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墙-第1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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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地推测一下,你应该是个年轻警察,或者根本没有深入过一线,因为你的话基本上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上的,在理论上你是对的、我是错的。
1,电棍:如果连续不断地电击呢?而不是象你暗示的那样捅逗几下?我见的稍微严重(不是最严重)的结果是一个犯人脸上被电成一个枫叶大小的紫红斑,很久才下去。你自己或者你看过你的同事同时向一个人使用几根电棍是什么状况吗?
2,首先我遇到的管教并没有象你说的那样“每天也要找部分在押人员谈话,”。当然,说犯人找不到管教有些可笑似的,可你要了解当时我们的心理,是不能出哪怕稍微一点差错的,不能惊动那些想越狱的人,否则证据没了,我们说不清,以后不好混,在犯人里“不好混”的滋味是很恐怖的。
3,这个问题不讨论,我对警察是保持应有的尊重的,除了和做警察的哥们儿喝酒时我会骂他们,在公众场合我从不说警察坏话,尤其是中国警察说不得。实事上我已经在避讳,我见到的金鱼眼并不是协警,而是一个真实的警察。其实报道和现实中有多少警察比金鱼眼更操蛋,你不会比我更糊涂。我做过教师,我认识很多医生,这两个行业应该受尊重,可我并不避讳一点,就是教师和医生里面有不少败类,比普通人下流无耻的败类。所以,不要讲“侮辱形象”这样可怜兮兮的话,如果是愤慨就更可笑了,形象是靠自己建设起来的,谁也”污辱”不了。
至于你说:“警察要是犯法关押在看守所是不会向金鱼眼那么掉价的,也不可能有什么人能欺负得的。”这一点我倒是愿意举双手赞成,毕竟在自己家里嘛,自己人怎么能在那些地痞流氓和被冤枉的老百姓面前“掉价”?你觉得这样很骄傲是吗?
我说过“这个问题不讨论”。
4,这就更理论化了,别跟一个劳改释放犯谈《刑法》,如果你只是一个普通警察,你基本上不会比犯过法的人更深切地了解法律的本质。
以事实说话:我是2000年10月中旬开始刑拘的,下判决的时候是转年8月,你算算时间好了。我在市局监舍里,象你说的这种“不可能”比比皆是。
报道上说的那个在看守所被关了20多年的案子你知道不?用搜索引擎看看“超羁押”这几个字,网络会给你多少相符合的结果?你会震撼吗?警察弟弟?
发言人:笑脸好狼
老大你好,我不是个你所说的年轻警察,我从警十年了,在一线工作也有五年了。公安工作我接触了一点。不是一无所之,我承认公安中有败类,但很少,我自认为不是很少中的一个。警察我接触得更多,小节上有个别人我看不顺眼,也有自私的人,但违反大原则的倒没见过一个,相反倒霉的倒见过几个,现在的一线警察日子很苦,也过得很冤,不像你说得那样是摸不得,说不得的。说几个例子。1一次是一年前我接到110指令,说我所辖区附近有人打架,我到了现场,将打架双方给制止住了,打架的双方是一男一女。我叫双方跟我去派出所,这时男的弟弟也到了现场,他什么话不说上前就打那个女的。一脚把那女的给踹倒在地上,接着就扯着那女的头发就打,我上前拉他,阻止他打人,并向他表明警察身份,他不听劝阻,仍继续打那女的,我拉几下没拉动,他有一米八多吧,身体劲很大,我见拉不动,就用拳击打他后颈(我不敢打头,怕打出问题来)。才将他拉起来,我拉着他前臂要把他带近警车,他打开我手,要跑,我上前扯住他衣服,他后退,衣服坏了,他仍要跑,我下边有脚绊他腿,没有摔倒他,他想反抗。我说我是出警人员,袭警是违法的。你是谁那女的认识,你跑不到哪里去。他才没再反抗,跟我上了警车。 你说这种当着警察面打人的行为是不是该拘留?我回去就谈材料给他报治安拘留,人是拘了,他接着就到局里告我出警时打他,他哥哥告我出警时饮酒。幸好当时除了那个被打的女的外还有好几个群众给我作了证明,我才没被冤上值班饮酒的罪名。打人的事受到了领导的批评,叫我注意工作方法。老哥你说说,当时那种情况,我不打那一下,能把他给拉下来吗?
