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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问题-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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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讯台牟取暴利的第二个法宝,是为一些单位、机构提供舞台,将许多原本应该由当事者直接提供的服务人为地转移为信息服务。这几年每年高考结束后,每个城市都有声讯台与教育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皆大欢喜。看起来仿佛是做了一件大好事,其实不然。作为一级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教育管理部门本来就有义务更有责任在第一时间里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如果他们想做得更周到,也可以自己开设一条临时的“查分热线”(这在技术上没有任何困难),但前提是要严格按市话标准收费。可是恕我寡闻,我尚未听说有哪个地方的教育管理部门在干这种“傻事”。教育管理部门是吃皇粮的政府机关,这边已经享用了财政拨款,那边又与声讯台合作(或者自己开设按声讯台标准收费的“查分热线”)猛掏考生的腰包,他们怎么能证明这不是非法创收?    
      最可笑的是,大概是受教育管理部门的启发,现在有的学校居然把各阶段的教育工作计划、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每日或每周对学生的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号召学生和学生家长拨打查询。当有学生家长帮学生查询当天的作业,因声讯台录音说得太快,连续拨打3遍也没有听清楚,只得向班主任老师询问时,“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新华社郑州2002年12月11日电)。声讯台把生意做到这个份儿上,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了。看来迟早有那么一天,你到农贸市场买白菜,问摊主白菜怎么卖,摊主将不会直接告诉你,而是做了个打电话的手势说,打声讯台问吧,那儿的价格可全了……你说这算什么事儿啊?你招谁惹谁了?    
      声讯台牟取暴利的第三个法宝,是利用一些人的贪财逐利心理,凭空制造某种信息需求,从而源源不断地制造巨额电话消费。电信运营商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最近与北京巴士公司合作推出“乘巴士、打电话、中大奖”活动,乘客乘坐巴士公司的汽车,会得到售票员的一句“善意”的提醒:“注意手中的车票,没准儿能中大奖。”每张车票正面标有明显的“中大奖”标志,背面则是抽奖活动说明,而对于中奖查询电话“95001618、96001618”的收费标准(每分钟3元)却没有明示。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认为,该活动不仅缺乏公正,还存在欺诈倾向。因为车票的组号和幸运编码都明示在车票上,只要拨打电话就能知道中奖与否,如果有人将一沓车票查询完后再售出,那么乘客岂不是白花几块钱去查询?其次,没有明示收费标准,不排除承办单位故意隐瞒的可能,这样很容易误导乘客。(《北京娱乐信报》2002年12月3日)在我看来,就算这种活动搞得很规范,既不失公正,也不存在欺诈,其必要性也大可怀疑。高考考生拨打声讯台查分毕竟是一种现实需求,而乘客拨打声讯台查询自己是否中奖,不过是为了满足被人吊胃口之后的一种虚幻的信息需求。一个人起初并未受骗,但心里没底,想知道自己到底是否受骗,于是花钱打电话核实,结果被告知“谢谢你,你受骗了”,那么我们还应该提醒他,你刚才紧接着又被骗了一次。和许多拒不拨打查询电话的乘客一样,我也相信主办者给乘客创造中大奖一夜暴富的“善意”是假,而引诱乘客一遍又一遍不厌其烦地拨打声讯台,主办者以便多多益善地大收特收电话费的目的才是真。声讯台牟取暴利三个法宝,无一例外都与市场经济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背道而驰。真不知声讯台的暴利生意还要做多久?还有多少个“晓东”要成为色情声音的受害者?     
