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网罗论坛]寒寒-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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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显示,或者他们的做法使人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为r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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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目的而被组织起来以及训练或者装备的。
因此,英国法律不仅在保护法律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方面
是严格的,而且在保护公共秩序方面也是严格的;而且我们可
以从_L 面提到的情况看出。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使它更
加严格了。因为公共游行的方式有了发展,法律在执行上也
变得更加严格,不论游行是采取“饥饿进军”的方式,还是
采取示威的方式。一般说来,如本章前面所述,这方面法律
的执行是在法院,特别是在治安法官的控制’下法行的。然
而,近期的立法,特别是1936 年的《公共秩序法》,已授予
警察自由裁量权。其实,警察一直行使着自由裁量,因为实
际上正是他们决定是否起诉,或者是否将某人提交法庭令其
交纳保证金(虽然这本身并不是授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的原
因):但是,一旦警察行使了自由裁量,被告即处于法院的控制
之下了二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治安法官的命令,他是不可能
被逮捕的。没有命令而被逮捕的人,警察必须尽可能将他提
交简易裁判法庭;如果不能在逮捕开始后的24 小时内提交,高
级警宫必须考虑是否将其释放39 实际上,在通常情祝下,被
监禁者于24 小时内被提交法院,而且总是不超过48 小时。
被监禁者或其他代理人,可以请求高等法院法官发出人身保
护状,以便调查监禁的原因。因此,除了根据1936 年《公共
秩序法》实际授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以外,警察的自由裁量
只在于放宽法律的限'}J,他们并没有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些方面,英国的法律及其执行较其他国家要更趋于
自由。。惩治扰乱治安行为的法律的严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
允许人们宣传他们所赞成的政策这一实践来解释。专制政体
害怕对抗远远超过害怕扰乱治安的行为,因为对抗意味着革
命。而对于我们来说。对杭是正常的宪法惯例的一部分,议
会中有个反对党,事实上,反对党领袖是由公共基金支付薪
金的。整个选举过程假定,有反对政府的候选人,一也有支
持政府的候选人。反对政府的“权力”意味着陈述反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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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权利,并且意味着有权采取各种合理的公开方式以达
到此种目的。依此推之,这种权利还包括对个人和阶层的批
评;教育选民投票反对某个政党与煽动人民对某一社会阶层采
取动乱行为之间的界限必然十分微妙。“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
来;你们失去的只是锁链‘,或者“驱逐犹太人”等曰一号可
能是在投票站作为联合选民力量的倡议,也可能是暴动或叛
乱的号召,一切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能如同人们有时所断一R 的那样,英国法律过于严厉,
或者警察的自由裁量并非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能公正
无私地行使;但是重要权力置于民主政府控制之下的危险性远
远小于置于独裁者控制之下。只娶存在自由选举,就总有可
能迫使政府行使权力不过于偏执,因为有一个反对党在监督
着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且他们能够劝说选民,因为政府滥用
权力而应当撤换政府,即便没有其它理由。独裁者的反对派
被视为因家的敌人;因为独裁者就是国家,惟有革命才能推翻
他。基本自由权就是自由选举的权利以及随后的其他权利,
同时至少也包括对这些权利的某些限制。
附录I 权力分立
一
分权理论之严格适用仅存在于纳粹政体下的德国人所谓
的’。自由一民主国家”。洛克和孟德斯鸿在探讨自由之实现手
段时,深人阐述了分权理论。自由并不存在于独裁国家;或者
至少在传统意义上不存在于这些国家。因为在那里,个人被
认为只能从国家本身获得他的真正的自由;在某种确切的意义
上与卢梭的概念相反,个人是被强制而获得自由的。因此,
国家社会主义的倡导者们摒弃这一学说的效力,正是以下列
理由为根据的:民主主义者维护的分权理论束缚了国家的行
