约(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种程度上合并起来。17O8年,又依据议会法案,完全合为一体,而成为今日所谓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又附一条款,规定各独立私人贸易者,得继续营业到1711年米迦勒节为止。同时授权该公司董事对这些独立私人贸易者发出通知,以三年为期,收买其七千二百镑的小资本,从而把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新贷款得由二百万镑增加至三百万镑。1743年,该公司又贷与政府一百万镑,不过,这项借款非来自股东,而是由公司发行公司债得来,所以未增加股东得以要求分红的资本。但这一百万镑,对公司营业上的亏损和债务,与其他三百万镑同,也负担责任,所以,总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全掌握英国在东印度的独占贸易。贸易经营很得手,股东逐年都由利润分有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庞迪彻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别具野心,以致东印度公司卷入战涡和印度土王的政争中。经过无数次显著的成功及无数次显著的失败后,该公司竟把那时它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丢掉了。嗣后,亚琛条约成立,马德拉斯复归于该公司。这时,该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员,似充满了战斗及征服精神;后来,从未放弃这精神。在1755年爆发的法兰西战争中,英国的兵力,在欧洲迭获胜利。该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交好运,捍御马德拉斯,占领庞迪彻里,收复加尔各答,并获得一个富裕而广大的领土的收入。这收入在当时,据说,每年有三百万镑以上。该公司安然享有这收入好几年。但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公司于是同意此后每年偿付政府四十万镑,作为这权利的报酬。在这时以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逐渐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资本三百二十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十二万八千镑,换言之.每年红利额.已由十九万二千镑增加至三十二万镑。但这时候,公司又企图把红利进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这如果实行,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就要等于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额,即四十万镑。可是,当公司与政府所订协定就要实施的那两年中,议会相继制定的两法案不许红利再有增加。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面加速偿还其所负债务。该公司当时的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了。1769年,公司与政府所订协约,议定延期五年,并约定在这五年中,公司得逐渐把红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但一年之中至多只许增加百分之一。这样,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亦不过使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及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加多六十万八千镑。前面说过,公司最近占领地的总收入,每年计有三百余万镑。依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及其他费用,纯收入亦达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此外,公司方面据说还有其他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则出自殖民地所设的海关,其总额亦不下四十三万九千镑。至于当时公司的营业利润,据公司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四十万镑;据公司会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五十万镑;不论怎样,再少也会等于每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额吧。有这么大的收入,公司应当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万八千镑,同时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以备急速偿还债务。然至1773年,公司债务不但未见减少,却反形增大。未完的国赋达四十万镑;未缴的关税,欠英格兰银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面向其开出而经其卤莽地承兑的待付的汇票,这三者共达一百二十余万镑。这些债务所引起的困难,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减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怜政府,请其第一,豁免年纳四十万镑的成约;第二,贷款一百四十万镑,以救立刻破产的危急。拓殖领地哪,增加岁入哪,该公司的财产是增大了,但财产愈大,对于公司人员,就似乎愈成为更大浪费的口实,并且愈好从中舞弊了。议会为要探知其真相,乃着手调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动,以及公司在欧印两方面的一般业务状况。调查的结果,对公司管理机构的组织,国内也好,国外也好,都实行几种极关重要的变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相互独立,今则置于同一总督统治之下,辅佐总督的,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通由议会指派,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同。加尔各答的裁判所,原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业上案件而设立,后因帝国版图扩大,其司法管辖权亦随之扩大。此次变革,缩小该裁判所的权限,使还其本来面目,而新设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国王任命审判长一人及审判官三人组成。关于欧洲方面,以前股东出股五百镑,即该公司每股的原来价格,就有权在股东会投票。现在限定,必须出股一千镑,才有这资格。此外,凭这资格取得的投票权,如股票非由承继而由自己购买得来,以前只须在购买后六个月就能行使,现在这个期限已延长至一年。还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选一次,现在也改变了,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个旧董事出去,有六个新董事进来,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选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这些改革,料想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象从前那样疏忽随便。然而,无论怎样变革,要使他们这般人好好注意促进印度的繁荣,哪能做到呢。他们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印度的利益,简直漠不相关。在一切方面,他们不但不配统治一个大帝国,而且连参加这种统治也不配。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小有产的人,往往只因为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才购买一千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有了这投票权,纵不能自己参加印度的掠夺,也可参加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任命权力,固然是操于董事会,但董事会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东势力左右:股东不但选举董事,而且有时否决董事会关于派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假若一个股东能享有这权力几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干故旧,那他慢说对股息不大注意,恐怕连对他投票权所根据的股份的价值也是满不在乎的,至于那投票权所给与他权力来参加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哪里会放在心上呢。不论怎样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来,对于被统治者的幸福或悲惨,对于领土的改进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总不会象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这样漠不关心吧。议会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种种新规,但这些法规与其说减少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倒不如说增大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例如,下院决议案宣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一百四十万镑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减至一百五十万镑时,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得对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该公司留在本国的收入及纯利,当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国库,充当国家用途,其余一部分,则留作偿还债务及供应公司不时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都归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候,公司还是弊窦丛生,颟顸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纯收入和利润,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于他人监督之下,须得他人许可方准动用,那要公司事务财政较前改进,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面说,分派八厘股息后,与其依下院决议案规定,把一切余剩部分,交给声气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随便滥用了,任意侵吞了,还比较痛快。此外,公司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会里占那么大的势力,以致股东有时竟对贪污舞弊直接违犯自己权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东说,他们有时甚且把拥护自己权益这件事,看得较轻,把拥护侵犯这权益的人的事体,看得较重。

  因此,1773年的规定,不能澄清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混乱局面。有一次,公司因一时措施得当,在加尔各答金库中,积存了三百多万镑。可是,尽管以后它的支配或掠夺范围,更加扩大,伸到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它所获的一切,都是照旧滥费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阿利侵入,公司发觉完全没有准备,无法阻止与抵抗。由于这些混乱,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于前此未有的困境。为救济当前破产危难,又迫而向政府恳求援助。关于改善该公司业务经营,议会中各党派提出种种计划。这些计划,似都同意一点,即该公司不配统治它所占有的领地。这实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实。就连该公司自身,也认为无统治能力,因而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在僻远而野蛮的国境里面拥有设置要塞和守备队的权利,必然与当地宣战摇和的权利分不开的。拥有前一权利的股份公司,曾不断行使后一权利,且常常要求把后一权利明白地给与它们。它们行使这种权利怎样不得当,怎样随便,怎样残酷,从最近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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