    


第十六章 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1。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

    文/徐冰、付志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司法局中心法律事务所地处县城繁华地段,租用县外贸局四楼办公,在大楼的外面,悬挂着近4米高的大牌匾,牌匾上“集贤县司法局中心法律事务所”几个大字显得格外醒目。2002年年初,集贤县爆出一个惊人的消息:原司法局副局长、中心法律事务所所长刘庆峰因为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    
      案件发生在3年前,1998年4月的一天,集贤县中心法律事务所的司机赵修斌发现一楼新开了一个农机商店,院里面摆放着一台台农用小型拖拉机。赵修斌立刻找来了法律事务所几个同事以及司法局副局长、中心法律事务所所长刘庆峰等人,经过几个专业法律人员近3个月的密谋策划,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开始了。    
      3个月以后,也就是1998年7月27日上午,他们来到农机商店,对经营者刘桂香的儿子、21岁的王宇实施了诈骗。刘桂香告诉记者:    
      “有一个叫李明涛的人来过几次。当初咱不知道。现在才知道,当时说买一台车,    
      当时都是楼上(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帮忙装的车。装着装着说不行的话就赊几台吧。李明涛当时说我在五九七农场包了100多垧地,我需要车。刘庆峰说李明涛是他家亲属,说行,他这儿没事。就这么的就把车赊给他了。”    
      正是因为县司法局副局长、中心法律事务所所长刘庆峰的出现,才取得了王宇的高度信任。王宇表示可以把4台车赊给刘庆峰的“亲属”——实际上是他们雇佣来的无业人员李明涛,然后由李明涛打欠条,赊4台小型拖拉机,总价值为7万元。明知道自己是担保人的刘庆峰却故意在欠条上签上了“证人刘庆峰”5个字。诈骗得手以后,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赵修斌等人帮助李明涛将诈骗来的小型拖拉机运至外地低价卖出。刘庆峰、赵修斌等人各分得数万元、数千元不等,他们雇佣的无业人员“李明涛”从中获取1000元赃款后便溜之大吉。    
      刘庆峰已在司法战线工作10年,身为县司法局副局长,他知法、懂法,在实施诈骗中,他刻意迷惑被害人,将担保人和见证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混为一谈。    
      李明涛一去不复返,经营者刘桂香这时才发现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骗局,她质问当时身为县司法局副局长、法律事务所所长的刘庆峰:“你身为国家司法人员,怎么能骗人?”    
      刘庆峰起初还答应帮着找李明涛,过了几天刘桂香再去找的时候,刘庆峰居然说李明涛和他没有什么亲属关系,他根本就不熟悉。让刘桂香愿意找谁找谁,愿意哪儿告哪儿告去。案件发生1个月以后,刘桂香来到集贤县公安局经济侦察科报了案。公安机关受案后先后对赵修斌等进行了审查,经过反复查证,这几个人都守口如瓶,只承认帮助买车、装车,其他一概不知。调查刘庆峰时,他只承认出于对亲属的帮忙和信任,出面说过话,但只是一个见证人而已。    
      由于犯罪嫌疑人全都是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而且出于对刘庆峰这个司法局副局长的尊重和信任,公安机关并没有过多地怀疑刘庆峰在此案中所起到的真正作用。公安机关又找不到直接当事人李明涛,案件一直没有任何进展,一度搁浅。3年过去了,这起积案仍然没有结果。2001年10月,集贤县公安局现任局长于广凡的到任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转机。他指示办案人员重新调整侦破方向,从追查李明涛这个根本就无法查到的人转移到刘庆峰等人身上,证人转变为犯罪嫌疑人。于广凡局长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设了许多障碍,但是经过我们下大力气组织专业人员秘密地采取了侦察措施,依法按照法律程序获得了证据,最后认定了他(刘庆峰)是两起诈骗团伙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明晰以后,公安机关全力追查在诈骗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今已经退休的原县司法局副局长刘庆峰。2001年12月9日,犯罪嫌疑人刘庆峰在沈阳落入法网,被押解回集贤县。在大量的证据事实面前,刘庆峰如实供述了参与、合谋诈骗的犯罪事实。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集贤县检察院批准逮捕,7万元赃款也全都追回返还给了被害人。在集贤县公安局看守所,记者采访了犯罪嫌疑人,原司法局副局长刘庆峰。    
      记:见证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区分在哪里?    