为,或者正如同、一个自由民主人士所表达的那样,分权理
论限制着声称代表国家利益的那些人的行动。01 在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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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不大明朗,法西斯主义组织通过宪法形式活动,使得意
大利的宪法学家得以证明,法西斯主义并不违背自由政府的
真正原则,而是通过国家的统一完善,融合丫这些原则。02
另一方面,在俄国,分权学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遭到驳斥,
尽管新宪法在纸面赶更像一部“自由民主”的宪法。
在民主国家,分权学说一直是百余年来人们加以分析的
主题。权力控制的集中,尤论是被称为暴政、专制、领一导,
抑或是真正的自由,其危险性则从未被忽视过。作为宪法分
析的一个问题,民主国家的二权分立也的确是存在的。这本
身就创造了权力或职能的划分。意见的分歧03 并不在于是否
要维护这种划分,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政府各种职能在性质I
…的区别,或者它是否不仅是一种在职能的形式或程序仁的差
别,而月_是一种与由不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同职能相一致的差
别,这些原因与三种机构的人员及运作方式有关。例如,有
人可能否认存在着一种东西r}将“司法”类职能与“行政”:
c 职能区别开来;但是可能又认为,某一特定职能应该赋予法
官二因为法官是独立于政治控'rr}}的,或因为法官工作是公开
的,或冈为训练有素的法官比行政官更公正,或因为证据法
提供着有关查明事实之最有效最牢靠的途径,或者因为以匕
所有的理由。。这种方法的确包含着按其性质的职能分类,但
不是一种二分法,例如,它并不意味着将惩罚犯罪的职能与
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能混为一谈,或者可能井不存在应由行政
人员处理的一些犯狠(例如某些出于牛理性病因的性犯罪)。若
主张权力之划分,是因为国家职能具有分为三种的内在特征,
则权力分立的概念是实质的;否则便是形式的。
二
既然人们不会否认大不列颠存在着形式匕的分立,因此
首先对实际匕由三种机构行使的职能的性质作」简要分析将
是有益的。考虑到洛克和孟德斯鸡的理沦来源于英国的经验,
而且首次作出形式分立的乃是《政府约法》,04 一带因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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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分析更是恰当的。
1 议会
议会最显著的职能是制定普遍性的法律。然而,普遍性
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实际_ 卜总是有或明或暗一的限制。议会
将外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纳人法律调整范围的情况是极少的。
尽管无论在何处的英国臣民都要受制于议会立法是一种更普
遍的现象,但是,通常的惯例是立法仅仅旨在调整联合王国
境内的人们及其行为。,发生疑问时,法院会推定这样的适用
乃是议会意图之所在。
即使如此,适用于联一合王国内所有的人的立法也是极
少的。即使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有关合同、侵权、财产
和犯罪等的法律,对于诸如未成年人、妇女、精神病人等特
殊阶层的人们,通常也有例外。而目_,又如对于机动车的主
人或驾驶员、贷款人、当铺老板、银行家、文官、教师等特
别阶层,议会往往为之通过不同的法律,这种情况也十分普
遍。当然,任何人只要成为某一阶层中之一员。即受制f 这
些法律。然而,某一阶层本身常常是由法律规定的,以致离
开国家的积极行为,没有人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例如,这适
用十机动车的司机,持有许可证的酒类销瞥者,公共服务运
输工具的所有者、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的人。
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议会为特定的个人制定特殊的
立法。因此议会可以授予议一长以退休金,或者可以通过一
项赦免法令或被权法令。被归十“有关地方和私人的法令”
一类的许多立法在性质匕属于个别法定〔议会每一年通过的
“私法案”在数量七要多于“公法案”前者被定义为“涉及
某人或某些人特定利益的法案”05,,这种法案必须通过一个
委员会阶段,其程序与法院的程序极为相似,而且,这种法
案以请求为基础,也叮能为另一方请求所反对。委员会听审
支持这些请求的意见和证据。06 这种法案可能解除一个婚姻,
改变财产归属,修正慈善基金托管事宜,也可能赋:J’。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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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或一项公用事业强行征用一块上地的权力,等等。
议会立法与其他取、能的区别在于它是根据一定程序或
一定形式制定的。但是,议会并不只是制定规则或以立法的