2。审查嫌疑人时,我知道有打人的事发生。不客气的说,我也动过手。这都是在掌握其一部分犯罪事实后,为了深挖余罪不得不行的办法。以理服人,政策攻心有用吗?我觉得一点用都没有。2003年十二月十八日,我所辖区内发生一起抢劫。起始是抢夺,两嫌疑人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一女的身边,将女的包给抢走了,女的喊人追,两嫌疑人路不熟,骑进一校园内,一人下车跑了,一人被女的拦住,他打了那女的。我将他带至派出所。他说他是好人,被人冤了的。我怕他真是好人,去现场谈了多份材料,证实他就是抢包那两人中的那个骑车的,回来给他交待了四个多小时政策,没的任何效果。无奈只有动了手,他才招并交待了同伙。三年前我们这有起命案,嫌疑人被审查了好久,政策教育了不知道有多少遍,什么作用都没有,也是靠打,才使他交待出埋尸地点,作案工具。2000年搞百日破案竞赛那阵子,一个我们只掌握他几件盗窃的嫌疑人,如果只口头教育的话,是审不出十三起抢劫,一起强奸女学生及数十几盗窃的。刑讯逼供,说句实话了,用它是捉住一百个不见得能冤一两个。不用它,一百个犯罪的你运气好的话也只能捉住一两个。现在是刑讯逼供哪里都有,只要你出事,没领导帮你说话的,领导是只管给你下捕教任务的。
3。现在公安自律的很紧,我个人认为在司法工作中,公安是作得最好的,可是因为媒体的注意,及公安在前沿,与大家接触得多,又因为公安愿意自爆其短,给人的感觉是公安是最坏的了,其实你只要多接触你就会知道了。
4。现在的老百姓不敢当面骂流氓,当面骂公安的倒很多,你只要留意下周围就知道了,这点我不需要细说,如果你想多了解点的话,你可以问你那几个警察朋友。
5。警察犯法了在看守所里不会被欺负,我一点都不认为这有什么值得骄傲的。要知犯法对警察来说是最大的耻辱。我之所以对金鱼眼在号内受人欺负是从人情上来说的。还有一点,警察要是犯了法,是要异地关押的,是不能关在本市的,这里面的原因老大你应该知道的。
6。关于警察刑讯逼供的方面我还想再说一点,老大你不要认为我们干警察的想刑讯逼供,那都是被任务逼的。没人主动想这个。说见事吧,我们这边检察院有个规定(这是个公开了的规定,一个局里每次开会都要提几遍的规定)一个检察人员要是能把一个警察给送进去,检察院给他报三等功。三等功啊,一个警察要捉多少罪犯才能报三等功呢?唉,我说的是事实,你可以问问你的警察哥们。
7 关于你认为中国警察不能说的问题,我想再补充一下,是真人真事,有个姓唐的警察,一年前是我的同事,现在他调到其他所去了,他买了供销社三间屋地皮,有手续的,也办了土地使用证,结果却只盖了两间屋的房子,因为他有一个邻居,那个邻居认为那一间屋地势是他的,这事到了法院,法院判了那间房地皮是属于我同事的。已过了一年了,我的同事还是建不成那间房。他那邻居我认识,也打过交道。是个闲人,没工作。最喜欢的就是瞎写些材料到局里告警察,有时寄到省里告警察。我也被他告过,局纪委还下来调查过,我也被叫写了许多事情经过,也被找过谈很多次话。事实证实了我的清白。警察办错案要吃官司。老百姓告错了,一点责任却没有。这点让我很是想不通,不过他告我,我也有点好处,那就是一两天可以不用上班,去局纪委那坐坐也好啊。
8你说的你2000年10月被刑拘的,转年8月下判决。这事我信,但如果真是那样,你在看守所中的行为就不是你书中写的那样。我也有实例,好像也是2000吧,要不就是2001年,跟我父亲一个爷爷的人,我喊他叫大爷,那阵子他有好几天不归家。他的弟弟(我的小爷,我们这把叔叫爷)来找我,我与他去大爷家,我大爷在农村,我在他家的厨房稻草下发现了他的尸体,我大娘(大爷的妻子)一见到尸体被发现,就跑到院中拿了把铁锨就钻进了堂屋。。。后来她在看守所呆了十几个月,因为有人说她有精神病。我们市给她做了鉴定,鉴定上说她有精神病。我小爷不服,申请重做,是另一个市做的,证实她没有。因为两个是同级市。鉴定有抵触,又到省里做了第三次鉴定。这样才关了她十几个月。我讲的也是实例。
先说到这里,以后我们接着聊
哥们儿回答:关于国家机器的形象
很高兴能和你以这种方式,以我的作品为背景进行交流。
我对警察没有深仇大恨,就象所有和我一样普通的中国百姓一样,人民应当信赖警察才正常啊。讨论或者影射警民关系,从来不是我这部作品的任务,但也愿意做一些可以扩大自己视野的讨论。
我的警察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朋友也经常和我进行与你的留言类似的交流,他们象我诉苦的情状比你更壮烈。作为一个阅历了一小部分人生的中年人,我知道狡猾与宽容的意义,也知道任何事情都存在它的两面性和相对性,这样,站在两极进行无休止的辩论显然不是我愿意做的,那很愚蠢,也容易空洞。
而以所谓的事实为依据,同样不可信赖,中国人一向都有整材料的能力和嗜好,当初刘少奇成了工贼有事实依据,平反后又有事实依据,咱怕了这一套以事实说话的本领。
所以我还是直接谈我的观点。
中国民间意识里对国家形象(警察、法官、官员、媒体)的不信赖,绝对不是基于骨子里的刁民情结,中国百姓的软弱和愚昧是有了传统的。这种普遍的不信赖,是大背景大形势下的产物。
我国政府在包括文革在内的几次重大事件和运动(58反右,76…89…天安门和法轮功)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大都依靠暴力和谎言的手段来拯治民间的思想骚动,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用来做遮羞布和辩护词的同时,它背后所掩藏的是更大的黑暗(政治腐败、下层民众利益的缺席),同时层出不穷的关系民生的司法腐败,更加重了这种阴暗的民间意识。
作为民间意识的直接指向对象,自然是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意识形态的代表者,“政府”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个空洞的模糊的概念,他们更习惯把怨气甚至愤怒、仇恨具体化、普遍化,这是许多“国家工作者”的悲哀,也是百姓的无奈。
所以作为警察,你要担待啊。虽然我在上次说过“形象是需要建设的”一类的话,可我觉得这不是一两个好警察、好官员以及一两篇正面报道能扭转的局面,关键在于政府,政府的整体形象不扭转,它下面的零件谈何光彩?