      刘:如果他是合同,买卖关系,他就涉及到民事纠纷,涉及到赊欠关系,一旦到法院诉讼,我只能在场证明买卖交易。如果担保了,确实存在买卖经济上的纠纷,他们到期还不上,我就得承担民事责任。    
      刘庆峰等人落入法网,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集贤县司法局更是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震动。现任局长夏远亮告诉记者:    
      “事件发生之后,在我们全局引起了震动。局领导班子觉得这件事情尽管是发生在个别人的身上,但是对我们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对干警的教育上敲响了警钟。”    
      据集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关力才介绍,公安机关顺藤摸瓜,还查出刘庆峰在任期间网罗外地无业人员谷氏兄弟,打出集贤县司法局第一法律事务所的招牌非法执业,以替人清欠讨债为名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从掌握的证据看,这个黑法律事务所涉嫌诈骗4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万元。从实施犯罪到真相大白,历时3年半时间,几经周折,刘庆峰等人最终还是落入了法网。据悉,刘庆峰在当地名声不佳,在任期间利用法律事务所的名义长期进行诈骗,就是这样的人竟然当上了司法局副局长,而且光荣退休。执法者竟然犯法,需要吸取教训的恐怕不只是集贤县司法局。    
    


第十六章 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2。“靠山吃山”与“贼喊捉贼”

     文/潘多拉    
      西方有关于“新闻”的一个不算规范却很经典的定义: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    
      是新闻。按照这个定义,作为政府官员,一个司法局长如果整天为法制教育与宣传、法律救助与司法援助、律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等本职工作殚精竭虑、呕心沥血,那么在他身上肯定挖掘不出什么新闻,顶多可以用宣传而不是新闻的手段,将他作为一个“人民满意的好公仆”的典型向社会推广,号召干部群众学习他的先进事迹。相反,如果一个县的司法局副局长同时还兼任法律事务所的主任,相当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县司法局是辖区内所有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直接主管部门),更恶劣的是,这个司法局副局长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打着“县司法局第一法律事务所”的招牌,网罗了一帮乌合之众,以替人讨债、介绍生意为名,大行招摇撞骗之实,涉嫌诈骗4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万元。那么,在他身上无疑就足以做出比“人咬狗”还要精彩的新闻了。    
      我想,这也许就是《新闻纵横》要郑重其事地把    
      发生在黑龙江双鸭山市集贤县这样一个小地方,发生在集贤县司法局副局长刘庆峰这样一个小官身上的诈骗案做成一期节目的原因吧。    
      不过,我们也不必把刘庆峰的“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节目看成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创意。因为这些年来,类似这种“靠山吃山”、“贼喊捉贼”的黑色幽默,中国人或耳闻目睹、或深受其害的已不在少数。派出所警察与卖淫女合谋敲诈嫖客、乡政法委书记亲自上路抢劫、建委主任指导开发商如何少交土地出让金、高等学府已婚的“德育教授”与年轻女生“谈恋爱”始乱终弃、“救死扶伤”的医生向患者勒索钱财、“为人民鼓与呼”的记者拿版面或时段与奸商做交易,等等,应该说都与刘庆峰导演的节目不相上下。我这样说,并非反对将刘庆峰诈骗案做成新闻,相反,我实在是有些担心,假如到了某一天,无论是见多识广的记者,还是博闻强记的受众,都不再对“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缉私大队队长参与走私”之类的怪现状感到莫名惊诧,不再把它们看成“人咬狗”一样的稀奇事,而是当成“狗咬人”一样的平常事,新闻记者整天东奔西跑再也找不到一条像样的“新闻”了,我们这个社会也将变得万般恐怖了。    
      司法局长知法犯法、司法犯法,说到底是因为在司法局长的心目中,法律根本就不是什么权威和神圣的东西,而不过是可以供他玩弄、给他带来权力和利益的一种工具。就像德国纳粹首领希特勒,年轻时也接受过良好的艺术教育,有出类拔萃的音乐素养,但高贵典雅的艺术并没有陶冶他的情操,没有净化他的灵魂,反而成了他日后大肆镇压异己、屠杀犹太人时的“佐餐音乐”,给他的灭绝人性的暴行营造了一个柔和而怡人的背景。希特勒如果对艺术一窍不通,也许他在行凶作恶的时候还不至于如此心安理得。同理,导演诈骗案的如果不是知法、司法的司法局长,而是一个文盲、法盲,那么他的诈骗行为也还谈不上是对法律的多么严重的亵渎,不至于令人们对一些地方的法制环境如此之失望。    
      法律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与一个社会的传统、习俗、宗教伦理、生活方式、思维观念、民族心理积淀等文化因素紧密相关。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小农自然经济,传统法律文化中融入了一些消极落后的内容,如“家国不分”、“礼法并用”、“重刑轻民”、“重义轻利”等,其中包含着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在一些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从来就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因为法律面前从来就不是人人平等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律从来就只是统治者用来约束被统治者的工具。受这种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的影响,刘庆峰身为县司法局副局长,很容易把自己看成“统治者”中的一员,以为自己既然是掌管法律的人,法律就不会也不应该对自己产生约束力,那么自己利用法律谋财害人,只要做得巧妙、高明,法律当然也就拿自己无可奈何了。    
      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的故事,还是当前中国“法制”有力而“法治”不足的现实反映。人们一般对“法制”比较熟悉,对“法治”则比较陌生。“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法治”具有形而上的意义,而“法制”具有形而下的意义。法制的产生,并不必然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长官权威(在封建社会里主要表现为皇权)才是第一位的;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了包括政府权威、长官权威、道德权威等在内的所有权威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现在中国每年都要制定、通过成百上千种法律规章,“法制”建设可谓成就斐然,但与此同时,司法局长导演诈骗案、法院院长欠钱不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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