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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引发的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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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收资本(股本) 新《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首次认缴比例及认缴年限作了规定。新《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账面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前期就不一致。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新公司法规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名宽实严。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规考虑了股东出资在实践上的多元化,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新《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均有这样的规定: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验资报告(公司法上称为验资证明)又是申请设立公司所需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公司还没设立的情况下,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无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只能在公司设立以后的分期出资中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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