形式公布某些决定,议会主要是一个辩沦和批评政府的场所,
是主要的自治工具,这是它最为重要的职能。此外,它还有
一些次要的职能〔〕平民院可以将某人提交贵族院予以弹幼;
不过,这种职能虽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已经随着民
主政治的兴起而衰落了。每一院都可以惩罚侵犯其特权的任
何人。贵族院是一个上诉法院,它受理联合王国所有组成部
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法院
从「面一段以及先前的讨论中07,可以明显地看出,准
确地给法院下定义是不容易的。然而,我们现在只需要考虑
到高等法院、郡法院、四季法院、简易裁判法庭08 以及苏格
兰的类似法院,就足够了。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
(a)民事诉讼的审判。这里可能上要包括决定法律问题,
确认事实,或行使裁量,或其中任何职能之一。例如,对于
一笔被认为是到期的债款案件,郡法院和简易裁判法庭除了
考虑是否应当作出分期付款的命令外,其他事项便不在它的
职能范围以内,:
(b)刑事控诉的审判。如果被指控的人承认有罪(像简易裁
判法庭所受理的大量案件中的情况那样),法院的唯一职能就
是决定是否予以惩罚,以及如果予以惩罚。决定子以何种惩
罚。
(c) 受理来自低级法院以及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机构的上
诉。有时上诉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如来自简易裁判法庭和“所
得税的普通或特别税务专员R1 裁决的案件的土诉);有时却需
将案件的事实部分交付一「级机构予以调查,只审查法律或
命令问题(这平可能包括裁量的行使);有时还要审查诉讼的部
分或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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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婚姻无效或离婚、夫妇分居、供养令、私生子确认
令、收养令以及结婚许可等事项作出裁决。这些职能以其各
自不同的特征而差别极大。
(e)管理死者遗产、解散和成立合伙关系以及其它事项,
认可及取消抵押品的赎取。提高土地费用,变卖留置物以及
作为权利主张对象的某物和分配价款。执行慈善基金或私人
财物的托管。任命新的受托管理人,更改或撤销契约以及其
他·书面文件,分割或变卖不动产,监护未成年人及其不动
产,清理公司、转移股权,等等。
(f)许可烈性酒类的销售,延长销售时间,许可弹子房的
开办。
(g)签署逮捕令,准许保释,签署命令以使某人提供担保
以维护安分或良好行为。
(h)作出命令以偿还被窃之物、非法抵押品、非法扣押物
或以欺诈手段转移的旨在逃避偿付租金的某物;发出命令以处
置在警察控制下的物品。
(i)发布命令以清除公害,关闭被污染的水井,禁止危房
的使用,封闭过度拥挤的房屋,销毁不卫生的肉食品,转移
传染病患者以及清理尸一首等。
乍一看来,在所有的这些职能中,很明显并不含有一个
共同的因素能够使我们的分析获得一个有关权力分立的实质
性概念。然而,考虑一下一直用以表明这一概念存在的若干
论点还是明智的。我们暂且不涉及司法类职能本质,而涉及
英国法院实际行使的职能节当然,这些论点一直被用来表明
存在着一类独立的司法职能,而不管它们是否由法院行使。
这些论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司法职能包含着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争辩(dispute)。
09
法院的很多职能的确如此,但央非所有的职能都是如此。
法院希望尽可能地运用解决对抗主张的方式或程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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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治安法官获知违法情况时,他可能要求告发者提起控告;而
且如果被控者并不认罪,那争辩就成为代表国王的公诉人和
被控者之间的争辩了。于是争辩的程序就启动了,即使控告
者不愿意继续下去亦复如此。然而,若被控者承认有罪,就
不存在争辩了。最为明显的是当某人被指控犯有须判死刑的
谋杀罪,那么程序徒具形式意义,法院必须判处被控者死刑。
但是如果法院握有关于刑罚的裁量权,即使死刑案件,争辩
程序同样存在。公诉人并不涉及刑罚权,法院的职能是倾听
所认同的事实,听取被控者的辩解,以及如果适用惩罚,确
定(rtJ 种惩罚。在有关债务诉讼以及类似情况的很多案件中,
情况也大致如此,被告方接受裁判。另外在慈善基金的托管
案件中,可能并不存在争辩,但是检察总长参与诉讼,以使
被告与公共利益对薄公堂。再如,在未为对方所反对的离婚
请求案和婚姻无效请求案中,并不存在争辩。高等法院的大
法官分庭所管辖的许多事项、诸如信托基金的投资,任命新
的受托人,公司的清理,等等,也不存在争辩。我们还可以
从简易裁判法庭的事务中举出许多其它的例子。对于上述的
一些情况,人们可能会争论说,因为可能存在着争辩,并且,
只有将问题提交法院,才能知道争辩是否存在,所以这一职
能被授予法院。这或许是对这一论断的修正(从事实看来,总
存在着争辩的可能性,不管这一职能由谁行使—这里暂不讨
论);但是,实际上,处理诸如未为对方反对的离婚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