关于这一点,我再《四面墙》初稿里说过一段话,后来删除了,现在恢复一下,算结尾好了。
“向大多数疾恶如仇的好警察此致那个敬礼,希望你们坚持;同时,对被一只或者好几只死老鼠弄臭的一锅好汤表示同情和遗憾,希望你们把死耗子挑出来后,多加清水摺摺邪味,毕竟,为个死老鼠把一锅汤都倒了重熬也不太现实。”
可见,我基本上还是个社会改良主义者,我对社会的将来还是充满幻想的。
这时另一个具有警察身份的朋友加入进来:转自起点“欲归无从”说:
□ 我对书评中的那位警察前辈说几句.
1。电棍打人时确实是可以打出焦斑的.用那种大约1万伏的电棍(1米长,六节专用1号电池,充电型).说明书里注明严禁对准人体头部和心脏部位电击的那种.我曾用过一次,电嫌疑人的大腿部,裤子没有痕迹,但他腿部确有焦斑.电击以后空气里有一种好象凉凉的味道,有点刺鼻。
2。我因为涉嫌受贿,索贿也被羁押过3个月(最后宣判无罪),号里的情形我也了解,我一发小就是所谓的"政府".普通犯人想检举别人找不到管教,也是事实.其实现在的所谓"聊号"只不过是给一少部分人(多为有钱权的)抽烟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已,我在羁押那段时间有次在搜号时查到了烟,被砸了镣子.号里不敢放烟了."政府"每天找我聊号两次,上午3小时下午3小时,就是让我把烟抽够,回号不抽.您可想而知其他人聊号的机会,别说普通犯人,就是每个号里安排的"情况"都不怎么提了.所以我相信哥们说的是事实
3。您说的第三点我同意,金鱼眼这个人窃以为就算不是什么协警的话,最多也就是个工勤事业编(给司机,门岗什么配的编制,不授衔,但享受老保,不知道前辈您那儿有这种编制么?),我们这都是有"警号"(10人间,跟管教一起吃饭,不用盘板反省)的,如果"警号"关不下了,就关在"少管号","待遇"和"警号"差不多.不可能跟普通成年犯人关在一起的.我鄙视金鱼眼这个人.
4,关于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中十个月也没下判决这个事,也是有的.<刑诉法>124至128条中有规定,请您参照.另外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的侦察时限会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的侦察时限要长.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5。在审讯过程中打嫌疑人这个情况我能理解,我们目前重视的是口供,证据其次(法律认定嫌疑人时除外),在审讯的过程中我们一般都是采取一个恐吓手段另一个采取感情攻势的取证手段,即所谓的"黑脸和红脸",相信99。9%的人民警察都是采用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这种手段的.对国内的犯罪嫌疑人这已经成为最有效的一种审讯手段了.但如果不幸嫌疑人被打出了问题,我们就只能死不承认,抓紧协调嫌疑人家属,尽量经济赔偿并自任倒霉了.但领导是会帮忙的,因为他要付连带责任可能乌纱不保.
6。现在警察自律的很,这点我也认可.因头上有五把宝剑悬着(五条禁令),脚下有广大的舆论监督.在公检法司系统中公安确实是做的最好的.听了百姓"吃完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我想不用说也应该知道指的是哪种职业.不过我们最近在舆论方面的造势也很明显(任就是例子),我也觉得应该让老百姓知道我们这些(排除公安队伍中的一小部分人)在工作的真实的人.但绝没有峥嵘岁月何惧风流那么堂皇,因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像百姓一样是个普通人.
7。任何职业,人,事都是会有褒贬两个方面的评价的,公安工作更是如此,所以对部分百姓的不理解甚至漫骂,我一笑置之.人们大可以把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发挥到极至,我们无权干涉(反动的除外)。呵呵
8。至于涉嫌犯罪警务人员的羁押场所问题,理论上说您是对的.但实际情况会稍有出入.我在被羁押期间开始确实被异地羁押,但逮扑证签了以后就被转回了本地直到法院宣布无罪.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9。我们拿个三等功确实没有检察院容易,这点我认同.我们三等功的概念意味着您是部级督办案件,限期破获以后的主要侦破人员,意味着涨2级工资,意味着下批提干名单中可能会有您的名字。。。(我指个人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